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全權訂定的《港區國安法》,其中一個疑問是此法實施後會否影響港人一向享有,習以為常,並受《基本法》明文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內地不同,香港的言論自由,包括表達對政府和官員不滿,以至對政府政策和立場持相反意見,而不會因此觸犯刑法的自由。今天,一名港人可以公開表示不同意或原則上反對某條已通過及在實施中的法例(例如《國歌法》),而只要他沒有違法(例如在演奏國歌的場合作出侮辱性的行為),政府不能對他採取任何執法或司法行動(最多是公開批評或譴責)。這個不能以言入罪的言論自由,理應適用於港區國安法上。但兩位權威人士的說法,令人對此產生疑慮。
首先,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參選9月立法會選舉的人士,倘若依然反對此法,便應視為不擁護《基本法》而喪失參選資格。特首林鄭月娥對此說法的回應是,她沒有看過法例草案條文,所以不能評論,並稱譚耀宗可以較她知得更多。這個回應,令人聯想到港區國安法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可以包括純粹言論。另一位權威人士的說法,加強了這個想法的可能性。
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前律政司長梁愛詩在一個電台節目上表示,有人在示威時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雖然行為上未達至分裂國家和顛覆政權,但卻有這樣的目的,因此需要訂立中央可以管制的「港區國安法」。這個說法是否表示,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只喊口號便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如何判斷口號或言詞中包含的字句有分裂國家或顛覆政權的目的?在內地,公開要求領導人下台可以被指顛覆政權。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叫「林鄭下台」會否犯上顛覆罪?根據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當此法與其他香港法律不一致時,國安法凌駕其他法例。這是否表示《基本法》保障和港人一向享有的言論自由,可以按港區國安法條文受到限制,以至可以以言入罪?
假如香港進入以言入罪的時代,政府拉人,依然是有法(港區國安法)可依。但在這情況下,有多少港人和國際社會會認同一國兩制沒有變形、走樣?
港區國安立法特首有何角色?
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後,特首林鄭月娥除了重複特區政府對國安法的充分支持和全面配合的立場外,沒有任何言詞顯示她在整個立法過程中扮演過什麼實質的角色。她以特首除了是行政當局之首,更是特區之首的身份,反駁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質疑國安法有關特首委任主審法官的規定。但與此同時,她不敢質疑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稱反對國安法的立法會參選人可被DQ的說法,理由是她沒有看過草案的條文細節,而譚耀宗可能較她知道的多。林鄭這個回應,放在一國兩制天秤上,值得分析和評論。
毋庸置疑,中央把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定義為全國性法律,是一國的權力,作出決定後,特首便須執行,無商量的餘地。但為了體現兩制的原則,人大常委會需要按《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就法案徵詢特區政府的意見。身為特區之首,林鄭自然是主要的諮詢對象。一般而言,法案的諮詢可以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是有關法案的目的、範圍、執法和司法等事項,然後是具體條文的草擬和細節。在國安法草案未列入人大常委會議程前,特首及有關官員,例如律政司長、保安局長表示不清楚具體條文,雖然是不理想,但可以理解。然而,現在當草案不單列入會議議程,人大常委會更公布相關說明,特區政府的主責官員竟然不知悉具體條文,連身為特區之首的林鄭也承認沒有看過,未免令人感到兩制不被重視。於是,我們看到林鄭不敢質疑可能有草案在手的譚耀宗的說法,而在一些爭議問題上,她便用上「據了解(沒有追溯效力)」的保險說法。此外,近日港澳辦、中聯辦在香港舉辦座談會,諮詢獲邀請的人士提出對國安法的意見。相比之下,港府卻完全沒有作出任何安排去聽取廣大市民的意見。在這個情況下,特首如何體現《基本法》第43條的規定,向特區負責的責任?當她按《基本法》第18條就國安法向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時,她如何能夠客觀地反映港人的多方面意見?
總括一句:在國安法立法過程中,特首似乎未能或沒有獲得機會去履行特區之首的職責。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