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列舉中央在中英談判過程中,重視港人意見的例子,包括終審法院可委任其他實施普通法地區的非港人為終審法院法官、確保聯合國兩大人權公約繼續在港落實,以及容許某些非港人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以上三個例子都充分顯示出,在可預見的情況下,《基本法》的條文都能照顧到香港的獨特需求。但是科技的進步會引進不少新挑戰,超越草擬《基本法》時所能想像到的情況,所以有實際需要,靈活應用《基本法》的其他條文,尋找出一個不與任何其他《基本法》條文相悖的合適方法去處理,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讓我作出一個舉例說明,長久以來,結婚是指一男一女的結合,但時移世易,世界不少司法制度都接受兩位同性別人士的結合。所以各司法制度都有各自的機制去彈性處理新生的事物,而香港的《基本法》也不應例外。
如何令做法符合《基本法》?
現在我們面對的一地兩檢問題不是可否或應否做,而是怎樣令所提議的做法符合中國憲法及《基本法》。這在過去一個星期有關這方面的正反意見已經詳盡見報。綜合各方反應,問題的癥結在於怎樣解讀李飛主任所論述有關香港特區已經有權去處理這個難題,所以無需利用《基本法》第20條去行事,而同時三部曲將會有立法會議的充分參與,所以立法會議在這問題上舉足輕重。
我個人一向都認為在平常日子,香港法庭一定是按照一貫普通法的思維去審理案件,因為這是《基本法》第19條所保證的。《基本法》亦清楚指出,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又在第158條要求香港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如需要對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物和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前,應先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所以在這些特定範圍之內的事物,顯而易見不能純粹用普通法的思維行事。我們現在面對的問題是怎樣運用我們的集體睿智去克服人為的矛盾。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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