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讓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新土地給擁有人繼續提供服務,亦有不少衍生案例,以配合有關申請的獨特需要,賦予有關政策不少靈活性。
至於補地價機制如何計算,當年曾經出現不少爭拗,不少人認為不公平,但時至今日已有公論及不少案例,以堵塞悠悠眾口。其實關鍵是大家無考慮到有不同種類地契。其中有很少數完全無限制用途而年期亦長的地契,記憶中只有聖約翰座堂、香港會和美國總領事館等3、4塊用地,其他絕大部分土地都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主要是高度、密度及用途限制,而不同地段的差異亦會很大。
有志發展者 總有門路
土地擁有人想申請放寬相關限制,政府就會按政策考慮決定是否批准,若獲批就徵收補地價以反映出事前及事後市值地價的差額。
大家應當明白,隨着城市發展,原先的土地規劃,不乏已變得不合時宜者;適當地改變土地用途,更能有效善用土地。但亦有人質疑為何不給予如其他發展者同等發展機會,用同等公平地價。基本分別就是缺乏有關土地業權人這個獨特的身份。其實有志者大可參與政府地的投標或拍賣,不會完全沒有門路。
當年除基本政策,每一個不盡相同的重要案例,都是提交當時行政局審批的。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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