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換屆選舉依法應在今年3月27日進行。疫情嚴峻之下,到底要不要押後選舉呢?
立法會前主席、香港政策研究會副主席曾鈺成接受本社專訪時表示,在行政長官選舉提名期就要開始的時候,香港的疫情空前惡劣,抗疫之戰空前激烈,在這個情況下,行政長官選舉要不要押後,成為不少人討論的議題。
他認為,行政長官換屆選舉要不要押後舉行,可從兩方面探討:
一是必要性,行政長官換屆選舉是否需要押後,押後有何好處和壞處?平衡之下,是否應該押後呢?
二是可能性:假使要押後,又能否做到?考慮到法律上的規定、行政程序等,到底有沒有可能押後選舉?
特首絕不可能由協商產生
先討論可能性的問題,如果法律不容許,或者行政上做不到,即使有再大的需要、再多的好處,也押後不成。
曾鈺成指出,據傳媒報道,在有關的圈子裏,討論過幾種不同的押後選舉方案。
第一個方案是用協商取代選舉。準確地說,這並不是押後,而是取消選舉。認為應該用協商取代選舉的人,大概是覺得由1500位選委開會,去研究誰來出任行政長官,就可以不用勞煩出來參選的人搞很多競選、宣傳、拉票、接觸市民等的活動,能夠將風險降到最低,甚至完全沒有風險,因為只由1500人自己開會決定。
有這種想法的人,依然是根據《基本法》第45條說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既然《基本法》寫明「選舉或協商」,在目前這特別的時勢,為什麼不可以協商呢?
曾鈺成認為,這是行不通的,「絕對不可能,新一屆行政長官人選是不可能由協商產生的」。
首先,《基本法》第45條第3款說得很清楚:「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到底是選舉抑或協商,具體辦法須按附件一規定。
他說:「中央在2021年做了一個很大的動作,花了很大的氣力,由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新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這就是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其中,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產生辦法,開宗明義規定行政長官由新組成的選舉委員會按有關程序選舉產生。
如果中央有意在修改附件一、規定新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時,留一個可以協商選舉的空間,應該寫在條文上,但是沒有;在新的附件一裏找不到「協商」二字。
曾鈺成表示,有人提到,新的附件一有提到「總召集人」可以召集選舉委員會的會議,處理有關事宜。「對不起,『有關事宜』是指選舉行政長官的事務。因為附件一清楚列出選舉委員會的職責,並沒有可以協商決定行政長官人選。因此,總召集人召開選委會會議,只能是研究怎樣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他認為,由協商代替選舉產生行政長官這條路並不存在。
押後選舉提名期有多大可能性?
再談「押後選舉」,報道提及兩種不同方案:第一種是依法由選舉委員會不提供有效的提名,造成押後的效果。「現在公布了,行政長官選舉提名期,由2月20日至3月5日,《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已說明,到這兩星期的提名期結束時,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選舉便要押後。有效提名指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選委會5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
「這提名門檻其實相當高。如果沒有人拿到足夠的提名,怎麼辦?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1條規定,如果到提名期結束時沒有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選舉日便要押後到提名期結束後6個星期。按目前規定,3月27日是行政長官選舉的日子,即提名期結束後3星期。這就是說,如果提名期結束時沒有候選人產生的話,就要將選舉日押後3星期,即4月17日。然後由選舉主任宣布新的提名期, 重新展開提名;到新的提名期結束,倘依然沒有合資格的候選人,便又要再押後。有些人認為現行法律的這個押後機制可以利用:如果選委會的委員大部分認同不適宜在3月27日進行選舉,又或者中央有信息出來,讓選委會知道,中央覺得需要押後,那就很簡單,選委會自然收起提名票。只要有足夠多的選委不提名,就不會有足夠的有效提名產生候選人,這樣選舉就會依法押後,也不需要修改法例,只需由選舉主任重新指定提名期」。
曾鈺成指出,這是在法律上最方便的做法,但正如2020年大家考慮是否押後立法會選舉討論的問題一樣,如果數周又數周地押後,從整個行政長官選舉考慮,是一個最壞的選擇──想參選的人,不知最後要押後到何時;指定了日期,視乎疫情可能又要再改。假設3月27日不進行選舉,押後到4月17日,誰能知道4月17日疫情是否已緩和下來呢?不然又要推遲3星期,3周又3周,這樣處理問題,當然是很壞的做法。
何況,雖然《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1條沒有押後的下限,但《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亦規定了,現屆特區政府到今年6月30日便屆滿,新一屆行政長官和新一屆政府今年7月1日便要宣誓就職,更不必說2022年7月1日是慶祝回歸25周年的大日子,大家都憧憬着有國家最高領導人來港,如果到時都未能產生新一屆行攻長官,怎辦呢?
就算押後一次、兩次,才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就算現任行政長官連任,都有籌組新政府班子的緊迫任務。「我以前也說過,按現有規定,3月底產生新行政長官的人選,即候任行政長官,要在兩個月內,組成新一屆政府班子,由中央任命,時間已經很緊迫。如果產生行政長官的日期還要再押後,就更加困難。」曾鈺成覺得,這個方案也是行不通的。
林鄭月娥會否延任行政長官?
最後一個辦法,是採用第六屆立法會的模式。「有人說,《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每一屆任期5年,將現屆行政長官任期延長,豈不是違反《基本法》?但大家不要忘記,《基本法》同樣寫了立法會的任期是4年一屆,《基本法》同樣沒有任何條文,說立法會換屆選舉可以押後。不過,大家知道,人大常委會2010年通過決定,讓第6屆立法會議員繼續履行職責最少一年,等於延長了第6屆立法會任期。既然前年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這個決定,延長了立法會的任期,同樣的機制,同樣的憲制基礎,人大常委會是否同樣可以做一個決定,押後行政長官換屆選舉呢」?
他指出,此中有一個分別:「上次是人大常委會收到行政長官的請求;行政長官看到2020年中的疫情,覺得不適宜進行選舉,請求中央解決由於需要押後選舉所造成的『立法真空』,結果中央決定讓當時的立法會議員繼續履行職務。如果現在由行政長官向中央提出押後行政長官選舉,等於要求將自己的任期延長一段時間,似乎讓人感覺有些角色衝突,可能有些技術問題要處理。但我認這為這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中央、特區政府和建制大多數人都認為應該押後選舉,應該是可以做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