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傑:常理推測林鄭會否動用《緊急法》

林鄭月娥若執行緊急法例,美國反應全然未知,但必定對香港立關稅區地位帶來巨大衝擊,「香港關係法」也會有影響。

由於一時難以出動解放軍,有人提出,可以由特首引用殖民地時代留下的《緊急法例》,不必借助解放軍而在所謂高度自治的框架內「止暴制亂」。

此一法例,對於特首林鄭月娥,豪賭一手,希望反敗為勝,自然散發着巨大的誘惑力。

香港的「緊急法例」在英治時代對付1967年5月香港共產黨暴亂時執行過,若特區政府林鄭月娥模仿使用,有以下的不同:

1.「六七暴動」因當年中國大陸的極左文革癲癇症波及,並非當時的港督戴麟趾政府率先通過任何不得人心的法例或政策而引起。港督戴麟趾當時受到香港商界各階層擁戴,暴動發生之後,香港商界和各階層支持殖民地政府迅速鎮壓。而香港今日局面由林鄭月娥女士堅持拒絕撤回修訂而起,身為特首,其今日的支持度,根據最新調查,只有前無古人的 24.6分。

六七示威聲勢不如今日香港

2.當年香港人為了逃避 1949 年大陸變局,托庇殖民地香港,雖有窮人住唐樓和木屋,但平均生活空間不止170平方呎。其時香港有工業出口,包括人造膠花,貿易繁盛,即使社會缺點,市民體諒,樂業安居。因此當年雖然左派也聲稱「解放軍很快就會解放香港」,不惜炸彈攬炒,但工商界和基層市民對於左派無辜掀起暴動,極為厭惡。

3.1967年5月暴動的任何街頭遊行示威,人數從未超過五千,缺乏民氣,而2019年6月,香港人的街頭和平示威,每次以百萬計。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氣場之下,不同的政府,引用相同的緊急法例,當會引起不同的效果。今日香港的年輕人,是否會屈服於一個口口聲稱要「誠意對話」但又用緊急法例取締《基本法》規定的許多基本人權、但民望敗落的政府之非常手段?

4.1967年英國殖民地政府執行緊急法例,美國支持。但不幸今日美國國會準備通過《香港人權法》,不但有意制裁香港特區政府壓制人權的官員,還據說要以香港特區實現普選為條件。林鄭月娥若執行緊急法例,美國反應全然未知,但必定對香港立關稅區地位帶來巨大衝擊,《香港關係法》也會有影響。

杜絕「暴動」文宣擴散須關網台

因為中方有喉舌已經定性為「顏色革命」、「外國勢力亂港」,在香港的美國八萬五千僑民,會不會因《緊急法令》而遭到林鄭政府的任意逮捕和拘留,預料特朗普的美國政府將會同樣緊急的態度對香港問題進行處理。

5.當年香港政府除了據此例搜捕左派暴動領袖、搜掠香港左派學校並發現製作炸彈證據、進而封閉「中華中學」(校長黃祖芬即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舅父被指為暴亂分子而被捕),香港三間左派報紙被指煽動暴亂及散播「中國炮艇出現香港海域」謠言而停刊,以取締暴動後勤基地。林鄭敢不敢下令老闆曾最近會見美國副總統及國務卿的《蘋果日報》停刊?

杜絕「暴動」文宣要查封網台?

為杜絕「暴動」資訊交流文宣擴散,維護警察士氣,特府當然須同時封閉網台、社交媒體包括Facebook,這樣做,西方文明社會是否視之為特首林鄭月娥本人結束「一國兩制」?又會有何後果,外資會否撤出香港?自然是另一個非常有趣而超級巨大的懸念。

6.英治時代1967年港督引用緊急法例,因為是英女皇統治香港的全權代表。當時的香港,最高憲政是「皇室制誥」,並無《基本法》。《基本法》第48條對行政長官職權範圍,清楚列明只有13項,無一行賦予特首在緊急狀況之下可以一人行使沒收財產和限制任何香港人行動言論自由的絕對權力。

英國撤走之後,留下的任何法例,不論緊急與否,在1997年7月1日之後,都應該受到凌駕其上的《基本法》約束。

《基本法》保障香港人言論、行動、集會、不受任意拘禁等各項基本人權。並以第18條和第48條另行規定,香港有特區政府無法管治的動亂事態,只有中國有權可以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國法律在香港實施,到時什麼私有財產出版言論,既然軍隊可以出動,自然可以由中央政府接管。

但今日香港,不是英國殖民地,《基本法》是香港的最高大法,任何香港法例,不可以與《基本法》有牴觸。

除非又有人大常委會另外「釋法」,但在現時的《基本法》條文中,並無一條提到與緊急法例的關係。

許多西藥,都要有醫生開配方,醫生要了解病人的體質,正如本身血糖高,不能用類固醇;患有甲狀腺亢奮的女人,不能服避孕藥,患有心臟病的老男人,也不能吃美國人發明的「偉哥」(Viagra)。

以上各點,均為以社會科學的角度之常理推測。歡迎各位補充。

原刊於陶傑Facebook,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