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園區、自由貿易區和租界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將自由貿易區建設成為中國全面對外開放的先行試點,全面深化對外開放,促進國內外要素的自由流動,優化資源配置。

編按:本文另外兩位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研究員何青及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王葉。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將自由貿易區建設成為中國全面對外開放的先行試點,全面深化對外開放,促進國內外要素的自由流動,優化資源配置。然而,如何在中國這片新的經濟試驗田上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健全金融、貿易、投資和稅收等政策制度,仍然處於探索階段。
 
過去租界的政策制度可借鑑
 
歷史上,上海曾作為全球列強進行亞洲殖民的必爭之地。多國列強在上海設立租界,吸引本國資本、居民和貿易等在上海集聚。同時,租界也採取了和內陸地區不同的法律、政策和制度。此間,上海成為亞洲金融中心和遠東金融重鎮。1937年,上海已經匯聚了全國四分之三的金融業資產,53%的對外貿易和25%的內外航運,擁有1200多家現代工廠。雖然租界是殖民地時代的產物,但是租界地區實行的一些政策制度確實對吸引外來資本,建設上海港口和發展金融業務發揮了重要作用。如果拋開租借的殖民地屬性,其中的一些政策制度可能會對當前上海自由貿易區的發展起到借鑒作用。
 
租界和自貿區有甚麼差異呢?「租界」是頗有清朝特色的詞彙,是指「帝國主義列強根據和中國清政府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以居住和經商為名,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用的地段」。 租界要件有三:具備中外檔條約,有明確的地域,區域內的外國居留民行使獨立完善的行政、司法體系。租界的特點是內部自治管理,部分租界甚至還有立法權限。自1845年英國取得第一塊租界,至1902年奧匈帝國設天津租界,前後共27塊租界。
 
國際法中既有租界,亦有租借地。租借地是指「一國根據條約在一定期限內為條約所規定的目的租借給另一國的領土」。
 
租界和租借地的差異有二:第一,租界是列強對華侵略的一種手段,租借地是一個中性概念;第二,租界一般享有治外法權,即一國國民在他國境內不受所在國管轄或在他國境內所行使管轄的權利。租借地本身不賦予承租國行政自治權和治外法權。
 
那麼,甚麼又是自貿區呢?自貿區個簡稱,既可以指自由貿易區,也可以指自由貿易園區。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FTA)側重於契約或協定關係,是指交易夥伴之間為了促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通過簽署協定的方式,互相之間開放市場,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自由貿易園區(Free Trade Zone,FTZ)側重於地理概念,是指一個國家為促進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便利化而設立的境內關外的經濟特區或保稅區。往往以豁免關稅、取消配額限制、採取海關特殊監管政策為主要手段。
 
「有限的超法制特區」
 
自由貿易區與自由貿易園區都是促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降低貿易成本的重要形式。它們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自由貿易園區更側重地理概念,是一國或一地區依據本國法律法規設立的境內關外的多功能經濟特區。而自由貿易區更側重於契約或協議關係,是多個國家或地區共同商議制定的多邊貿易協定。第二,自由貿易園區的設立本國或本地區有充分的自主權,因此可以更多地考慮自身利益,而自由貿易區需要是成員國制定需要共同遵守的協定,平衡各方利益關係,其實是交易夥伴國之間博弈的結果。自由貿易區有貨物進出自由、投資自由、金融自由和成員經濟體之間無共同對外關稅等四個特點。
 
顯然,上海自貿區不是租界,因為別國在自貿區沒有行政自治權和治外法權。但自貿區內暫停實施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等有關法律規定,而且在負面清單之外「法無禁止即可為」,這實際給自貿區開闢了一個「有限的超法制特區」。
  

 

莊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