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睇樓紙的重要性及須知

地產代理協議,俗稱「睇樓紙」,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代理和客戶雙方的合法權益。簽訂睇樓紙亦約束了客戶和代理雙方的義務,簽訂前要考慮清楚。

不論是購買或租置物業,不少人皆會在事前親身視察了解物業狀況及其地理位置。經持牌地產代理安排視察前,客戶會被要求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俗稱「睇樓紙」。地產代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客戶在委託期內不得經由其他代理租買相關單位,否則有機會被另一代理追討佣金。同時協議亦會訂出買家或租客須支付的代理佣金,因此客戶在簽署協議前應仔細留意當中條款以保障自己。

地產代理協議的法律依據

根據香港附屬法例第511C章《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六條,不論是購買或租置物業,持牌地產代理在安排客戶視察有關的住宅物業前或就該物業簽署買賣協議或租契前必須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協議會包括視察詳情、日期、佣金、代理涉及之權益等,釐清代理與客戶之間的權責,以保障雙方。

同時,法例規定地產代理必須向並非由律師代表的客戶清楚解釋協議內的所有條款,以確保客戶知悉其權利及責任。在協議簽訂後,如果任何一方須修改條款甚至取消協議,均需先得到雙方同意。

協議的有效期及代理的佣金

法例沒有特別規定委託期的長短,但一般委託期不超過三個月,代表客戶不得於視察日起計三個月內經由其他代理租買相關單位。不同地產代理所規定的委託期或有所出入,所以客戶在簽訂協議前必須與地產代理或其所屬代理公司了解。

法例亦沒有訂明金額或佔成交額之比率,客戶可與代理商議後,在協議中清楚列明該金額或比率及須支付的時間。一般而言,佣金約為樓價的百分之一。

配偶及直系親屬簽署亦具束約力

地產代理協議普遍訂明如果買方或其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份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委託期內,與其他代理訂立另一份關於同一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並最終達成買賣協議,買方仍須向原有的代理支付佣金。換而言之,客戶不能透過其配偶或親人與另一地產代理簽訂另一份佣金較低或買賣條款更優厚的協議,因為此舉並不能避免被原來的代理追討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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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