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有責任要求中央澄清中聯辦的角色

想不到今天中聯辦突然「釋法」,殺特區政府及港人一個措手不及。

繼聯同港澳辦發表聲明譴責泛民議員(及點名郭榮鏗)在立法會的拉布行為違反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後,中聯辦再發稿聲稱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列明不得干預香港事務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有權代表中央對香港事務「行使監督權」。

政府就此事一晚發出三份聲明:首份聲明是指中聯辦是中央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4小時後,政府聲明刪去「《基本法》第22條」的字眼;不足1小時後,政府再次修改聲明,表明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而是中央在港設立的機構」。這個說法終於與中聯辦的聲明一致,但卻推翻了香港回歸近23年來,歷屆政府官員在公開文件及發言時,屢次強調中聯辦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之一、須遵守不得干預香港事務的規定!

中聯辦突然「釋法」?

2018年時,由資深建制派成員曾鈺成做召集人的智庫「香港願景計劃」發表研究報告,認為中聯辦的「派駐機構」身份,不等同《基本法》第22條的「中央各部門」,並建議修改《基本法》,列明中聯辦的職責和角色。我當時撰文,表示這個說法與特區政府一貫立場截然不同(而中聯辦也一直沒有表示異議),並建議政府澄清事實,釋除不必要疑慮(見〈中聯辦不受《基本法》第22條規管?〉29.8.2018)。想不到今天中聯辦突然「釋法」,殺特區政府及港人一個措手不及。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中聯辦今天的說法,等於指特區政府從回歸後對《基本法》第22條的理解是錯誤的。但《基本法》沒有授權中聯辦解釋《基本法》。同時,根據《基本法》第48條,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我認為有憲制責任向中央及港人負責的特首林鄭月娥應該要求中央澄清中聯辦的角色,包括監督權的問題,必要時由人大正式釋法,讓港人清楚明白,特區在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還有多高,以及和一國兩制是否已經變了形。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