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用普通法思維解讀基本法?

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擁有永久性居留權的非中國籍居民在各領域貢獻良多,所以容許某些非港人參選立法會議員,以及終審法院可委任其他實施普通法地區的非港人為終審法院法官。

中英談判的過程長達數年,其間港人忐忑不安,因為他們之所以處身香港就是為了逃避共產黨,當下眼見要回歸共產黨當然少不了萬千個不願意,當時大多數人寄望於民主抗共。意思是甚麽?就是加强保障個人權利,善用民主制度,加設國際監察作為減輕對香港熟習制度的衝擊,以確保香港回歸後有對於人權及民主發展有最基本保障。又倡議設立聯合國某些機構總部於香港,作為護身符。

當時英方認為中方不會依從國際間普遍接受的準則行事一,所以一直採取比實際要求更高的開口價作為談判策略,尋求空間作為談判籌碼,希望做到在最惡劣的談判環境下,仍能達成最低限度的方案,為回歸後的香港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中方重視港人的意見

現在回首再看,當年英揆高姿態向國家領導人提出延長英國主權不果,繼而退縮為以主權換取治權亦不逞,而所有在港設立聯合國機構的建議都是一致被認為不切實際。最後當談判實質展開時,課題已經變成為怎樣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段所作出的單方面聲明,清楚說明國家對香港採取的基本方針政策。談判雙方各自堅守固有立場,但也有不少例子反映中方重視港人在這個過程中所表達的意見。信手拈來的例子有終審法院可委任其他實施普通法地區的非港人為終審法院法官、確保聯合國兩大人權公約繼續在港落實及容許某些非港人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等等。

在中國主權之下,香港無需要委任外籍法官加入終審庭,只是當時為了普通法得以在香港完整、完全地落實,所以同意以此作為一個保證,終審法院可以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擔任常任或非常任法官。

由於中英兩個都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簽署國, 所以所有應用於香港的條文繼續有效應用。這些公約涵蓋範圍寬闊,有關規定通過特區法律予以實施。

由於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在香港擁有永久性居留權的非中國籍居民在各領域貢獻良多。所以特別容許不超過全體立法會議席百分之二十由他們出任。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孫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