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暴政,沒有暴徒!」是近期反對派在示威的時候,經常叫的一句口號。我接觸過一些年輕人,他們的確以為他們這種說法是成立的,所以他們才會肆無忌憚地以暴易暴,在社會上到處破壞,進行「攬炒」。
然而,特區政府真的在施行暴政嗎?這樣的指控究竟基於什麼根據?反對派的說法是警方施用過度武力在先,年輕人才以牙還牙。但警察在社會上的工作本身就是以合法的暴力來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警方使用的武力是否過度?這個問題可以商榷,但動不動就鼓勵年輕人因單方的見解就以暴易暴去挑戰警權,是任何社會都不會容許的,因為一個沒有警權的社會,在當今世界是沒法運作的。
此之所以,全世界的國家都有警察,都有合法武裝,都不容任何人挑釁警察的威權。香港的年輕人可去別國試試他們的那套對待警察的方式,很快就知道會有什麼結果。我認識的來港工作的外國朋友,大部分都不覺得,香港是一個警察國家,香港警方經常使用過度暴力。他們原先都生活在文明國家,如果特區政府行的是暴政,他們怎會選擇來港工作,並樂於繼續在香港長期生活?在在顯示把特區政府說成是暴政是不成立的!如果政府不是暴政,反對派就不應輕率組織年輕人去妨礙警方執法。
反對派說,他們只是組織市民去和平表達他們的政治訴求,這是香港人應有的基本人權。但香港警方對和平的遊行示威一向甚少阻撓,而且樂於與組織者配合。只是警方亦需要同時照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需要,商人經商的需要,與其他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所以全世界政府對示威遊行都有一定的管理,不會完全放任。警方在遊行路線與集會舉辦方式上有一定的設限,在全世界都是很普遍的做法。
事實上香港警方對遊行示威一向都比較通融,即使是沒有事前申請,亦不一定干預。但如果出現堵路,破壞公共設施,損害私人財產,那怎可能期望警方一樣袖手旁觀?難道警方應任由香港變成無政府狀態?
香港本是一個極重視保護私有產權的自由社會,但在這次社會活動中,私有財產常遭到惡意的破壞。商界對此其實感到十分擔憂。在他們心目中,警方不是做得太多,而是做得太少。
我認識不少商場的業主,他們如果有得選擇的話,都不想反對派在他們的商場進行政治活動,因為這必然會妨礙商場裏的商業活動。他們不想自己的商場成為敵對政治力量的戰場。但他們大部分都不敢發聲,不敢叫自己的保安制止黑衣人進入自己的商場,甚至不敢處分那些配合黑衣人的員工。因為他們都怕自己的商場變成另一個又一城!他們的感受是,香港已落入黑衣人的暴政!
任何政體都不會容忍敵視憲制的反對勢力
說香港的政客幼稚,是因為他們連從政的基本常識也沒有,不明白任何政治活動都受到時空的制約,不知道什麼是可以爭取的,什麼是未有條件爭取的。香港人若是選擇把命運交託在這樣的政客手上,真是處境堪虞。
「任何政體都不會容忍敵視憲制的反對勢力」。這本是政治常識的ABC;但亦有立法會議員拿此作兒戲,試圖在宣誓就職時乘機羞辱本國的憲政,真是不被DQ才怪!
一個人去申請別國移民的時候,會否被接受的關鍵,是看這個人是否認同該國的憲法。國歌唱到走音也問題不大,但唱的時候絕不能表現得兒戲。若然要做一個國家的國民也要有這樣的基本態度,那麼要做一個國家的議會(包括地方議會)代表能不遵守同樣的原則嗎?
而我們的政客竟幼稚到以為在宣誓就職的時候也可以有言論自由,還妄想尋求司法覆核呢!他們似乎不明白,言論自由並非任何情況下都是至高無上的。在德國,宣傳納粹主義的言論就是法律上不容許的。
美國號稱是自由國家,但若果有人想在美國成立一個政黨,而這個政黨的宗旨是要推動美國變成伊斯蘭國家的話,那這個人的結社與組黨自由,就立即會被剝奪,甚至可能未經審訊就被投入關塔那摩監獄。因為伊斯蘭國已被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即使這個政黨在政綱寫明,將來會以和理非的手段去爭取自己的訴求,也不會被容忍。因為美國的憲法可容許宗教自由,並不容許把美國變成一個政教合一的國家。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的憲政是不會容許有伊斯蘭國理念的人(即使已是美國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讀者可隨時上網搜尋一下,就可以發現,凡是有關伊斯蘭國的訊息,都是來自第三者的描述,沒有一份是伊斯蘭國自身發表的文本。你以為伊斯蘭國分子就不想利用互聯網來作宣傳推廣嗎?當然不是,只是這些言論一出現,就會第一時間被屏蔽,且做得十分徹底。由此可見,言論自由並非壓到一切的原則。
香港的政客必須明白,一國兩制與《基本法》都是為香港回歸中國而設計出來的,回歸才是大前提。凡是不利於回歸的理念,譬如縱容港獨,抗拒中國在港行使主權,排斥內地對香港的影響,都會被視為與基本法的立憲精神相違背的。因為《基本法》的立憲精神是要令香港順利回歸,凡妨礙香港回歸的言行在本質上都是違反立憲原意的。
香港的一些政客,以為可以在《中英聯合聲明》或《基本法》的文本裏斷章取義,咬文嚼字一下,就可以達到扭轉這個立憲原意,實在是小學雞思維。他們不明白靠議會政治及拉布手段是不可能在根本上改變一個既有的政治體制的。他們要成功,非革命不可;那就要準備拋頭顱灑熱血。但香港到了非這樣不可的田地嗎?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