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市場淨化大行動

交易所同時建議修訂現行退市安排,構思中主板公司可最長停牌兩年,創業板公司則只可停牌最多12個月,兩者一旦未能提交滿意的復牌建議,統統要除牌。

港交所 (388)近日公布修訂有關發行人上市後集資及除牌程序的上市規則諮詢文件,某程度與稍後一併發表的處理殼股問題互相配合。諮詢文件較受注意的是,對處理濫用大幅價格折讓集資活動牽涉的潛在問題作出多項修訂,正是衝着高度攤薄效應的供股及其他股本方式集資活動而來。的確,該項建議是要保障小股東,確保集資是在公平公正方式進行,而將供股或公開集資構成的攤薄上限定於兩成半,很大程度就是要杜絕借供股為名,轉手為實,殼價會如何,有待分曉。

短期將有更多強化市場諮詢的建議

交易所同時建議修訂現行退市安排,構思中主板公司可最長停牌兩年,創業板公司則只可停牌最多12個月,兩者一旦未能提交滿意的復牌建議,統統要除牌。但相比集資攤薄上限規定及最長停牌期諮詢,諮詢文件最辣無疑是為現行主板規則第6.01條設立一套新的除牌程序。在新程序下,港交所可刊發除牌通知並給予上市公司,指令它們在一段指定時間補救以避免除牌,或於適當情況下即時將該公司除牌。

根據6.01條,該條文列明交易所可隨時取消任何證券的上市地位,以保障投資者或維持市場有序運作。而條文訂明,凡有上市公司嚴重違反上市規則;未能維持足夠公眾持股量、沒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金及不再適合上市,港交所均可運用有關規則。可以說,條文內部分內容存一定主觀成分,但不能否定的是,港交所有絕對權力決定哪些屬於持續合適上市公司、哪些不屬於。似乎,如將證監會早前高調宣布的前置式監管放在一起,主線已變得更清晰;證監會運用權力決定哪一家公司合適上市、交易所運用規則去將不適合持續上市的現行上市公司剔除。

港交所說得坦白,希望促使劣質上市公司迅速有序地退出市場,諮詢文件就是為保障市場質素及信譽。之前一大堆市場活動既引來爭議,亦登上國際頭條,似乎已觸動本港監管機構、政府,甚至更高層面的神經。說得白一點,如明白本港是中國唯一的國際市場及具備聲譽及可靠性的市場,近期監管機構的高調活動,背後原因簡單易明。證監會及港交所短期一定有更多強化市場諮詢的建議,更頻繁出擊,市場潔淨大行動已展開。大掃除行動會否令主動的監管,變成為一個另類標籤制,令市場主導的大前提,變成監管主導?目前包括創業板公司在內,本港上市公司約有2,000間左右,市場之前的行為迫使證監會及交易所在市場裝置一個大型過濾機,其實比十幾年前的除牌建議更嚴格。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發表。

胡孟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