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港區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港區國安法」是香港特區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與該法相牴觸。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6月15日在深圳出席「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國際研討會」上表示,「港區國安法」符合一國兩制初心,具有法律權威,既能解決當務之急,又能確保長治久安。「港區國安法」具備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將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港區國安法」突顯「一國」特色,兼顧「兩制」差異,是中國立法實踐的又一次創新。以下為演講全文:

很高興和各位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共同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具體化和法制化,與國家憲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內地和香港草委在4年零8個月的時間內完成這樣一部法律的起草,殊為不易。這一立法過程絕對是我國立法史上的高光時刻。鄧小平先生當年曾高度評價說:「這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

香港回歸後,得益於《基本法》的制度設計,香港特區的經濟、民生、政制得到穩步發展,連續多年被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和最具競爭力的地區之一,香港市民也享有了比回歸前更為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在當年制定《基本法》的時候,如何維護國家安全也是各方高度關注的立法內容。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和中央對未來特別行政區的充分信任,中央通過《基本法》第23條將國家安全立法的部分責任交給香港特區。回歸23年來,這份憲制責任長期沒有得到落實,由此導致國家安全風險在去年「修例風波」期間集中突顯。面對嚴峻的形勢,中央經過反覆、慎重研究,作出了從國家層面直接出手推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重大決定。

5月28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人民大會堂會場裏響起了經久不息的熱烈掌聲,「香港各界撐國安立法聯合陣線」在短短八天時間內就在香港徵集了支持立法的逾292萬簽名,這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14億中國人民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堅定決心和堅強意志。如果說有哪件事情、哪項工作是對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最好的紀念,是對30年前起草《基本法》的前輩們最好的告慰,我想就是這個決定和將要出台的有關立法。

今天我們就是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歷史背景和時間節點舉辦紀念《基本法》頒布30周年的國際研討會。

6月8日,張曉明副主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紀念《基本法》頒布30周年研討會上,以四個「為什麼」的問答形式,把一國兩制的初心、中央出手的必要性、打擊極少數犯罪分子的主要考慮,以及中央出手的重大意義作了深入淺出的闡釋,講得非常透徹、非常生動,引起了香港社會的強烈反響。在這個基礎上,借這個場合,我想就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要制定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談幾點看法:

一、這部法律符合一國兩制的初心,具有法律權威,既解決當務之急,又保證長治久安。

這部法律回歸初心。一國兩制的提出首先是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這是一國兩制的初心和本源。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別。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香港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嚴重觸犯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背離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初心的行為,我們必須通過這部立法進行規管,確保一國兩制在正確的軌道上行穩致遠。

這部法律不容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嚴格遵循憲法、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次決定,嚴格遵循一國兩制原則精神進行立法,並按照《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實施。這部法律是香港特區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與該法相牴觸。

這部法律立足當下。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突出風險體現在「港獨」組織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活動日益猖獗、暴力恐怖主義活動不斷升級、外部勢力赤裸裸干預不斷加劇、「港獨」「台獨」同流合污等多個方面。這些風險在去年「修例風波」期間集中爆發,對香港特區社會穩定和經濟民生造成極其嚴重的破壞,很多市民生活陷入困頓,甚至連最基本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這部法律將針對這些突出風險,對預防、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等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規定。

這部法律着眼長遠。它補足香港特區維護國意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短板,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機制,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關於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略,是嚴格落實19屆四中全會要求,在港澳工作領域不斷推進我國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步驟,是繼續完善與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的札實舉措,必將成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護身符」。

二、這部法律具備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將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

要使這部法律发揮實效,關鍵要按照全國人大本次決定建立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包括明確國家安全的中央事權屬性,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並賦予其必要的權力。

首先,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負有主要責任,這方面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和司法工作應當也必須由特區去完成。但中央也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當然,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其次,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都需要設置相應的機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是落實全國人大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同時,特區政府也要設置相應機構,不僅在決策層面要建立權威、科學的決策機構,負責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相關政策,推進相關工作,還要在執行層面充分发揮好本地的執法、檢控、司法機構的作用,設立專門的部門,配備專門的力量,指定專門的人員,處理國家安全方面的事務,辦理相關案件。

第三,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都需要擁有必要的權力。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需要賦予相關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力,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以確保他們能夠高效地履職盡責。同時,立法還應明確執法過程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此外,中央在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應當與特區的相應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信息、情報共享。

三、這部法律突顯「一國」特色,兼顧「兩制」差異,是我國立法實踐的又一次創新。

與香港《基本法》一樣,這部法律起草面對的問題十分複雜。一方面,在法律屬性方面,這部法律既要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罪行和刑罰作出規定,具有實體法的性質;又要對中央在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和香港特區的相應機構設置作出規定,具有組織法特色;還要對相關機構的辦案程序作出規定,體現了程序法的特點,從而令這部法律成為一部綜合性法律。另一方面,在立法技術方面,這部法律既要與內地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法律相銜接,又要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也要兼顧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當然,需要明確指出,雖然兩地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存在較大的差別,但內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和香港相差不大,都包括實體法層面的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程序法層面的程序公正、無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等原則。所有這些原則都可規定在這部法律中。

開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工作,必須嚴格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走足立法的各個環節和流程。香港社會對這部法律高度關注,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6月3日,韓正副總理在北京聽取了林鄭月娥行政長官以及特區政府有關主要官員的意見;香港中聯辦於6月6日、8日在香港組織了兩場座談會,聽取了43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先生、梁振英先生擔任召集人的香港再出發大聯盟於6月10日在香港舉辦了座談會,聽取了40位大聯盟發起人的意見。我們今天在這裏召開的國際研討會,事實上也將聽取各位專家學者的意見,今天下午大家可以暢所欲言、集思廣益,對這次立法做出自己的貢獻。

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我們不妨回顧一下《基本法》起草的那段歷史。當時香港社會以及國際上很多人都對《基本法》持懷疑、唱衰的態度,甚至故意危言聳聽,引發香港社會恐慌。但是《基本法》一經面世,就贏得了國內外人士的交口稱讚,更在後來的實踐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為香港的順利回歸和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發揮了「定海神針」的作用。徐澤會長當年全程參與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對此有着深切的感觸。現在我們從國家層面推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所面臨的形勢,與彼時有着許多相似,雖然香港反對派及其背後的外部勢力一再對我們的立法進行抹黑、歪曲,我們還是堅信,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今天中央出手補齊一國兩制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短板,劃清國家安全的底線,嚴厲打擊極少數的違法犯罪分子,必將在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和法治、自由、開放等核心優勢,保護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從而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行穩致遠。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