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司法獨立不涉管轄權 維護國安中央有最終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指出,在「港區國安法」通過之後,如果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地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確保國家安全在香港安然無虞,中央就沒有必要行使管轄權。

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23日(周二)在香港舉行的「港區國安法」座談會上發言,強調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而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因此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

張勇說:「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任何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都是依據法律確定的,也都是有限制的,更不是法院自己決定的。」

他認為,「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內的地方法院,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從來都是有限制的,1997年前如此,1997年後依然如此,但是,這些限制並不影響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案件的權力」。

保一國兩制 港區國安法不針對社會治安

張勇強調,香港國安立法,針對的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從事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而不是殺人、盜竊、交通肇事等一般的違法犯罪,不是社會治安問題。他指出,國家安全犯罪侵害的是國家整體利益,不僅僅是某一個地方的利益。古今中外,維護國家安全從來都是中央事權,由中央政府承擔根本的、最終的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安全,不是一個地方政府能夠完全擔負得起的責任和義務,把這副擔子完全交給地方政府是不負責任的」。

他又指出,對香港而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意義就是特首林鄭月娥所說「保『一國兩制』,還香港穩定」;「一國」是根本,「兩制」是「一國」內的「兩制」。因此,如果國家安全在香港失去了保障,「兩制」也就談不上。制定港區國安法最現實的意義,就是保障「一國兩制」能夠行得穩、走得遠。

地方政府安全 也需中央保護

張勇認為,香港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在涉及到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以及國防軍事等複雜因素時,是力所不及的,「有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是無權管、管不了的,是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力、有能力管的」,而在一些情形下,地方政府自身的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護。

張勇指出,在「港區國安法」通過之後,如果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地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確保國家安全在香港安然無虞,中央就沒有必要行使管轄權,但如果相反導致國家安全危機四伏,中央政府則必須擔負起這個職責。

他說:「在香港國安法通過之後,如果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地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確保國家安全在香港安然無虞,中央政府沒有必要行使管轄權;反之,如果香港特區各個政權機關沒有擔負起或者擔負不起這個責任,導致國家安全危機四伏,中央政府必須擔負起這個職責。」

法官任命避免雙重效忠 不採取「一刀切」方式

他又重申,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香港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一任命權是實質性的。事實上,在大多數國家,法官任命都是一個政治過程,與司法獨立沒有關係」。不過,考慮到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况,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而是由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至於某一個具體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審理,仍然按照現行的司法規則辦理。

張勇指出,這樣的安排,既可以避免有關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可能陷入「雙重效忠」的境地,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任法官的作用,「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也充分體現了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