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

專利權不是「霸佔不給別人取用」,而是「霸佔不給別人用以取利」,所以稱之為「專利」之權。而且此權有時限;限期一過,再沒有管制。

先說一個真實故事。時維2013年,在美國賓夕凡尼亞州州立大學有一位名叫Wafik El-Deiry的科學家,他着手研究一個編號TIC10的化學物品。這東西不是此人無中生有地創造出來的,而是在他未加以研究之前,已經存在的,例如美國國家癌病研究所的化學資料庫中,就已有記錄在案,只是未有完全開發而已。

一般細胞都具有天然的「監察」機制。主理這種機制的,是一些專職的蛋白質,我們稱之為「癌抑制蛋白」(Tumor Suppressor Protein)。顧名思義,癌抑制蛋白能「抑制癌」;它們具體的操作,是不停地監視細胞(從遺傳物質DNA中形成)的生長。若發覺有「異變」(不正常生長)的出現,會視之為「這細胞將會成癌」的端倪。「癌抑制蛋白」不能任由癌如脫韁野馬般發展下去,否則影響到整個人的安危。於是出手啟動一個「細胞自滅」(Apoptosis)程序,令其再也活不下去。

專利申請錯 致官司糾紛

在致力研究之下,El-Deiry發現TIC10能提升癌細胞中的一個叫TRAIL(全名TNF-Related Apoptosis Induced Ligand)的蛋白質,後者屬「癌抑制蛋白」,能引發細胞自滅(Sci. Transl. Med., Vol. 5, pp. 17-20)。他於是聘用律師,就TIC10在「提升癌抑制蛋白」的功能,向有關當局遞交「發明專利權」Patent的申請。

與此同時,另一位處於Scripps研究所、叫Kim Janda的學者,從刊登「專利」文件中獲悉TIC10的化學結構。他試在實驗室中根據「專利文件」披露的資料,將這東西合成出來。但最終發現,造出來的製成品竟然沒有(號稱的)抗癌作用。他大惑不解;繼而想到,既然原本拿來做研究的TIC10乃是來自「國家癌病研究所」,他大可以直接向後者購買。果然,買來的「現成」TIC10真有抗癌作用。

為什麼會有上述這情況產生?原來,替El-Deiry申請專利的律師,對有關的化學基本原理名詞等認識不足,因而在申報的文件中,錯述了TIC10的化學結構;結果,最終取得的那個「專利」,只保護了「錯體」的「TIC10 結構」;而Janda的申請則後發先至,把那個真正具抗癌作用的「TIC10結構」發明專利權拿到手。現在兩人以至他們各自授權發展TIC10的藥廠,正就此爭執打官司。這宗官司打下去,大有可能是雙輸,因為在兩位學者都尚未申請發明專利權之前,有證據顯示這東西早已能公開得到的了。須知每一個發明專利權的申請,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新奇」Novelty、「具功能」Utility以及「不同凡響」Unobviousness。

剛才談到一宗有關「發明專利權」的官司。這當然只是個別事件,但體現的法律原則,可以有深遠的影響。法律,不外乎是一堆「對」與「錯」、「應做」與「不應做」,以至「可做」與「不可做」的規則。這些規則畢竟是人定出來的,雖然背後的道理往往可以是「天理」;而人之所以能定下規定,是憑人性,加上累積的經驗。所以,法律的施行及「完善化」中有所謂「先例」,藉之一步步走過來。

專利權有時限 互相推展科學

「發明專利權」,與(例如)「行醫」的目標(治病),事實上並沒有直接的關連;這是很明顯的。不過,其中的「專利」之權,絕對可以影響到「治病」的整體進展,甚至可以說,能影響到「科學」的整體進展。到底「專利權」之設,是幫助了科學進展,還是阻礙了科學進展?這得從兩方面、以不同的角度,來看整件事。

驟眼看,你發明了一樣新東西,之後霸佔不給別人取用,那不就阻礙了科學進展嗎?專利權非此意,因為不是「霸佔不給別人取用」,而是「霸佔不給別人用以取利」,所以稱之為「專利」之權。而且此權有時限;限期一過,再沒有管制。

另一方面,正正是不想有人把「新」(進步的)東西藏起來,所以才有「發明專利權」之設。意思是說:你發明了一樣新東西,請你把它公開吧。不單單是將「其然」公告天下,也清清楚楚地透露「其所以然」;但請放心,在法定的一段時期內,沒有人可以與你爭利。換言之,期內藉此新發明可以得到的利益,全歸於你。於是,科學就可以進展下去了:你走前了一步(新發明),別人跟着你的腳印,可以走出更前的另一步。你一步,我一步,他再一步;加起來,是為「進步」。

不過,話得說回來。若社會大眾定下一個制度,憑此制度「新發明」有「專利」的特權和保障,而你如果想取這個「專利」之權的話,你總得「露一手」,所謂show quali,把「為什麼你應該可以享有專利權」的道理說清楚,才能服眾。

因此就有了公認最主要的三個(取專利權之)條件。第一是「新奇」:發明出來的東西必須是前所未有的。第二是「具功能」:你說:「我這發明品可厲害哩,能這樣那樣。」但說來說去,說不出有什麼實際功用,對不起,不可有專利。第三是「不同凡響」,新發明品必須有一些「不算是平平無奇或眾所周知」的功能。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顧小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