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新冠疫情第五波肆虐,政府被指應對失據,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訊息混亂,令市民無所適從,導致不少高齡長者抗拒注射疫苗,最終引致各年齡組別之中,傷亡最慘重,比其他平均值高上數十倍。雖然政府其後吸收經驗,大幅度增加流動接種疫苗隊伍,經預約上門為包括行動不便長者注射,但結果仍然強差人意。
混亂的情況並不止於注射疫苗,也同樣出現於醫管局與衛生署之間,面對相同確診新冠個案,出現不同處理方案。更甚者兩者之間全無有效信息交流,給市民的印象就是政出多門,各自為政。
政出多門 兩大主因
其實以上的現象,在上星期天政務司副司長在清理全港600個清潔黑點運動啟動禮致詞中,直認不諱,部門之間並無機制去有效採取聯合行動。要根治這個揮之不去、老大難問題,他矢言要同心合力,找出根源對症下藥解。這是循正確方向去解決問題,但並未觸及較少公開論述兩大主要阻礙因素。
其一就是各部門之間的電腦根本格式,各有特色,不盡相容,所以導致部門之間不能分享各自貯藏資訊。這是技術問題,投放足夠時間及財政資源,終可圓滿解決。其二是比較困難處理,因為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部門間交換收集資料的限制。
私隱條例 限制資料傳輸
回歸前90年代初,我負責民政政策範疇工作,其中一項為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1980年私隱指引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為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於1996年12月正式生效。私隱權是重要的權利,但亦需與其他權利或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條例訂明在個別情況下,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若干條文所管限,例子包括防止罪行或檢控、保安及防衛、統計及研究、新聞活動、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健康等。
此外,條例亦豁免法律或法院命令所規定或授權使用的個人資料,或為行使或維護在香港的法律權利的需要而使用的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可引用豁免作為免責辯護。但為進一步提升各類利益之間的平衡,條例亦訂明資料使用者不應慣常地依賴豁免,反而應該就個別情況考慮是否引用豁免,亦需要證明相關豁免適用於有關情況,才能作為違反條例規定的免責辯護。
另一方面,即使資料使用者可引用某項豁免,並不等同其可以任意引用該項豁免,亦不對任何人士賦予任何權利,強迫資料使用者引用該項豁免。為着加強部門之間能有效解缺各自為主的亂局,設立一個恆常機制去分享及統一資訊不可或缺。律政司必須尋找一個能夠克服此問題的機制應對,而不應慣常性依賴豁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