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22日在北京開幕,本次大會的一項重要議程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下稱:《決定》),並將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再在香港實施。曾鈺成接受本社專訪。
中國政府不可能不關注香港問題
中央設立《決定》是否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曾鈺成認為,中央政府作任何決定都是因為香港的情況。由2019年下半年至今,香港內部發生了很多挑戰國家主權的事,包括公眾侮辱國旗、國徽,毀壞國家在香港代表機構、破壞中聯辦,衝入立法會會議廳、當眾撕毀《基本法》等,這些行為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挑戰一國兩制。最近警方發現武器、炸藥,明顯危害國家安全。
過去20年,香港沒有受外部干擾,但近期美國高調干預香港,不但是議會政客,而且政府高官、國務卿、副總統、總統都發言還要求香港禁止做什麼,否則會制裁。香港內部反對派去美國,卻獲得美國高層高調接見。曾鈺成認為,作為中國政府,不可能不關注香港問題。
曾鈺成擔心,美國利用顏色革命危害香港和中國。顏色革命並不是要外國動真槍炮通過武裝力量打擊另一個國家的政權,而是通過發動、組織、動員、扶持內部反對力量,推翻現有的政權,並將一個美國扶植的政權扶植上去。過去30年,美國有很多成功的經驗。所以這個情況之下,中國政府怎不關注香港成為國家安全的缺口。2019年的四中全會已經提出這個說法,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相當逼切。
中央政府想辦法維護國家安全
本來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可根據《基本法》第23條立法禁止7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回歸23年都未能做到。2003年,想做但失敗。所有客觀看到香港現狀的只有一個結論,想特區政府拿23條立法出來,再提出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然後在立法會通過難過登天。
人大副委員長王晨説過,23條立法已經被污名化、妖魔化。現在再提,不但無法保證在立法會通過,而且啟動23條立法被挑戰國家安全的人作為彈藥,藉此動員反對力量。將來不會看到本地立法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通過。
曾鈺成相信,沒有去維護國家安全,沒有禁止、懲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法律,而且不能立法,任何國家都不接受這個情況。
中央政府不想無計可施。按照王晨說法,有幾方面解決:他多次徵詢《基本法》委員的意見,認為最好的做法,由全國人大通過決定,然後授權人大常委會,就《決定》制定有關的法律,由人大常委制定法律。然後將它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再由特區政府公布實施。這是中央政府研究了各種可行的方案後,最後採取這個辦法。於是有一個決定草案給全國人大審議通過。
《決定》要授權人大常委會立法
傳媒將《決定》稱為「港版國安法」,曾鈺成認為這個說法是錯的。他表示,因為這個決定本身不是立法,這個決定內容最主要是授權給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接着人大常委會要制定法律。
目前只知道人大常委會要制定的法律,主要防範、禁止、懲處四種行為,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和實施恐怖活動、外國和境外的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這四種行為與《基本法》23條列出的七種罪行,並不是完全重疊。《基本法》沒提過恐怖活動,《基本法》23條提及的七種行動在《決定》沒有提過。
看來中央的原判,目前香港的環境,特別是四種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港獨這大半年愈來愈囂張。近期疫情稍微緩和,又開始集會,除了唱歌,也不停叫「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口號。分裂國家有愈演愈烈的現象。
看來有一些行為針對特區政府管治,比如要癱瘓政府、議會。民主派説要議會過半,癱瘓立法會。特區政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癱瘓政府。目標針對特區政府管治,顛覆政權。
香港警方常常強調恐怖活動愈趨嚴重。外國干預是最大的威脅,所以必先要解決。
維護國家安全不是特區政府自治範圍
先前說過,人大常委做了決定,然後放在附件三。需要解決幾個問題。首先,放在附件三的法律,首先要符合《基本法》第18條的三個範圍,只限於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到底維護國家安全是否特區政府自治範圍?《基本法》第23條,說明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說明自行立法,應該是特區政府自治範圍。這點值得深入分析。
曾鈺成指出留意兩點。第一、《基本法》第23條放在《基本法》的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二、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政策的用字,與《基本法》第23條。
23條提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點與《基本法》其他方面,特區政府行使的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權的提法不同。沒有說過特別行政區自行去處理、管理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由特區政府自行制定國家安全的法律、政策。
對比《基本法》第1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第13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第13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衞生服務的政策。」,第13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第14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等。
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政策,屬於自治範圍的政策。但國家安全不是,是應自行立法去做,將維護國家安全,劃做特區政府要管的東西。
如果中央說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政府的自治範圍的事。如果香港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事,特區政府要負全責。外國干預香港,真的涉及外交、國防,外交部都出聲批評,外國政府批評,特區政府難以應對。所以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權力放在特區政府手上,這也不合適。曾鈺成相信沒有一個國家這樣做,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放在地方政府上,特別是香港獨特的地方。
《決定》放在附件三,符合《基本法》
能否因為23條,中央就不管香港國家安全,相信不合理。從實踐情況,如果中央政府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香港不准中央管,這不合理。所以曾鈺成認為,將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放在附件三,是符合《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
放在附件三的法律,都是全國性法律。如果說是「港版國安法」,只是香港適用,是否全國性法律。雖然是人大常委會制定,未知法律具體內容,很難評論是否符合全國性法律的標準。《基本法》專門是針對香港,絕大多數條文都是香港適用,但它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通過。如果要修改《基本法》,要交給人大。「港版國安法」怎樣符合全國性法律的標準?曾鈺成相信,中央政府既然研究很久,亦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也應該徵詢過香港政府的法律意見。
如果法律放在附件三,要公布實施,並非本地立法。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要在香港能夠實行才行。比如《國歌法》要在立法會通過,因為全國性的《國歌法》在香港無法實施。因為全國的法律草擬與香港普通法法系要求有距離。所以人大常委要立法,法律一放附件三,毋需通過香港自行立法,可以通過政府刊登憲報,就可以實施,法律本身要符合香港普通法的體系的所有要求。
這是對內地法律草擬專家的挑戰。因為大家制度不同,草擬出來的能否行得通?會找律政司法律專家幫忙?但這是下一步的事。所以人大審議「港版國安法」這是一個誤解。只是通過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才叫做「港版國安法」。
《決定》實施後 一般市民不會有任何影響
但是做了《決定》出來後,真的在香港實施,曾鈺成認為,針對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對一般市民不會有任何影響。
有人叫「香港獨立」就會立即被拘捕?曾鈺成相信,根據普通法原則,制定了法律後,一定很清楚界定怎樣才構成罪行。千萬不要以為「言論自由」這個幌子就可以保護到港獨分子,顏色革命從來都不是這樣,通過政治性的運動,逼使政權下台。如果有組織去鼓吹去推動分裂國家行為,相信會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有人擔心設立「港版國安法」,香港會更亂。曾鈺成聽過商界朋友反映,去年下半年起,不知社會會何時平息,沒有穩定的環境,經濟難以發展。不少人希望中央採取行動,希望有效遏制挑戰國家主權、威脅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