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風火輪等在外國非常流行,近年香港入口數量亦激增,偶爾都會有人使用此類電動代步工具在路上飛馳,令路人紛紛投以注目禮,但此類看似方便又有型的電動工具速度相當快,在香港是否合法?有否受法例規管?
香港如何界定電力代步工具?
不說可能不知,在本港,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電動輔助單車及電動平衡車)因為是由「機械驅動」的關係,一律被運輸署定義為「汽車」,在公共地方使用均受《道路交通條例》規管。
由於在市面上購買的電動可移動工具都不符合法例安全標準,因此根本不獲發牌。換言之,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都只能在私人地方使用,一旦上街便有機會被控以「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等罪名。
有否法例規管?
鑑於電動代步工具在港日趨普遍,意外數字亦隨之上升,甚至發生多宗致命意外,因此政府在2020年於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就電動可移動工具是否適合在港作短途代步作出討論,但因疫情關係延至2021年才開始實地試驗。由於沒有法例可依,令警方執法困難,所以社會上有不少聲音要求盡快立法規管。
現時根據警方指引,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汽車同用馬路,亦因為容易導致騎者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而不適合行駛於行人路或單車徑,因此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或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有機會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初犯可被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3個月,而最高刑罰可達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立法應因時制宜
隨着減碳環保熱潮,此類電動代步工具在世界各地早已被廣泛採用,單以電動單車為例,估計2023年全球的電動單車數量將達4000萬部,而80%是在中國使用。事實上,國內於2019年已經實施《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對其速度、載重、電池大小、車型,甚至響咹訂立監管;新加坡、台灣等地亦有相近的法例,更有要求配帶安全裝備如頭盔,日本也規定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雖然電動代步工具已成世界大趨勢,但香港法律仍落後於其他地區,其實電動代步工具速度與一般單車無異,部分電動輪椅速度更快,而且可以在任何地方甚至室內使用,因此,對電動代步工具訂立法規,令執法者及使用人士有例可循,實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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