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提出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訂定《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各界都有點錯愕,建制派沒預料到中央的決心與動作如此快和準,反對派沒想到中央出手會如此的「狠」。筆者在2014年寫過一篇〈中央對香港反守為攻〉的文章,看來還是寫早了6年。「港版國安法」尚未形成條文,影響暫時無從估計,反對派馬上抗議,究竟所為何事?是反對懲處太嚴苛?是反對香港有責任保護國家安全?還是反對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
話說孫悟空找東海龍王借兵器,看了幾件都說,太輕了、太輕了,直到看見定海神針才滿意,自此手握神器降魔伏妖,棒打過白骨精、蜘蛛精和黃獅精。究竟這根一萬三千五百斤的如意金箍棒是否太重?那要看用來打誰。打蜘蛛精可能是割雞的牛刀,要對付黃獅精(不是黃絲),孫悟空師兄弟三人才能收拾這隻妖精。所以,武器的輕重,要看對付懲治對象的難易程度。從目前已公布的資料看,港版國安法有一定難度,但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公布前,現在就說法例不能接受,則是不分輕重。
港版國安法立法與推行,有兩大難處,一是法例牽涉的內容複雜,二是法例要用普通法慣用形式。港版國安法涵蓋4個方面,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干預,這些高度政治敏感的範疇,當然複雜,但也沒有多難,因為香港現行的法例中已有部分涵蓋,而且外國很多有關法例可以參考,難處在於法例涵蓋範圍,必須既要解決香港目前以及可能在未來出現的問題,但範圍又不能過多超越,拿揑的準繩能夠服眾。至於用普通法慣用形式,這也是必須的,因為中央有權代替香港立法,但執法和司法的執行地,將會在香港,所以必須使用在香港能夠作為執行和審訊依據的法例,這也是全國性法律《國歌法》可以讓香港執行,但還要用本地法律語言來撰寫的原因。這方面的難處也並非不能克服,內地有熟悉普通法的專家,在立法過程中也可以徵詢香港法律界人士的意見,甚至邀請香港法律界人士輔助撰寫,既可表明吸納港人參與,也可提高透明度。
港版國安法的涵蓋範圍,相對於《基本法》第23條,少了一些,但增加了有關恐怖活動的管制,23條有關跟外國政治團體的聯繫,變成外國干預,因為情况跟2003年提出23條立法草案有所改變,當時所指的恐怖活動,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訂定的恐怖組織名單,在香港立法追認,而今香港出現本土的恐怖組織,就必須按本國法律處理了。過去出現的外國干預情况,不如今天的普遍和廣泛,也必須有法律處理。這兩方面都與國家的整體安全有密切關聯,而且是23條沒有涵蓋的,更加說明制定港版國安法的迫切和合理。
由於提出港版國安法目前只是處於第一階段,所以法律條文是否過於嚴苛或者不足,目前的意見和討論都是言之尚早。而提請人大會議通過的建議,一定是原則性的概念,不可能是具體的規範條文,比如引起最熱烈討論的,是否會出現「以言入罪」,即發表有關可能涉及分裂國家和顛覆政權的言論是否會被送進監牢。
反對派別有用心的蠱惑人心
首先,有關「以言入罪」最敏感的法律,是23條有關煽動叛亂,而港版國安法連這個範疇都沒有涵蓋。在沒有看到港版國安法的條文前,指控將會出現「以言入罪」,如果不是猜測,就是別有用心的蠱惑人心,因為普通法只看行動,必須提供有關行動的具體證據才能入罪,普通人在普通場合說說而已,是不會構成犯罪的,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當然,當某些言論是有組織行動的一部分,則另作別論,但也必須有確鑿的證據。
反對派一直表示注重程序公義,而港版國安法的立法建議,目前是在審議是否通過決定階段,現在提出反對的,不是反對該法的條文本身,而是反對中央有權為香港立法,反對《基本法》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必須施行的安排,反對的實質意思,是否認中央對香港有管治權,否認香港有關分裂活動、顛覆政權組織、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干預,有可能危及國家整體的安全狀况,再引伸一步,反對派背後的理念,就是香港有自由搞這些活動,即使危害也跟一國無關。
文首說在2014年提出「中央對香港反守為攻」是說早了,當時的政改方案,同意了特首一人一票產生,但反對派不但不接受,還包庇縱容了佔中行動,去年又參與發動組織反修例暴力行動。所謂包庇,是指明知有些人的行為是錯誤的,不但不主動高調反對和制止,反而給他們掩飾和開脫,當然,反對派不承認這是包庇,因為他們根本不承認這些暴力和散布仇恨的做法是錯誤的。這次中央不再繼續容忍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提出要制定港版國安法,是用定海神針主攻了,且看香港的反對派還能用什麼包庇手段,還是否守得住。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