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表示,政府會研究是否需要修訂法例,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包括鼓勵選民投白票或不投票。無疑,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決定包括修改《基本法》附件二,當中要求政府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行為。問題是,投白票或不投票是否構成操縱或破壞選舉的行為?
投白票是消極動作?
首先,任何選舉制度都是按合資格的選民投票,決定哪個候選人當選(除了是唯一一個候選人依法自動當選的情況)。選民投票予其支持的候選人,除了是履行公民責任外,更是期望後者可以在當選後代表自己在建制內(例如立法會),有效地推動某些政策或維護某些價值。假如選民認為選舉名單上的全部候選人都不能代表自己,或者當選後不能發揮作用,他/她的選擇便是索性不前往投票站投票,或是去投一張白票,而兩者都不會影響得票最多的候選人成功當選。因此,不計外來因素,個別選擇不投票或投白票都不可能構成操縱或破壞選舉的行為。
表面看來,不投票和投白票都是針對選舉的消極動作。但細心分析,投白票的選民是付出時間和精力前往投票站,藉投下白票表達他對候選人或選舉安排的不滿。假如投白票的數目小,政府毋須理會。假如投白票的數目相當多,一個重視民意的政府應該透過進一步的分析或調查了解情況,以及考慮對策。
考慮修例的四個建議
現在政府的說法是,絕對尊重選民個人的投票行為,包括不投票或投白票。可是鼓勵或煽動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某程度等同操縱選舉,需要研究規管。有立法會議員甚至稱這可能涉及國家安全。
我希望政府在研究過程中,考慮清楚下列幾個問題:第一,假如投白票或不投票都不違法,為何叫別人這樣做要立法禁止?第二,假如叫別人投白票或不投票成為違法,只表明自己會這樣做會否也構成違法?第三,立法禁止鼓吹他人或宣稱自己投白票,會否刺激一些選民自發地這樣做,以示抗議?(在今日政府民望甚低的情況下,這個可能性不可排除。)第四,假如立法後,投白票或不投票的數目較前大幅增加,政府會否受到壓力,要求立法強制選民投票及不能投白票(包括取消不記名投票以便有效執法)?
最後,政府對投白票或不投票的情況大為緊張,是否表示對自己鼓勵選民在完善了的選舉制度下積極投票的能力缺乏信心?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