香港還能要求特殊待遇到何時?

香港要求稅務特殊待遇,中央對香港的23條立法,可以要求特殊待遇嗎?

在內地居住的香港居民可以申領居住證,但凡在內地生活或者工作的港人,經歷過各種不便之後,均會舉雙手贊成。唯一可以挑剔的是,公布時間跟全國人大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時間相近,令到一些人懷疑兩者有所關係,也成為反對派人士阻撓香港與內地融合的口實。值得討論的是,香港居民在內地,在享受諸多方便的同時,遇到優惠不夠多的時候,就要求特殊待遇,香港人在內地打人情牌還能打到什麼時候?

簽發居住證與繳納所得稅新規定,簡單來說,是該方便的要進一步方便,該執行的政策要繼續執行,因為居住證沒有改變香港居民在內地的身份。今後領到居住證之後,香港居民在內地需要使用證件辦理各種事宜,特別是在網上辦理,由於有了跟內地身份證同樣18個數位的證號,就享受到同等待遇。這個技術上的安排,給你一個香港居民「810000」的代碼,對於增強認同感有很大幫助,因為當港人在內地遇到各種生活上的不便,心理上很容易會產生一種疏離感,認為內地政府不把他們當自己人。這種生活上不方便掃除以後,理論上跟自己人邁進了一大步。

居住證不代表公民

居住證只是一個居民身份,並非公民,兩者的區別是有沒有選舉與被選舉權,以及一些福利待遇差異。居住證在內地並非新的措施,2016年國務院已經施行《居住證暫行條例》,這是給各大城市的外來民工新移民的一個身份證明,他們除了有辦理各項申請的權利外,還可以在理論上享受跟當地居民同樣的受教育福利。內地人在大城市的居住證,福利的成分大於身份的成分,因為他們本來就有身份證辦理各種生活上的手續,香港居民在內地缺乏的是生活上便利,而不是福利。

在內地居住的港人,普遍不關心是否有政治權利;至於福利,居住證的突破在於在內地工作可以辦理「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其實,在簽發居住證之前,很多公司作為福利條件,已經給香港員工辦理上述福利,只不過有了明文規定,那些不願意給香港員工辦理的,就再也沒有藉口。這種福利,對於短期在內地工作的港人無關痛癢,眼前關注更多的是港人在內地由於身份上的差異所帶來的稅務問題。

除了居民和公民的身份以外,稅務上的身份是納稅居民(tax resident)。按照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任何人士在內地一年居住183天或以上,自動成為內地納稅居民,其在內地境內以及境外所取得的任何收入,都要交稅。其實,早在10多年前已經開始要納稅居民申報海外收入,但試點了很長時間,都只聞樓梯響,而今明令明年元旦實施。過去還有一個「窗口」,在內地長期工作的港人,每隔5年離開內地一次連續90天,就可以逃避繳納境外收入的稅項。而今不清楚的是這個「窗口」是否繼續執行。

除了納稅居民之外,從今年開始,香港居民在內地開辦銀行戶口,需要提供內地工作證明或者居住證明,各大銀行嚴厲執行。這個政策目標,從來沒有公開宣布,可能跟打擊洗錢有關。至於今後有了居住證之後,是否可以憑居住證免去其他要求,還不得而知。但這些要求究竟屬於方便居民的範疇,還是金融限制政策的範疇,則要說明。

各種不同概念,所牽涉的不同影響,不能混為一談。至於別有用心地認為簽發居住證是為了徵收更高的稅,則是無稽之談。種種因素之間的關係,有必要認真地釐清,哪些是港人應該享有的,哪些是應該爭取的,因為目前很多民意代表紛紛表示應該向內地爭取稅項豁免,這種伸手要優惠的做法,所造成的後果,必須深思。

中國禮待香港

簽發居住證,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目前有超過100萬台灣同胞和50多萬香港同胞在內地居住和工作,由於科技手段的日新月異而對他們造成不便,當中牽涉到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和私營企業。

如果中央政府不作為,這些不便不會自然消失,所以中央政府只是履行責任而已。

至於交稅的問題,首先要確定,修訂個人所得稅法,是針對所有在中國居住工作的人口,其中最大的改動是提高個人免稅額,從每月3,500人民幣提高到5,000人民幣,對於要求納稅居民繳交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收入,也並非只針對香港居民。這樣的稅務規定,英國幾乎是同樣的要求,但香港人過去有要求過民意代表,甚至要求過港英政府到倫敦陳辭爭取特殊待遇嗎?

要求中央政府給香港「開小灶」,還是有一定的正當理由,因為香港對內地,特別是對經濟發展有所貢獻,或者是他們希望吸引香港居民和投資者,所以給予香港優惠。過去的台帳制度、減免稅項等等,以至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都有超越外商的待遇。直到最近,廣東自貿區的前海和橫琴,香港居民在當地工作只交香港的最高稅率,多出的部分由廣東省政府返還。可是,內地的所有法律規定,只要涉及香港居民利益的,香港都要求豁免執行,內地其他省份的政府和國民將如何看待香港?過去香港對內地的特殊貢獻,而今安在?依靠「吃老本」要求照顧,「老本」能吃到什麼時候?香港要求稅務特殊待遇,中央對香港的23條立法,可以要求特殊待遇嗎?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阮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