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通識教育科近日的影響,最好以證據說明。事實上,近日每逢香港社會出現大型社會運動,到了第二天上課天,學校普遍平靜,未見老師、學生在校園進一步發動針對政府的施壓行動。老師所緊張的,是如何支援學生情緒,鼓勵學生以積極、正向態度面對未來,也教導學生以和平、理性、尊重的態度提出意見。
既是如此,通識科老師在校園同樣發揮正面影響力,打壓偏鋒思想。其實,老師教授一班數十位學生,正是社會縮影。學生有可能是警隊家屬、公務員子女,也有建制想法,甚或激進泛民少年。面對著「多元」課室,大部分老師,包括通識老師就是會努力平衡不同意見,教授正面價值觀,將激進分子「拉回來」。沒有通識教育科的課堂教學,少年人只會更沉迷網絡世界資訊,一發不可收拾。
由此可見,過分簡單將社會問題歸咎教育,或歸咎某一高中科目,如果出現誤判,錯怪教育界,不但打擊正在發揮正能量的老師士氣,也有可能被偏鋒分子利用,引發另一社會爭議,攻擊現任政府。
特首曾經提過,香港社會要重新出發。所以,支持特首的人士切忌以「查找不足」心態對待教育界。要知道這次社會運動,學校也是受害者,學校角色「退得很後」,學生偏聽的絕不是老師講話,而是網絡世界。現時Telegram、「連登」等平台,威力比學校大得多。故此,有人發現未讀過通識教育科的14歲學生激動走出來,不難明白,根本不可能以「通識教育科失敗」解釋得了。
屢「敗」屢戰,堅守崗位,優化課程
新高中課程實行十載,通識教育科一直是討論焦點。而關於通識教育的批評,未有停止過。舉例,近日學校課程檢討專責小組提出整體性建議,原意是檢討整個課程,但公眾的目光仍很快落在高中通識科身上。
不過,縱然屢被批評「失敗」,通識教育科仍然在批評下積極前行。事實上,通識教育科當然有改革的需要,課程上也有完善的空間。舉例,學校課程檢討專責小組提出要釐清和精簡通識科的課程範圍。就此,通識課程已實踐了一段時間,學界累積了一定教學經驗,值得在議題探究原則下,就某些沒有太大爭議的知識、概念內容作出更明確的說明。
例如,學生總會學習「可持續發展」概念,有教師會引用聯合國定義,有教師會引用香港可持續發展委員會資料,有教師會引用非政府組織「永續發展」理念。表面上,以上全都是可被引用的定義,看似多元化,但對一般老師、學生而言,大家仍會覺得難以掌握,課程內容的深度及闊度彷似無邊無際。
再舉例,提及法治概念當中的《基本法》,大家也認同其重要性,學生必須要認識,以至對「一國兩制」有正確了解。那麼,學生須要如何入手?學得多深入?如果學生要有針對性認識某幾條最重要的條例,哪幾條條例是什麼?
既是如此,如果教育局能夠先提出某些知識、概念的「建議定義」,必有助教材製作者,以至老師、學生、家長參考有公信力的解說,有助學生學習。
通識教育科的減磅理據
另一個學校課程檢討專責小組的建議,是學生可以選擇不做獨立專題探究(Independent Enquiry Studies, IES)。
提及IES選修方案,意見紛紜,例如通識教育教師聯會曾於6月公布問卷調查結果,指出有約六成教師反對IES選修。不過,也有人指出,以上通識教師意見正力證「選修」可行,即有六成教師傾向反對選修,餘下教師有三成支持,如有「選擇權」,各取所需,「選修」正好滿足不同人士的訴求。
就此,還有待公眾諮詢階段進一步建議。可是,不論建議結果如何,我們仍有必要思考提出IES選修的原意。
IES選修的主要理據是希望主科「減磅」,釋放更多空間予學生。這不單是通識科的改革措施,其他主科也同樣有減磅建議。
所以,在討論會否贊成IES選修之前,大家可思考︰整個減磅舉動,目的是為了什麼?
事實上,新高中學制由會考、高考舊制而來,在認同整體宗旨的同時,也須照顧大部分在舊制中五已經畢業學生,這些學術能力稍遜的學生在新高中學制須「坐」多一年中六,且要讀畢四套整全的主科課程。
就此,減磅措施可幫助這批學生,好讓他們讀好「輕盈版」主科課程,仍考獲一個有助他們升學、就業的成績(最高四級)。之後,他們能夠有更多時間去充實自己,包括修讀應用學習課程(如平面設計、社工技巧、糕點製作),或參與更多體驗式學習活動。
另外,減磅措施也有助某些學術能力傾向數理 / 語文的學生。這些學生所報讀的升學課程可能只須計算「最佳五科」。既是如此,某些數理能力較強學生可能會選擇修讀「輕盈版」的中文或通識課程,以騰出更多時間讀好數理科目,甚或讀多一科數理科目。同樣道理,某些語文、人文學科能力較強學生,或會選擇修讀「輕盈版」的數學課程,有助讀好,甚或增修語文、人文科目。
現時很多人認同減磅理念,學生可以作出選擇,審時度勢,為自己規劃出最理想的升學課程組合。如果減磅的需要獲得認同,通識教育科作為其中一個核心科目,自當有「責任」參與其中,「提供」減磅方案。
由此可見,IES選修可謂是現時其中一個減磅可行方案。若然此一方案未如理想,我們能否提供另一個更好的減磅措施(如設計深、淺卷,或者,可選擇不考卷二)?
原刊於香港01,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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