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2020年4月2日在憲報號外公告(2020 年第 23 號)關於餐飲業務的指作出了兩項「指示」。內容提及了「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處所」和「範圍」必須關閉。本文旨在討論法理基礎,澄清一些做法和討論對業界的影響。這兩個《指示》如下:
〈指示1〉: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該處所必須關閉。
〈指示2〉:如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的餐飲業務處所,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述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該範圍必須關閉。
有人統稱這兩為「禁吧令」。方便封論,我在香港法例找到以下釋義:
「令人醺醉的酒類」 (intoxicating liquors)
包括酒精、力嬌酒、葡萄酒、啤酒,以及所有其他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註1)
酒吧(bar):指任何只用作或主要用作售賣和飲用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地方;(註2)
地方(place):包括 —
(a)處所及運輸工具;及
(b)某地方的任何部分;(註3)
處所(premises):包括任何土地、建築物、任何種類的構築物、行人徑、庭院、巷、短巷、花園、溪澗、溝壑、池塘、水池、田地、沼澤、排水渠、溝渠,或露天或有上蓋或圍封的地方,或污水池或前濱,並包括任何停放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註3)
註1:《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為了方便討論,在本文稱之為「酒」。
註2:《應課稅品( 酒類) 規例》( 第109B 章,附屬法例B ) 第1部(2)
註3:《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 第1部(2)
什麼是「令人醺醉的酒類」?
先看〈指示1〉,有點兒像外星人的説法。什麼是「令人醺醉的酒類」?有沒有「不令人醺醉的酒類」?要解答這些問題,看一看法例原文便可以。這個奇怪的東西,真令記者摸不着頭腦。至於「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政府另一說法是「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將這類「處所」和法例「酒吧」的釋義作比較,基本上差不多。最大的分別是「地方」和「處所」。為何不用「法例上説的酒吧」?「酒館」這詞在香港是極之少用。在一個找餐廳的知名網站上,有過千間酒吧,而只有一間以「酒館」為名。政府在「憲報的公告」,理應法理基礎穩妥和表達清晰,方便大眾跟從和執法。以《指示1》,我建議可改寫為:
〈指示1#〉: 所有酒吧(bar)(《應課稅品( 酒類) 規例》( 第109B 章,附屬法例B ) 第1部(2)條所界定者)必須關閉。
有關〈指示2〉,它有3句。第一句我理解的是「食肆」。雖然寫得有點官腔,但還可理解。第二句和〈指示1〉提及的地方,主要的分別是「處所」和「範圍」。其實它是指「吧枱」。記招也確認了我的看法。我建議把它改寫為:
〈指示2#〉: 如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的餐飲業務處所,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述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一般稱為「吧枱」),該範圍必須關閉。
牌照異同
在政府的記招會,記者提出了「有些酒吧如果有食肆牌的話,不做酒吧,可以做食肆嗎?」根據《酒牌/會社酒牌申請指南》文件指出,酒牌局考慮酒牌的申請,「處所須先領得普通食肆/小食食肆/水上食肆牌照」。所以所有酒吧都須同時擁有「食肆牌」。「禁吧令」把「食肆」分為三類。這是以「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酒」的「範圍」來分。「全店」可賣酒,為之「酒吧」。全店只有「範圍」可賣酒的,為之「有吧枱的食肆」。第三類為之「無吧枱的食肆」。
執法困難
在執行「禁吧令」,「有吧枱的食肆」和「無吧枱的食肆」的困難不大。只要看有沒有「吧枱」賣酒便可。「有吧枱」是什麼都不准賣。最不清晰的是「禁吧令」提出的「純粹(或主要)用作⋯⋯」如果在現場搜證,是以生意的紀錄來定「純粹(或主要)」?「純粹(主要)」在法例上是沒有定義,又是令人摸不着頭腦。在制定「禁吧令」時,政府似乎也討論過「酒吧加註」。為何最後沒有用?這些重要概念都弄不清楚,記者當然唔收貨。
政策公平性
對於酒吧,當執行「禁吧令」時,根據《指示1》,政府要求「關閉處所」。這比「暫停」或「吊銷」該牌照更嚴重。「暫停」或「吊銷」該牌照只禁賣酒,還可賣汽水和賣餐。「關閉處所」就是「封舖」,當然什麼都不能賣。其他有酒牌食肆,可賣酒和賣食物,而以賣酒為主的酒吧,就被「封舖」。這公平嗎?
最大的傳播群組
這個「禁吧令」及之前的「禁酒令」的制定,原出自應付「所謂蘭桂坊酒吧群組」。直接或間接與這酒吧有關,都入這群組數。連從一個去過酒吧的人把病毒傳到一個40日嬰兒,也是罪在酒吧。我們理應對證下藥,效果才好。我試把傳播分為兩階段。表演團隊的成員因拍擋和工作關係,無論工作和生活圈子,當然常常在一起。長時間一同沒有帶口罩來工作和聚餐,病毒當然極之容易傳染。一人染上病毒,必傳全隊,最後傳到酒吧侍應和顧客。整個傳播,主要是「人傳人」,並與「酒」和「吧」無關。另一不合理例子是兩個在美容院工作而一起去一起滑水、行山和用膳的人,工作時見面不一定多。反而工餘時常以「朋友身份」在一起的人,不戴口罩,傳了病毒,又入「美容院」數,這合理嗎?
其實人傳人的病毒傳播,是一個人放出來,另外一個人接收,缺一不可。而成功傳播的機會,取決於幾個因素。主要接觸病毒的量和時間。以量來説,播病毒和收病毒的人。兩人帶口罩當然比一個帶傳少多一些。而兩個沒有帶當然傳得多。另一考慮當然是距離。所以40日大的嬰兒當然是最親的人傳來或傳去。時間也可以有很大分別。表現樂隊隊員之間共處時間長,當然傳播病毒機會都多一些。空氣不流通,病毒又可以集中一些。當分析「佛堂群組」時,經書和和洗手間水龍頭上都有病毒。難度是罪在「佛堂」和「信佛」嗎?為何不封閉所有佛堂,道觀和教堂?當大家明白這些教訓後,宗教組織已「自動自覺」地處理。其實,香港人也有點「錫身」,知危險就會「閃」。最重要的是把經驗和處理手法廣泛傳播。整體來說,不一定是喝酒,念經就傳到的,所以罪不在「念佛」,也不在「酒」,而是把病毒帶回來,廣泛繁殖而再傳播的人。香港的病毒全源出自外地。以此角度,誰是最大的病毒傳播群組?「外地回港的傳播者」,真是當之無愧,實至名歸。
檢疫與封關
最近的「限聚令」可減少在公衆地方傳播病,當然是好事。參考日本的理念,檢疫不合格,不淮入境。而檢疫標準是取決於出發的地方是否疫區。香港真奇怪,定了一個政策。就算是來自疫區的人,在限期前回港,不單只不用「14日」隔離,甚麽「要等」的測試都不用,可以即時入境。結果是很多這些人最後「確診」。其實對疫區,理應「對外地人全面封關」。在疫區回港的港人,檢疫當然要達一定要求。有疑問都不能入境。
結論
基於以上分析,「酒吧有牌無嘢賣,無吧酒牌能盡賣」。這當然不合理。再者,所有病毒先是從外地帶入,然後經密切接觸來傅播。市民的「自動自覺」已處理了大部分問題,「封關和檢疫」的不足,已大為改善。只要大家堅持,我相信問題會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