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過度刑法化的危機

有內地學者認為,若社會治理過度依賴刑法,就會患上「刑法依賴症」。這是近年來在一些地方社會治理中出現的非理性現象,具有高度的法治風險與社會危害。同時,這是否也見諸落實《港區國安法》後的香港?

戰略研究學者袁彌昌早前在《明報》文章〈習近平中國:商鞅路線的回歸與再實踐〉(2022年2月15日)表示,秦商鞅於公元前356年奠定的中央集權制度,在中國延續了2000多年,今天習近平的治理實踐是再一次「回到法家的老路上」。他在文章問道,法家的治理是否能為21世紀人們所承受,「實在是大有疑問」。

同時,筆者早前也在網上傳媒為文,題為〈回歸秦《商君書》管治模式的香港〉〈(續)回歸秦《商君書》管治模式的香港──秦律成為不斷侵蝕香港活力的「饕餮」?〉,文中提到《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香港執法嚴峻程度,不少甚至超越內地,管治模式趨近商鞅《商君書》所述的秦律。文章問道:「統一後秦國在嚴苛的律法之下,無疑是一個無聲的世界,看起來非常穩定,但秦律管治有否為秦帶來了長治久安?」

內地學者警惕「刑法依賴症」

無獨有偶,內地學者最近亦提出類似看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劉艷紅,有北京大學博士學位,同時出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2014年任職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時,獲選為第7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她在2月18日《上海法治報》題為〈刑法不是治理社會問題的萬能藥〉文章表示,若社會治理過度依賴刑法,就會患上「刑法依賴症」。這種依賴症近年來在一些地方社會治理中出現的非理性現象,「具有高度的法治風險與社會危害」。

首先,她表示這種對刑法的依賴「打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均衡結構」。社會治理過度依賴刑法,必然導致大量輕微不法行為入刑,其致命後果是削弱了犯罪行為的非難性與可譴責性,使公眾對整個刑事司法系統的信心逐漸衰退,及消解了社會對刑法的認同。她的見解,看來不啻為今天社會敲響了發人深省的暮鼓晨鐘。

她舉例說:早前內地「男子偷割韭菜獲利8元被判刑半年」、「無業博士偷菜被刑事拘留」、「小區內醉酒挪車被追究刑責」等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此類輕微不法行為動輒入罪並科處刑罰,「潛藏着社會治理過度刑法化的隱憂與危機」。

這等現象橫亙於中國內地的同時,是否也見諸落實《港區國安法》後的香港?

劉艷紅教授認為,社會治理過度依賴刑法,必然導致大量輕微不法行為入刑。(東南大學圖片)
劉艷紅教授認為,社會治理過度依賴刑法,必然導致大量輕微不法行為入刑。(東南大學圖片)

濫用刑罰會動搖刑法根基信仰

劉艷紅在文中表示,她同意現代刑事法治邏輯要求,即社會治理要主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犯罪行為,刑法該出手時就要果斷出手,充分發揮法益保護機能;但同時「也要克服『刑法依賴症』,堅守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及最後手段性,保持應有的謙抑與審慎,避免把社會問題依法治理簡單理解為依刑法治理」。然而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又應如何克服「刑法依賴症」?她建議可從3個層面入手,即價值理念、治理模式和司法實踐層面。

在價值理念方面,她建議先要公眾及相關人士認識和堅持「基於社會契約論,法治國家權力(刑罰權)合法性的全部基礎在於保障公民自由權利」,因此現代刑事司法理念要求刑罰權的行使,應被限定在法律「最小必要限度內,濫用刑罰會動搖刑法的根基和信仰」。

其次,在刑事立法方面,「對積極預防性刑法觀應理性反思」。在風險社會背景下,刑法雖不是最有效的社會治理手段,但刑事立法不時被視為最便捷的手段。然而,刑法雖然是防範和治理社會風險的利器,但並非遏制危險的良藥,更要「理性反思積極預防性刑法觀」,以「防止不斷擴大的刑法處罰範圍最終消損刑法自身的權威性」。

劉艷紅又提到,長期以來,「重刑輕民」的社會治理模式普遍受青睞,而「刑事治理雖簡單高效,但卻容易損害國家與公民的關係,特別是輕罪入刑後引發或激化的新的社會矛盾導致社會治理成本增加、難度增大」。她續稱:「許多人因這種輕罪而留下犯罪前科,不但失業且難以再就業,或因失業心情低落、或因失業積累下對社會的怨恨而再次犯罪。如果刑事治理懲處了一種犯罪卻又引發另一種犯罪,這樣的治理既得不償失又於事無補。」

因此,只有「民先刑後、民進刑退」,方能形成輕重有序、責任有別的民刑共治體系,實現「從倚重刑法轉向私法自治的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

長期以來,「重刑輕民」的社會治理模式普遍受到內地青睞。(Shutterstock)
長期以來,「重刑輕民」的社會治理模式普遍受到內地青睞。(Shutterstock)

完善社會治理工程仍在路上

在司法實踐方面,劉艷紅強調刑事司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結合,既要靠完備的法律制度,更要依賴司法者的經驗、智慧與良知。」對司法者而言,應「仔細體會每一個案件背後的良知所在」,尊重並正視人性弱點,堅守正義。現代法治國家並非對所有不法行為均施以刑罰,「能夠使用其他手段也能達到保護法益之目的時,則務必放棄刑罰」。

文章中,劉艷紅進一步闡釋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遵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原則,以及刑法若要繼續保持它是「所有部門法的『保障法』地位」,必須尋根固本,成為公民賴以保護自身自由權利的盾牌,不贅。

劉艷紅的文章可使人們加深認知,我們的完善社會治理工程還在路上。換言之,刑法在完善社會治理方面,無疑有重要角色,但仍要端視公眾和持份者對其價值理念、治理模式,以及司法實踐抱有適切的認識與安排,否則,刑法非但不能成為保護市民權利的盾牌,反是懸在市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尹瑞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