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處置機制對於確保香港銀行體系的穩定性非常重要。但對一般讀者而言卻是一個非常枯燥乏味的題目。儘管如此,我們覺得有需要向大家介紹何謂「處置機制」,以及這些機制對市民的好處。畢竟銀行一旦倒閉,社會各界人士都必然受到影響,更會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銀行有倒閉的可能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最大的教訓就是:即使規模有多大的銀行,也有倒閉的可能性。有別於一般有限公司可以透過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令公司有秩序地解散,銀行清盤必須中止所有業務運作,市民大眾和企業無法提取存款或使用關鍵的銀行服務,造成資金鏈斷裂。採用一般的清盤程序而又要避免對客戶的影響,是不可能的事。銀行規模愈大,系統重要性愈高,牽連更廣泛,因此出現了一些大得不能倒的銀行這種情況。
英國政府動用國庫1,330億英鎊拯救瀕臨倒閉的銀行,美國政府動用4,000億美元拯救財困銀行。這次財困黑洞,無可避免地要透過削減其他公共開支來支付,甚至要由納稅人埋單。
因此20國集團國家領導人達成共識,建立金融穩定理事會,在2011年制定有關處置機制的新國際標準,為有序處理銀行倒閉定下標準和規則。
2017年7月,立法會通過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香港是亞太地區當中是少數有能力實施這個機制之一的地區。這條例以新國際標準為藍本,賦予金融管理局所需的權力,對瀕臨倒閉的銀行進行「自我拯救」(Bali-in),即透過重組銀行的資本,由股東及某些債權承擔倒閉的虧損,毋須投入公帑。金管局可以透過這種方式來撇減銀行的負債(包括股本、資本及負債),或將這些負債轉換成股本,以增股對沖財困銀行的虧損,改善其財政狀況。這個安排能令銀行的股東及債權人不能再置身事外,令其不斷監察、制約銀行的風險。
然而,法例通過後,金管局必須與銀行合力做好處置規劃,才能發揮處置安排的成效。因此,銀行首先要重整本身的法律規章、財務和運作架構,以清除妨礙處置的障礙。
執行處置機制的措施
處置執行方面,金融機構的有秩序處置可透過採用一項或多項穩定措施來實行。這為:
(一)把拯救瀕臨倒閉的銀行的部分或全部業務轉讓予買家;
(二)把拯救瀕臨倒閉的銀行的部分或全部業務,轉讓予過渡機構;
(三)把以上銀行的部分或全部業務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
(四)內部財務重整及
(五)把以上銀行轉讓予暫時公有公司。
最後,這條例能否有效地落實,就先要由金管局審視各銀行的財務架構後才可定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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