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4月27日鄭若驊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時,被問中聯辦是否屬於《基本法》第22條下設立的機構,她解釋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並非22條所指的「各部門」。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說:「《基本法》第22條第2款內,有幾個詞語是很重要,提到『中央各部門等等』,『如需在香港成立一個機構,需要得到香港政府同意,以及中央政府的批准。』第一件事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社,一直在1997年前已存在,不是一個如果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情況。第二國務院的決定在『國涵』2000第5號內很清楚亦都說了,新華社在2000年1月18日改名,我們現在簡稱中聯辦,不存在香港政府要同意它設立機構,中聯辦是代表中央,不是中央各部門或者中央所屬各部門。」
曾鈺成接受本社專訪,指出港澳辦和中聯辦並非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
港澳辦是國務院辦事機構
中聯辦港澳辦到底《基本法》受不受22條約束?先從技術層面看一看《基本法》22條,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能干預,裏面提到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第二款說到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徵得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以及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曾鈺成表示,港澳辦和中聯辦並不是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5條,國務院由26個機構組成。《基本法》第22條裏面所寫的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裏面沒有提到港澳辦、中聯辦。
港澳辦是國務院一個辦事機構。國務院一共有兩個辦事機構,一個港澳辦,另外一個是研究室,辦事機構闡明成立是用來協助總理,處理專門的事務,港澳辦就是協助國務院總理處理港澳事務。
那麼港澳辦跟部有什麼分別呢?部是一個有實際的行政管理權及職責,可以制定政策、法律,例如教育部可以制定教育的政策,但是港澳辦就沒有這個職能,不是由他來制定港澳的政策,亦都即是沒有立法權力。
港澳辦絕對不屬於22條第一款裏的部門,更加不是第二款,因為不是在香港設立。
中聯辦亦不在名單裏,一定不是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之一。《基本法》沒有提及中聯辦,是因為先有了《基本法》,後來才有中聯辦。回歸之前的新華社,實際上具有在香港代表中國政府的作用,因為各種政治原因就用了新華社招牌。回歸之後,到2000年的時候,中央覺得應該轉變,清清楚楚這不是通訊社,而是中央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在香港代表機構。
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之一
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有三個: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專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
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機構,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部門在香港設立機構。
如果一個部門在香港設立機構,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它就要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以及要得到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在香港設立中聯辦,這兩樣都沒做,它不需要通知特區政府,不用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也不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因為它本身是中央人民政府設立的。技術上而言,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機構,也不屬於第22條第二款所提的任何機構。
兩辦都不在《基本法》第22條裏面所提及的任何機構,是否等於兩辦就不受22條管轄呢?
如果是說要遵守《基本法》,兩辦當然要遵守《基本法》,全國都要遵守《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通過的,整個中央都要遵守。
中聯辦設立由國務院通知特區政府,通知裏寫得很清楚:中聯辦機構及其人員,無論什麼機構或者裏面工作的所有人都要遵守《基本法》及當地法律。香港法律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已寫了,香港條例除非寫明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的機構,否則就不適用。
英國政府對香港事務沒有監督權
曾鈺成先以《中英聯合聲明》為例。中英政府曾經在《中英聯合聲明》的性質爭論。當時英國政府有人出聲,關注中國政府是否違法《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外交部法言人就批評對方胡說八道,指《中英聯合聲明》只是歷史上一紙文件,已經沒有現實意義,並說了一句「英國政府對香港事務沒有監督權」。
英國政府對香港事務沒有監督權,曾鈺成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兩國政府的契約,而且聯合聲明提及「五十年不變」,由1997開始計算, 「五十年不變」,當時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做了「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中英聯合聲明》的另一方,即是英國政府,發覺現在已經變了,與《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不同,是否有權出聲,算不算監督權。
一個契約,中美雙方簽下來,英國政府覺得已履行承諾,乖乖地將香港交給中國,然後走了。但中國一方,一直管理香港至2047年,所以英國政府發覺中國政府有做得不妥的地方,為何無權出聲?這是否監督權?
《基本法》是中央政府與香港之間的契約
《基本法》是中央政府與香港之間的契約,即是香港人有責任遵守《基本法》,中央政府同樣有責任遵守《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國自己立的。當中央政府看到香港發生一些事。正如最近港澳辦發生一些情況會嚴重地影響一國兩制的實踐,以及《基本法》全面準確在香港全面實施,也會損害香港和國家的利益。如果中央發現這情況,就有權出聲,這是否監督權?因為《基本法》放在眼前,大家都要遵守。曾鈺成覺得香港有違反《基本法》的事發生,中央政府有責任要出聲,這就是監督權。
所以按照港澳辦的說法,因為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有授予,就有監督;有授權,就有監督」權是我給你的,你怎樣用權,是否應該我看管?不是沒有道理。
《基本法》條文寫得清楚,中央對香港有監督權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有沒有監督權?香港人有責任要去遵守《基本法》,特區政府也有責任遵守的。中央政府作為授權給香港行使高度自治,也有監督權。
根據港澳辦的聲明,要適時表明立場和態度,並依法予以糾正。
曾鈺成用立法會對政府的監督作比喻。《基本法》第73條列出十項立法會的職權,其中起碼有六、七項提及怎樣監督政府,比如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政府官員要答辯和解釋。行政長官定期要做《施政報告》。還有立法會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不要忘記,立法會可以彈劾行政長官。這不就是立法會的權力,就是監督權。即是說立法會要行駛對行政長官的監督權,也要依法。所有事本地立法一樣有做,怎樣去實行《基本法》內規定給立法會的權。如果這就等於監督權,我們去看看,《基本法》其實寫了不少中央對特區的監督權。
中央給特區政府授權的高度自治有三個方面: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這三個權,其實《基本法》裏面都有講到中央的某些制約,比如行政管理權,《基本法》說過,中央人民政府可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還有大家都知道,行政長官要去中央述職。還有一點很重要,行政長官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所以本身就是監督權的體現。立法機關相對比較寬鬆,就是中央人大常委會有權看香港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香港制定的法律,立法會通過。如果屬於中央管的,或者屬於中央和特區關係,而人大常委會認為它違反《基本法》,他們會發回,就會失效,這也是監督權。所有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全部送去人大常委會備案,《基本法》第17條有寫明,這也是監督的工具。
就算是獨立的司法權,但大家都知道,如果審案接觸到《基本法》的條文,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當然歷次人大釋法都要爭議,但你避不掉,《基本法》第158條寫明,《基本法》條文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所以無論行政、立法、司法,《基本法》有條文寫得清楚,中央對香港有監督權。問題是,除了具體條文外,還有沒有一些籠統、全面的監督權,容許中央什麼事都要插手?
這些條文給中央全面監督權,但沒有提及中聯辦。比如你説將一條香港通過的法律發回,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不是中聯辦的權力。
曾鈺成認為,中央覺得有人在抗拒《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的要求,中央很難不出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