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典籍《老子》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恰正是當今香港社會現實的「場景」:面臨自由消失的危機,許多港人特別是年輕人已不怕死,勇於面對死神的挑戰,官方豈能以《禁蒙面法》來恫嚇?
有香港土生土長的年輕人,接受美國之音訪問時表示,TG(tear gas, 催淚彈)已是「基本套餐」,沒有人怕了;他的臉上「沒有一絲恐懼」(註1)。
雖舉旗亮劍 阻嚇力仍弱
行政長官援引殖民地惡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下稱《緊急法》),於10月4日頒布《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並於5日生效。
她在10月8日的談話,稱實施此法的目的,是「協助警方執法」並對市民產生阻嚇作用,特別是阻嚇未成年人(大意)。
官方雖「舉旗亮劍」,卻並無預期的阻嚇震懾力。相反的,在街頭看到的,是「物極必反」的逆反現象。連續3天(10月5—7日)的「憤怒之火」,請願遊行最響亮的口號是「反極權」和「反抗」,參與者多半戴口罩。德國慕尼赫的《南德意志報》,稱《禁蒙面法》引發「新的怒火」,港人「不再相信這個政府」。
警方透露,10月5—8日拘捕241人,年齡12—54歲,其中77人違《禁蒙面法》,佔31%(15歲以下者約佔10%)。數據顯示阻嚇的效果還很弱。
「憤怒之火」的燃燒和持續,有錯綜複雜的因素,其中最引起社會爭議的,是執行《禁蒙面法》有粗暴、偏失之處,諸如偏離法律規範或缺乏人道。
孕婦無口罩 穿黑衣惹禍
10月7日,執法者在屯門兆康站拘捕「非法集結」者,捉了19歲腹大便便的孕婦林女士(屯門路德會呂祥光中學校友),扣押於屯門醫院病房。
《明報》8日的報道稱,她「被捕時離預產期不足6周」,「身穿黑色上衣,未有戴口罩,獨自途經兆康商場時突然被警方拘捕」。11日,明報網刊出的特稿透露:「被捕時已跌倒地上,腹部着地劇痛,流出一灘羊水,但其間被警員質疑她『扮嘢』,拖延20分鐘才被送上白車。……其間一名男警由女職員陪同入內核對個人資料,她對此感無奈」(註2)。
屯門醫院發言人10月9日的談話,稱:「男警在護士及職員陪同下,曾到獨立檢查間與孕婦核對資料,完成後馬上離開檢查間。」
腹大便便的孕婦,並沒有戴口罩,不違《禁蒙面法》;只因身穿黑色上衣,就被懷疑參加「非法集結」。這種「大膽懷疑」的草率行為,引起人們對濫捕和缺乏人道的質疑。
有人問:腹大便便者步履艱難,有體力參與「非法集結」嗎?孕婦已出羊水,醫療檢查、救治是醫院的第一急務,男警何必急急進入病房查案?入女性病房是否違背法例的規範?也引起社會爭議。
威爾斯親王醫院10月21日的醫護午膳靜坐,展出〈醫院管理局附例你要知〉的傳單,稱《醫院管理局附例》第9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院方職員合法執行其職責或故意妨礙、擾亂、打擾或煩擾他人合法使用醫院或醫院所提供的任何設施」;其舉出的例子是:「警察不讓院方職員關上門簾以及監視其工作過程或緊隨病人,造成妨礙或阻慢急救或救治」(註3)。
腹大便便婦 受公權折磨
把行動緩慢、路過的臨產孕婦當嫌犯拘押,街坊質疑不重證據。這是一種「公權折磨」(折騰),不尊重人的尊嚴,缺乏惻隱之心。
儒家經典《孟子.公孫丑》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當今持公權者如果留一些人性,豈不可緩和官民關係?官民互信已近崩潰邊緣,何不釋出善意?
10月9日,立場新聞刊出中大通識教育教師的聯署聲明。聲明對高壓手段表示遺憾:
「部分警務人員執法時蒙面、制服無編號、拒示委任證、對已受制的被捕者施以粗暴殘害,有目共睹」(註4)。
屯門醫院一位醫生接受明報訪問,提及10月4日一批防暴警「荷槍實彈……進入屯門醫院,感到恐怖和震驚」;他說,他曾在中東、海地考察戰地醫院,「從來沒有見過武裝人員進入人道救援或醫療機構。……衝突雙方均會遵守人道救援要求先解除武裝才入內」(註5)。
這類經驗之談與大學教師的聲明,是在尋求執法與人權、人道的平衡,執法者也要受法律規範的約束。這是值得公權一方參考的意見。
集權化傾向 燃憤怒之火
援引《緊急法》頒布《禁蒙面法》,引起社會爭議和民眾「憤怒之火」,更重要的因素是香港法治受到衝擊,本欄對衝擊的解讀是:
一,繞開立法會,下位法牴觸上位法;
二,行政長官極權化,或衍生極權主義專制;
三,可能有蟻穴效應。
官方制定《禁蒙面法》的宣傳,強調美、加、法等西方國家都有禁止蒙面的法律,並以此確立香港《禁蒙面法》的可類比性(或稱可比性)。
事實是:兩者並沒有可類比性。西方幾國是由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行事。香港的《禁蒙面法》卻是繞開立法會,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確定。在行政會議橡皮圖章化之下,實是以長官意志行事,「省略」了立法的常規程序。
行政長官繞開立法會,實是架空立法會部分立法權,引起了爭議。按照《基本法》,立法會行使立法職權,依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除法律(第73條第1款)。《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職權,包含執行《基本法》和香港其他法律(第48條第2款),並無立法權。
《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俗稱小憲法,是上位法(母法);行政長官援引《緊急法》(下位法,子法)制定《禁蒙面法》,其「合憲性」受到質疑。
極權化危機 有蟻穴效應
援引《緊急法》的最大要害,不在制定《禁蒙面法》,而在於行政長官的權力無窮大。
《緊急法》第2條第1款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出現「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因應「緊急情況」立規的範圍,除了「檢查、管制及壓制」刊物、文字、通訊和管制海、陸、空交通(第2條第2款a—d項),還可「管制、沒收及處置」財產(f項)。
權力無窮大,實是容許個人極度集權,即個人極權化。
援引《緊急法》的另一要害,是可能衍生危及香港自由、法治、人權的蟻穴效應。
援引《緊急法》的第一步,是制定《禁蒙面法》,接下去可能是封網或截斷某些網絡連結的立法。有「愛國者」已提出封網的「建議」。
援引《緊急法》制定《蒙面法》,是「破戒」(22年未用過的殖民地惡法),破了戒,如蟻穴(蟻孔)潰河堤,可能走向極權專制的不歸之路,自由將消失,如《後漢書.陳忠列傳》言:「隄(堤)潰蟻孔」。
註釋:
註1:VOA 2019.10.9。
註3:見本文圖,醫護人士展示的〈醫院管理局附例你要知〉。(賀名慧攝)。
註4:〈中大通識教育老師聯署聲明:讓自由公義彰顯,還社會校園平靜〉
本文原題〈禁蒙面有偏失 捉孕婦也瘋狂〉,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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