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於2015年的施政報告表示於2015-16年度就幼兒照顧服務進行顧問研究,有關研究委託香港大學葉兆輝教授進行。延至月前,社會福利署終於公布研究的中期報告簡報。當中,有兩點值得在此討論。
有讀者或會問,既然是幼兒照顧,與教育又何干?這是很多港人的問號?香港往往將幼兒階段(0-6歲)分為幼稚園教育(3-6歲)與幼兒照顧(3歲以下)兩個板塊。即使連政府也如是,前者屬教育局管轄,後者歸社會福利署監管。因此,一些取錄對象為2至6歲,甚至一些為0至6歲的幼兒學校便出現一校兩制的情況,同一學校同時接受兩個部門、兩套不同的監管。
不過,國際上已有不同的理解。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近20年關注幼兒發展,並發出多份報告,當中以Starting Strong系列最具份量。其第一份早於2001年發表,至2017年已出版第5冊。根據OECD的定義,在強制教育之前為幼兒提供的照顧及教育服務通稱為幼兒教育及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而這些服務應當能促進幼兒發展及學習。因此,在香港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除幼稚園(3-6歲)之外,尚有長全日幼兒學校(2-6歲)及資助獨立幼兒中心(0-2歲)等等。
幼兒照顧:概念上的錯誤
換言之,政府為顧問研究報告定名為《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研究》已有失偏頗,而研究範圍亦只包括社會福利署轄下的6種照顧服務,當中甚至包含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坊間通稱「社區保姆」)及互助幼兒中心,卻不包括幼稚園。
然而,不論是社區保姆,抑或是互助幼兒中心,均以街坊義工臨時看管兒童,並不具促進幼兒發展及學習的功能。因此,當局對幼兒照顧的理解(至少在決定進行顧問研究之時),似乎仍然停留在看管幼兒的層次上,而未能與國際接軌。這或許又與教育及福利部門互不統屬有關,令這個研究方向非驢非馬。可幸承接這個研究的團隊採納國際間通用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概念,着重幼兒的成長需要及發展,希望有助當局扭轉對幼兒照顧服務的理解。
服務優次反映忽視幼兒發展
這個概念上的混淆引伸另一些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其中一個便是對服務分配的優次問題。研究團隊把使用服務的家庭分為3個優次,如下﹕
- 高度優先組別:幼兒與父母 (兩人均在職 )或單親在職父/母同住,並無家庭傭工;
- 中度優先組別:幼兒與父母(雙親在職或其中一人在職)和祖父母同住,並無家庭傭工;以及
- 低度優先組別:家中有傭工/親戚/祖父母照顧幼兒。
觀察上述的優次建議,有沒有成人看管乃是最重要的考慮要素,只要有人看管,哪怕是傭工便淪為最次等。然而,由一位文化、語言、生活習慣均與本地不同的傭工照顧對幼兒成長會引發諸多問題,坊間已有不少討論;亦有本地研究發現由外傭照顧的幼兒有更大危機有言語發展問題。顯而易見,幼兒照顧的概念在此又回落至看管的低層次,只為避免獨留兒童在家的情況出現。照顧幼兒成長需要及發展的部分呢?似乎已暗地裏消失得無形無蹤。幼兒照顧最終又變成補救性措施,而非原本應有的發展性性質。
可以有基本服務保證嗎?
不要說北歐社會民主國家已將獲得幼兒照顧服務視作一般權利,即使是澳洲,也讓所有適齡幼兒享有基本每周共24小時幼兒照顧服務,只有那些需要多於基本服務的家庭才有所謂優次之分。其他國家對幼兒照顧服務的着眼點在於如何促進幼兒發展,而這個目標需要透過正規及專業的人員才能達到,因此每位適齡幼兒均可以獲得基本服務保證。情況一如香港的中小學教育,只要是適齡的香港人,便可以獲得編配學位,無需其他條件。為何青少年可以,幼兒不可以?為何其他國家可以,香港不可以?這是資源問題?還是觀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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