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香港的土地使用權 才能讓香港人住得更好

政府手上有大量的土地資源,只是城市規劃做得不好罷了。

香港的經濟發展水平,在全球名列前茅,香港人的生活水平(除了居住環境之外),絕對不比世上任何一個城市差。此之所以,很多曾移民海外的香港人,最後仍是選擇返回香港生活。

香港最為人詬病的,是樓價貴,市民居住的空間狹窄,年輕人看不到自己有置業的機會,因而對人生感到渺茫,甚至因而釀成反社會情緒。

一般人均生產力發展至香港般水平的城市,大都沒有居住問題。因為以這樣水平的生產力與收入水平,是不會連樓宇的建築費也付不出的。不用與新加坡比,就算與大陸的二線城市比,人家一個家庭的平均居住面積,都在1000呎以上,而香港的家庭卻只有500呎左右。原因不是香港人付不出建築費,而是付不起地價。

那香港的地價為什麼會這麼貴呢?是地少人多嗎?絕對不是。香港已開發作市區用途的土地,只佔香港土地總面積的25%,還有75%有待開發。其中用作住宅用途的,只佔總面積的7%。所以香港只要再撥多7%的土地用來建住宅,香港人的居住空間就可以改善一倍。

如果真是這樣,政府為什麼不這樣做呢?原因是香港在土地開發的問題上,存在着很多錯誤的理念,令政府動彈不得。譬如該如何計算地價問題、該如何處理基建問題、該如何處理環保問題等。

這些問題都不容易解決,以後我會逐一去談。今天先提出一個突破性的解決方案,就是用廢政府武功的方法來解放香港的土地使用權。

香港的私人土地,現在都有用途限制。農地不能用來建屋,廠地不能用來建商場……限制很多。但這不是原先的狀態。在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之前,原居民手上的土地,並沒有任何土地使用權的限制。他們可以用來耕種,亦可以用來建屋,不存在改用途要補地價的問題。但自從英國人來了之後,他們從印度調來了一批略懂英式測量的人員(印度是英國殖民地),量度了原居民手上土地的面積,記錄了當時的土地用途。英國人只願意接受當時的「現狀」,誰以後要把土地作其他用途,除了要事先申請外,獲批後還得補地價。這明顯侵犯了土地擁有者的既有權益。這種殖民地式的強權,回歸後應予平反。

人權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私產保護權。香港的土地擁有者大可以透過人權法,取回自己土地的使用權。只要地契上沒有限制的,政府都不可以強行要求補地價。

當然,政府在城市規劃上還是有一定的主導權的,任何新的發展,都得有一定的審批程序。但只要不用補地價,香港的土地開發成本就可以大減。香港的高地價環境才有機會從根本上得到改變。

政府應引導地價回落 而非維持地價高企

香港自開埠以來都以自由港作定位,稅率甚低,以致政府不得不依賴賣地收入,作為入息的一項主要來源,以補稅收的不足。為此,港人就只得接受高昂的樓價與較擠逼的居住環境。因為政府會為了維持地價高企,而控制土地供應。

回歸後,特區政府雖表明態度,要放棄對房地產收入的依賴;但只有政策方向,卻沒法具體落實。原因是很多相關部門仍沿用舊有的處事方式,而這些處事方式都是有維護高地價作用的。

以地政署估算地價的方式為例,有關的政治問責官員,一般都不會給予任何指引,以免妨礙前線技術人員作出客觀公正的評估。結果技術官員就只能按學校裏學到的方法來估價,亦即是按當區樓宇的市價來推論土地的價格。測量師會先計出地盤可建多少上蓋面積,然後按當區樓宇的市價去推論土地上的樓宇建好後,總共可以賣得多少收入,只要再減去地產商的建設成本與合理利潤,就是政府該收的地價。

這種估價方式,言之成理,好似無懈可擊。問題是這種估價是以當區樓宇的市價推論出來的。而這種市價,正是社會與政府自己都認為是偏高的,需要設法改變的。其結果是政府以一個偏高的樓價來計算地價,而地產商用高價投得土地後,亦不會用一個 連成本也收不回的價錢來賣樓,導致香港的高樓價揮之不去。

政府自己賣地,就堅持收高地價;但收私人手上的土地時,就強硬壓價,不願考慮土地內含的發展權益。這既不公平,亦不合理。

正如我剛才指出,新界原居民手上的土地,其業權在英國人到來之前,已獲清朝承認。這些土地原先並沒有用途上的限制,所謂只限作農地用途,是殖民地政府強加上去的。政府不應完全剝奪這類土地擁有者的發展權益,只用農地價來賠償這類土地擁有者的權益。

以上的做法,顯示特區政府在日常運作時,仍處處不忘收取更多與土地有關的收入,導致香港的地價長期高據不下。政府若是真的想看到樓價下跌的話,應對負責估價的技術官員作出具體的指引,以引導地價逐步向下調整,而不是用高地價去支持高樓價的合理性。

政府手上有大量的土地資源,只是城市規劃做得不好罷了。政府完全可以透過對土地的重新規劃,增加市區用地的供應,並藉此引導樓價逐步向下調整。只要地產商看到政府未來將會有大量土地推出,而且地價有向下調整的傾向,他們就會鬥快發展自己手上的項目,以免將來面對更多的競爭。由此看來,政府完全有主導地價發展的能力,沒有必要在訂定地價時,非與現時的高樓價掛鈎不可。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施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