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想挑戰《港區國安法》應三思

《港區國安法》正式出台有人指法例含糊,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認為四宗罪中,大部分是有針對性,特別是去年反修例事件中的各種暴力行為。其中三宗罪更詳細列出各種定罪行為,今集主席開咪曾主席會有詳細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6月30日晚上正式出台。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主席開咪」表示,一般香港人關注《港區國安法》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四宗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如何定義?第二個問題,《港區國安法》立法後會否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第三個問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會否被遣送至內地受審。曾鈺成認為四宗罪中,大部分是有針對性,特別是2019年反修例事件中的各種暴力行為,其中三宗罪更詳細列出各種定罪行為。

分裂國家的三種行為 清楚列明煽動、協助、教唆即屬犯罪

任何人如果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便會觸犯分裂國家罪。《港區國安法》提及三個分裂國家的行為:

第一,將香港或者中國的其他任何一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基本法》列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這就是第一個分裂國家的行為。

第二,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行政區,是高度自治的一個行政區,它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這是由《基本法》第12條所規定的。用非法的手段去改變法律地位便屬於分裂國家。

第三,將香港或者中國任何其他地方轉歸外國統治。將香港撥給外國進行管治,便是分裂國家。

到底做了什麼才會觸犯分裂國家罪?曾鈺成認為,分裂國家的行為似乎是定義得較為籠統,比較難以理解。如果有人去舉着「香港獨立」旗,或者有人在遊行示威的時候揮舞美國國旗,算不算是觸犯了國安法呢?曾鈺成認為在日常生活中,許多對於分裂國家的行為感到非常激憤的人士,恐怕也很難指出在遊行示威中舉一面港獨旗便已經違法,需要看看有沒有一些實際案例。

曾鈺成指出,《港區國安法》寫明,除了組織、策劃、實施以及參與實施這三種分裂國家行為之外,還有煽動、協助、教唆其他人去實施這些罪行,也屬犯罪。如果有人在遊行示威中舉着一面港獨旗,或者去組織一些群眾聚會,高叫香港獨立的口號,就可能會觸犯分裂國家罪。因為這是在煽動及教唆其他人去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他覺得現時警方執法相當迅速。在7月1日早上便已經能看到警隊有一面新設計的警告旗,旗子上面警告示威者、群眾集會人士所展示的標語、旗幟及所高呼的口號的目的在於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便有可能會觸犯《港區國安法》,可能會被拘捕及刑事檢控。那些想挑戰國安法的人士應該考慮清楚,好自為之。

曾鈺成認為,如果親身觸犯分裂國家罪的門檻可能比較高,但是去煽動、教唆其他人去做分裂國家的行為,便有可能會違法,但刑罰也會較輕。如果真的親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的話,罪成最高可能會被判終身監禁。但如果是煽動、教唆的話,嚴重者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監禁,情節較輕者則會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儘管刑罰是較輕,未必能夠逃過牢獄之災。

如果有人在遊行示威中舉着一面港獨旗,或者去組織一些群眾聚會,高叫香港獨立的口號,就可能會觸犯分裂國家罪。(亞新社)
如果有人在遊行示威中舉着一面港獨旗,或者去組織一些群眾聚會,高叫香港獨立的口號,就可能會觸犯分裂國家罪。(亞新社)

清楚列出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方式

曾鈺成覺得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幾種行為,定義是較為具體的。

任何人如果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下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分裂國家罪不同,分裂國家罪列明無論是否使用武力皆有可能違法,並非一定要使用武力。但是顛覆國家政權罪卻列明了是通過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去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中國的基本制度,也就是推翻及改變中國的制度,屬於犯下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一個行為。

第二個行為是推翻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曾鈺成覺得,香港要去推翻中國的政權機關是很難的,也不是香港參與、組織抗議遊行活動的人的主要目的。

不過曾鈺成認為,通過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去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值得研究。如果只是大喊行政長官下台,因為並沒有使用武力,也沒有威脅使用武力,只是這麼喊一句話也很難定義成是通過非法手段達到推翻政權的目的。

第三個行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第四個行為,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的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曾鈺成覺得這兩個行為,對於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一些情況有非常明顯的針對性。立法會是香港的政權機關。行政、立法、司法都是政權機關。如果嚴重地去干擾、阻撓、破壞立法會去履行它的職能,即為違法。不過前提是是否有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非法手段例如是在會場上釋放毒氣,或者是排放厭惡型氣體,致使會場無法繼續被使用。既屬於非法手段,也是嚴重干擾了議會的運作。所以曾鈺成認為這些行為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的第三項罪行。

《港區國安法》早一年出台立法會可免遭破壞

第四項行為,攻擊、破壞政權機關的履職場所,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曾鈺成不禁聯想一年前7月1日傍晚,一批人攻入立法會的會議廳,破壞裏面的設施,導致沒辦法開會。示威者以非法手段攻擊破壞立法會大樓,使立法會無法履行職務,完全百分百符合法律內容。

《國安法》是沒有追溯期的,一年前所發生的事情,不會因為現在通過了《國安法》,就控告他們多一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因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嚴重的話,可以判終身監禁,無期徒刑,如果比較輕微,亦可判囚十年。

先前已拘捕了一年前攻入立法會會議廳的人。最初只控告他們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未經正當許可,便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只是罰款2000元,判囚最多三個月。後來,他們被加控暴動罪,刑期最高可達十年,當然亦可以告他們刑事毁壞,最高亦可達十年。但是,它們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相比當然差得遠,嚴重的可以到終身監禁。

所以曾鈺成想,如果《國安法》可以提早一年出台,去年對立法會大樓的惡劣破壞行為未必一定會發生,因為破壞者要估算其代價,他們可能要判終身監禁。

2019年7月1日傍晚,一批人攻入立法會的會議廳,破壞裏面的設施,導致沒辦法開會。(亞新社)
2019年7月1日傍晚,一批人攻入立法會的會議廳,破壞裏面的設施,導致沒辦法開會。(亞新社)

破壞交通設施脅迫政府屬恐怖活動罪

恐怖活動罪訂明,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脅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五類活動,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就屬於犯罪。五種行為包括: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縱火或投放毒害性、傳染病的病原體等物質;
  3.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4. 嚴重干擾及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的電子控制系統;
  5. 用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曾鈺成認為,如果示威者大聲地說:「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政府如果不答應示威者的五大訴求,他們就會繼續傷人、縱火、投擲汽油彈、破壞港鐵、破壞公共車輛、堵路等。用這些行為脅迫特區政府來滿足其政治主張,已犯下恐怖活動罪。《港區國安法》條文很清楚和具體。如果使公司財產受到破壞或損失的話,會判處無期徒刑。

請求外國制裁中國或香港即屬犯罪

「我跟外國人聊天,這也算犯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嗎?」曾鈺成表示,若你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便犯了「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點在香港的原有法律《官方機密條例》其實也有類似,不過《官方機密條例》管轄公職人員,這一條是任何人皆適用。有意竊取有關國家安全的機密資料給矛外國人,這就是賣國,你就犯了這條罪。

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請求外國人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去實施以下五種行為,就是犯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1.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2.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3.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4.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5.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曾鈺成覺得,發動戰爭感覺比較遙遠。阻撓中國政府或特區政府執法,不是很多人會擔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曾鈺成覺得條文合理,因為美國現在也在爭論到底有否被外國人操控其選舉。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曾鈺成認為這點頗有現實的針對性。

一位泛民主派的議員說:「我一定會繼續到外國訪問,我一定繼續接觸外國的政界人物。」曾鈺成認為接觸或訪問都沒有問題,但如果與別人去商量,研究如何制裁香港,那就有問題了。有些人甚至提供了名單,名單上有特區的某些官員和某些議員該受到制裁,這就真的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了。

以非法手段令市民憎恨政府屬犯罪

最後,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的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有人認為,如果報道特區政府的一些醜聞,引起市民憎恨特區政府,是否犯法?曾鈺成認為合法報道新聞是沒有問題的。

特區政府不時會做出一些事,引起市民的憎恨,或者行政長官說了一句話,引起市民對她的憎恨,市民能否控告行政長官其所作所為引起他們對她的憎恨,指她犯了《國安法》?曾鈺成表示不會,因為前提是要用各種非法的手段,所以有人舉例,明明知道2019年8月31日太子站並沒人死亡,但有人故意造謠,指警隊在站內殺死很多人,甚至每個月在指定日子拜祭。有意製造假消息、造謠,引起公眾對警隊及特區政府造成憎恨,便有可能犯法,因為目的是惡意的。

網民謠傳2019年8月31日警察在太子站殺死示威者。
網民謠傳2019年8月31日警察在太子站殺死示威者。

《港區國安法》先起阻嚇作用

曾鈺成總結,《港區國安法》四宗罪當中,除了第一宗,分裂國家的行為如何界定,仍未算很清楚,第二、第三、第四種就寫得清清楚楚,有人指出可能定得太闊,使人誤墮法網。曾鈺成認為,假若行為符合違法元素,就難以脫罪。雖然最重的刑期為終身監禁,但《港區國安法》以中國的法律將罪行分成不同級別,輕的罪行刑期仍較短,所以法律就已放在這裏。曾鈺成表示,《港區國安法》的第一個作用是希望能夠起到防範,阻嚇作用,希望大家別受容易誤墜法網的看法影響,看清法律就知道哪些行為會犯法,不應該做。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