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於港英年代,殖民政府秉承大英帝國的方略,實行行政主導,港英政府凌駕於各利集團之上,能有效管治。
行政主導的原貌
港英政府最高行政長官是總督,他的權力來自《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相等於今天的《基本法》。
《英皇制誥》(Hong Kong Letters Patent;1843年—1997年)確立了香港所有權力集中在總督,使總督能高效率施政的殖民地政體,而皇室對香港總督和政府有絕對的控制權。當中的21條條文授予香港總督能夠掌控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而這些機關並無任何制衡港督的權力,例如港督兼任行政局和立法局主席,及委任兩局除當然官守議員之外的全部議員,可以違背行政局的決定而行事,亦可以不批准立法局通過的條例草案,並且有法官和官員任命權,可以隨時中止任何法官、官員和議員的職務。
《皇室訓令》(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當中的37條條文,提供了香港行政局及立法局運作的具體細則安排,訂明立法程式,並進一步明確指出及規範香港總督的權力,包括任免議員和官員,赦免死囚,處置殖民地土地等,以作為《英皇制誥》的補充規定。1984年英國與我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後,多次大幅修訂《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從本質上削弱總督權力。
回歸前制度大變
為了達致回後50年不變對美英有利的效果,港英於回歸前制度大變,造成既定事實,讓中方被逼接受。
在行政面,港英大力削弱警權。包括在1991通過當時連英國都沒有的《人權法》,並以此檢視香港所有法例。1992年取消遊蕩罪,警方不能輕易拘留可疑人等。1995年撤消政治部,使香港這個著名的國際情報中心,沒有保障國家安全的編制,外部勢力可以隨意胡作非為。立法方面,1984年,港英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詳列立法局民主化的過程。其後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白皮書》,把首次直選的時間訂於1991年。
1985年首次推行間接選舉,新當選的立法局議員打破常例,以廣東話宣誓,效忠香港市民。1985年,通過《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大大提高立法局的權力。
1991年,立法局成員人數增至60名,當中39名民選議員,21人由功能組別選出,另外18人則由全港各地方選區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
最後一任香港總督彭定康於1992年上任,把1995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增加民主成分,除了增加直選議席外,又新增直選成分的功能組別(即新九組)。
司法機關的權力卻被加強,例如法官的退休年齡推遲,之後仍可以延長任期而毋須報請英女皇批准,任何人不論資歷和年齡都可以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按察司。在離管治權移交前僅一年一個月時,港督一直以來擁有的中止各法院和審裁處的司法人員職務的權力更被撤銷。
香港回歸至今的政治鬥爭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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