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名港人涉嫌在台灣殺人後,返回香港,因香港與台灣沒有引渡逃犯協議,港府未能移交疑犯往台灣受審。此案令受害者家屬極度憤慨。在民情配合下,政府提出一次性個案的移交逃犯安排,把現在沒有與香港簽署引渡逃犯協議的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方(即內地、台灣和澳門)納入建議內。建議的安排是透過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授權特首發出證明書,提供理據,再按有關地區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向法庭申請臨時拘捕令,藉此啟動程序讓法院進行聆訊及作出裁決。保安局強調現行《逃犯條例》的人權保障完全適用在一次性的移交逃犯安排上。
表面看來,這個建議彌補現時在沒有引渡逃犯協議的情況下,在外地犯下嚴重罪行的逃犯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不過,令反對此項建議的泛民議員及部分市民揮之不去的疑慮是,為何政府藉解決一宗涉及台灣的個案,把法律制度和人權觀念與香港有很大差異的內地一併包括在建議內?
舉一個令港人擔心的情況。現行《逃犯條例》限制港府移交一名犯上政治性質的罪行的逃犯。但根據中國法律及官方立場,內地沒有政治罪行這回事,而因顛覆國家或危害國家安全而犯罪的人,不是政治犯,而是刑事犯。又例如,《逃犯條例》規定,有關移交要求雖然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該人的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港府有權拒絕移交疑犯。問題是,特首向中央問責,當上述情況出現時,作為現任特首的林鄭月娥能否予市民足夠信心,她會按香港的普通法精神作出可能與中央觀點不同的決定?
既然現時沒有逼切的內地個案需要移交逃犯,政府應該考慮只把建議適用於台灣(或者包括同是特區的澳門)。至於有關建議是否需要伸展至內地,政府可以連同商討了20年的引渡逃犯協議,與內地進一步研究。
明修棧道 暗渡陳倉
其實單次移交逃犯安排並不能填補疑犯在港犯案後逃往台灣的漏洞。政府現時的建議,除了引起不少要的疑慮外,其實並沒有完全填補令保安局長李家超良心不安的法律漏洞。
引起政府修例的個案是涉及一名港人涉嫌在台灣殺人後,返回香港,而因為香港與台灣沒有引渡逃犯協議,他未能被移交台灣受審。倘若立法會通過政府的條例草案,港府便可應台灣當局要求,移交案中逃犯。不過,台灣會否及何時根據新安排提出此項要求,李局長其實沒有說清楚。即使台灣當局合作,令這宗令人髮指的謀殺案可以獲得處理,這只是公義得以彰顯的一面。尚待解決的另一面是涉及港人(或台人)在香港犯罪後逃往台灣,而香港需要引渡疑犯返港受審的案件。李局長沒有告訴我們,台灣有沒有單次向香港移交逃犯的法律程序?假如台灣沒有這類安排,政府屆時如何向受害人的家屬交代?假如台灣有類似香港擬定的單次移交逃犯安排,其具體內容如何?能否適用於香港?
政府今次建議令人疑惑的地方是為何保安局就單次移交逃犯安排與內地商討,而不是首先與發生命案的台灣商討?其實政府需要與台灣商討的事項有兩方面。第一、台灣是否滿意港府的單次移交逃犯的建議內容,並在法例通過後立刻啟動要求移交案中的疑犯?第二、台灣會否同意制定同類安排(或確保現有安排適用於香港),讓在香港犯案而逃往台灣的疑犯可以移交香港受審?再進一步,港府為何不考慮取得中央同意,讓保安局與台灣有關部門商討制定一個移交逃犯協議?成功的話,有關兩地的逃犯問題便可以徹底解決,讓李局長聲稱的公義得以全面彰顯。
我們不應在沒有證據下,像泛民議員般猜疑政府今次的建議是借台灣一宗令港人憤慨的個案「暗渡陳倉」。但我們有理由要求政府首先做好「明修棧道」的工作,即是先解決香港與台灣沒有移交逃犯安排這個更逼切的問題。換句話說,政府應該首先與台灣商討它的立法建議,以及可否以一個長期移交疑犯協議代替單次安排。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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