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一直希望香港早日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立法會5月27日(下周三)恢復《國歌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曾鈺成在《主席開咪》表示,如果將《國家安全法》原來的法律通過公布在香港實施,根本行不通。
社會愈亂,23條愈難立法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03年特區政府曾試過制定《國家安全條例》,結果社會上有大規模的示威反對,最終立法沒有成功,條例草案未能通過。
至今特區政府一直沒有嘗試重新進行23條立法。雖然中央官員時常都會催促香港,指澳門十多年前已經做了,認為香港至今還沒有為23條立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缺口、一個短版。特區政府認為,如果再拿條例草案出來,可能引起社會上很多爭議,甚至有動亂,在立法會也不能通過,幾乎白做。
所以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她競選行政長官的政綱裏,說明23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要做得很謹慎,因為不想引起社會上一番爭議,結果徒勞無功,於是她說會努力創造有利立法的社會環境。
到她上任後,在2017年第一份《施政報告》一模一樣地寫着:努力創造有利立法的社會環境。2018年《施政報告》再寫一遍。2019年《施政報告》,因為社會動盪,23條立法隻字不提。有中央官員認為,2019年香港發生動亂,正是未為23條立法。社會愈亂,似乎23條立法愈有迫切性,但社會愈亂,愈難做到23條立法,因為要給立法會通過才行。
因此有些人認為,不如由中央幫香港立法?《基本法》第18條就說明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會會將它放在《基本法》附件三,要在香港實施。如果方法可行,按道理中央官員如此着急應該早點說,甚至一早做了。但從沒聽過中央有如此想法,所以恐怕中央都會覺得不會行得通。
曾鈺成認為,如果要將一條全國性法律,放在附件三,要在香港實施,需要解決幾個問題。《基本法》第18條說得很清楚,放入附件三的法律是只限於三類法律,只限於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國防外交就不是特區政府自治範圍的事。
就算成功令《國家安全法》放進附件三也好。附件三是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第18條講全國性法律在香港不實施。不可以由中央故意制定一條香港合適的《國家安全法》。
根據《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有兩組實施的辦法。一是公布實施,一是在本地立法實施兩個辦法。前者很簡單,政府憲報,全國性發了即刻在香港生效。後者就麻煩得多,要由特區政府弄一份條例草案,然後給立法會審議並通過,這才可以。
內地法律較難照搬到香港實施
有人認為《國家安全法》不如公布實施算了,不用麻煩。不是所有全國性法律都要在香港公布實施,曾鈺成用《國歌法》舉例。
《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2017年10月1日開始已經全國實施。因為有《基本法》第18條,所以《國歌法》不會在香港立即實施。於是2017年11月,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放在附件三,準備實施。特區政府足足用了一年時間,寫了一條《國歌條例草案》,要拿給立法會,給立法會審議和通過。立法會內會一度停擺,政府府預告5月底《國歌條例草案》恢復二讀,但是泛民議員阻撓,通過成疑。
有人認為,政府索性公布《國歌法》在香港實施,曾鈺成認為不可行,他以《國歌法》全文舉例,條文較難在香港直接實施。《國歌法》第11條:「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曾鈺成提出一些疑問,「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這是法律裏面,怎樣檢查學校有沒有做呢?怎樣做才遵守國歌法?或者沒有做什麼才違法。如果有人投訴,兒子讀的小學並沒有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他能否控告兒子的學校,法庭會否受理?這個條例如果直接香港施行會如何實行?
如果將《國歌法》變成《國歌條例草案》較為清楚。《國歌條例草案》第9條:「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a) 使學生學習歌唱國歌;及(b) 以教育學生—(i) 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及(ii) 奏唱國歌的禮儀。」有剛才《國歌法》的條文,但是《國歌條例草案》有執行和實行的辦法,由教育局局長發出指示。如果學校不做,那麼教育局可以採取措施。這個就是需要《國歌條例草案》的原因。
曾鈺成對《國歌法》第12條也有疑問。「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新聞媒體即是傳媒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什麼是「積極開展」?怎樣為國歌宣傳?不積極宣傳又如何?怎樣執行?這又是問題。如果這條直接實施,怎樣實施?大家都知道持有牌照的新聞媒體,有責任要有一段時間播放政府的東西,包括播放國歌。這就成功落實了,所以就要這樣做。
曾鈺成對《國歌法》第15條也充滿疑問。「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些具體內容講怎樣篡改歌詞,其他方式侮辱國歌,何謂其他方式?由公安機關可以作出15日以下的拘留,香港有這處罰嗎?找警方拘留15天?沒有的。還有一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説怎樣構成犯罪?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一個地區,內地的法律條文草擬與香港的有很大分別。在香港侮辱國歌是罪行,但裏面一定定義得很清楚,怎樣才構成侮辱國歌罪行。有什麼可以辯解的理由?《國歌條例草案》全部寫明了。然後罰則,即是説你犯了這條罪行,可以處罰、罰款、監禁多少,全部寫明了。這是香港法律要有的。為何要香港自行立法就是如此。
曾鈺成總結,如果將《國家安全法》原來的法律通過公布在香港實施,根本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