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提出的特首普選方案的兩個要素,一個是提名委員會產生候選人的兩階段程序和名單投票制,另一個是市民普選時採用的建基於由市民守尾門原則的白票機制。本文介紹的是以上第二個要素。
如何處理或計算白票應成為香港特首普選制度設計的關鍵環節,這個構想來自十八學者的政改方案,包括我的同事楊艾文教授、新加坡的 Shubhankar Dam 教授和其他主張由市民守尾門的論者。在構思以下方案時,我也參考了一些其他國家和中國選舉法對於白票或 NOTA(None of the above)票的處理方法。以下提出的方案的好處可綜合為三點:一、讓市民守尾門;二、給市民(除政制原地踏步以外)多一個選擇;三、由市民而不是由泛民決定政改是否「袋住先」,即是由市民作主而非由泛民作主。以下我先談具體方案(以下簡稱「尾門」方案),然後再談它背後的理據。
強調白票的重要性
提名委員會產生兩名或三名特首候選人後,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最後便是有資格參加普選的市民投票的階段。我的建議是,參照一些有白票或 NOTA 票制度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在提供給選民的選票中,除印有各候選人的名字外,還加上一個選項,便是「我不投票給以上任何一位候選人」(None of the above)(以下簡稱 NOTA 票,也可稱為白票)。如果選舉的結果是,投 NOTA 票的選民的人數佔所有投票(包括投 NOTA 票和投給候選人的票)的選民的過半數,則選舉無效,需要稍後安排重選(即重頭來過,包括提委會進行推薦、提名等等活動)。
制度設計也須包括一些規則,去決定如果選舉有效(即過半數票是投給候選人的票而非 NOTA 票),如何決定誰是當選人——如是否採用湯家驊議員建議的排序複選制、趙心樹教授建議的記分制、多訊制或博達制(borda count)、一些其他人士建議的兩輪投票制、以至簡單多數制等——但在此情況(即選舉有效的情況),在決定誰當選時,只計算投給候選人的票而不計算 NOTA 票。
如果普選無效,則原有政制原地踏步
如果選舉無效(因為過半數投票的選民投了 NOTA 票),由於再安排一次普選(包括提名)需要不少時間,可考慮在《基本法》附件一的修訂案中規定設立臨時特首制度(正如在1997年有臨時立法會的制度),臨時特首按照現有選舉委員會選舉特首的辦法,由原來提名特首的提委會選舉產生。至於臨時特首的任期(可考慮設定為兩年或三年),也應在有關修訂案中予以規定。如果在政改第二輪諮詢的過程中,香港社會人士對以上臨時特首的建議有所保留,則可考慮採用另一方案,就是如果普選無效(因為過半數投票的選民投了 NOTA 票),則由提名委員會按照現有選舉委員會選舉特首的辦法,選舉一位有五年正常任期的特首,下次普選在五年後才再舉行。這方案可總括為如果普選無效,則原有政制原地踏步。
以下讓我陳述這個方案背後的理據及其好處。首先是讓市民守尾門。人大8.31決定乃基於由愛國愛港人士主導的提委會守前門的考慮,從而避免在選民選出一個被認為與中央對抗的候選人時(即中門失守時),因中央拒絕任命該人為特首(即由中央守尾門)而出現李飛先生所云的憲制危機。但是,不少市民擔心,在8.31決定的框架下,提委會提名的候選人都只是中央屬意而非市民願意支持的人,因此選民便不會有真正的選擇。在上述尾門方案下,由全體選民通過投票來表示多數人是否滿意由提委會提名候選人的制度和提委會提出的候選人名單,這個方案會促使提委會盡力提名一些有機會爭取到較多選民支持的人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工作做得愈好(即它能順應民意去進行其提名活動),投 NOTA 票的人便會愈少,反之,投 NOTA 票的人便會愈多。因此,選民便可通過 NOTA 票對提委會的工作行使監督權,從而促使提委會向市民負責。
不抹殺實現普選的可能性
第二,根據外國的一些理論,在選舉中通過投 NOTA 票去「說不」——去表達對於所有被提名的候選人的不滿或對於整個提名或選舉制度的不滿,是選民的民主投票權的一部分,應該在選舉制度設計中予以尊重。在現今香港的情況,NOTA 票的功能更為重要,因為在泛民堅持要否決這次政改的情況下,通過上述市民守尾門方案很明顯是比泛民否決政改而導致政制原地踏步一個更好的選項。這個方案給香港選民除原地踏步外多一個選擇,就是先看看提名委員會的表現如何,如果提委會最後提名出不錯的候選人,那麼過半數的香港選民便很可能願意就提委會提名的候選人進行投票,從中選出特首,也即是所謂 「袋住先」——即按照8.31決定實行香港的第一次特首普選,而非原地踏步。
第三,上述尾門方案也可解決香港當前面臨的一個難題:在支持和反對「袋住先」的民意旗鼓相當的情況下,我們的政制是否應原地踏步還是應通過政改方案。換句話說,如果有一部分市民願意「袋住先」、並希望在8.31決定的框架內行使其普選權,另一部分市民則堅決反對,兩者的矛盾如何解決,後者是否有權剝奪前者的普選權。我認為由20多位泛民立法會議員否決政改方案,從而否決和剝奪香港500多萬合資格選民本來可以根據人大8.31決定可享有的普選投票權,這是不民主和不公平的,我實在看不到他們有什麼好的理由去剝奪我們的投票權。為什麼不給我們多一條路走,給我們(除原地踏步以外)多一個選擇?為什麼要抹殺實現普選的所有可能性(包括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出很受市民歡迎而高票當選的候選人的可能性)?為什麼不給提名委員會一個機會,提名出得到市民支持的候選人?為什麼不給市民一個機會,用選票發聲,用選票來決定提名委員會提出的候選人能否高票當選而不是被投以大量白票?為什麼不讓市民作主而要由泛民代市民作主?
中國《選舉法》重視全體選民
最後,我想指出,上述尾門方案不但參考了一些外國關於 NOTA 票的選舉制度,該方案的基本理念也符合中國內地的選舉法中的民主選舉原則。根據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39條,選民對於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這裏另選他人或棄權便相當於本文談的白票或 NOTA 票(即投票者不把票投給任何在選票上預先列出的候選人)。此外,該《選舉法》第43條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由此可見,中國《選舉法》十分重視全體選民(即合資格選民,無論其有否投票)的過半數的投票(或不投票)行為,以及參加投票的選民(以我的理解,這詞語應包括根據第39條投出不同種類的票,包括另選他人的票和棄權的票)的過半數的投票行為,並賦予其法律後果(包括可能導致選舉無效)。根據本文上述方案,被重視和被賦予法律意義的是在香港的特首選舉中過半數參加投票的選民的投票行為,即是否有過半數參加投票的選民投白票,或是否有過半數參加投票的選民投票給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因此,雖然這個方案與中國內地的選舉規則並不完全相同,其基本理念卻是與內地的選舉制度設計一致的。
除上述人大代表選舉的制度設計外,中國內地《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也可參考。該規程第六章第(八)部分(關於「選舉有效性確認」)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由此可見,該《規程》和人大代表的《選舉法》一樣,也重視過半數選民的投票(包括不投票)行為。此外,我們也可留意該《規程》附件一第六部分(選票樣式)的說明:「不同意選票上的候選人,可在姓名空格欄內另寫上另選其他人的姓名,並在其姓名下方符號欄劃『o』;…. 任何符號不劃的,視為棄權票,胡寫亂劃而無法辨認的選票視為廢票。」由此可見,在我國內地的選舉制度中,如果在選票上不投票給任何一位選票上預先列出的候選人而另選他人或棄權(即任何符號不劃的白票),並不被視為廢票。
政改的出路三之三
原文刊於橙新聞,現經作者修改後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