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因在任時未先申報租用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大股東黃楚標的深圳豪宅,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一年。曾蔭權不服定罪,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今日(26日)終院頒下裁決,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控罪;由於曾蔭權已完成服刑,不會下令重審。
曾蔭權目前在外遊,今日沒有到庭應訊。他早前向終院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提出上訴,爭議點是控罪的精神元素,即是否故意行為失當;法官對陪審團的正確指引是什麼;被告在案中作為公職人員是否有義務披露有關交易;以及法官協助陪審團評估元素的程度等。
曾蔭權曾服刑12個月
今次案件源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曾蔭權擔任特首及行會主席時,在審批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數碼廣播審批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曾蔭權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曾蔭權於2015年10月遭廉署提出起訴,共控三罪,包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經歷兩次陪審團審訊,兩次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罪成一脫罪。曾蔭權就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去年7月被駁回,刑期則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向控方支付的500萬元訟費亦減至100萬元。曾蔭權亦返回監獄服刑,至今年1月刑滿出獄。
不披露不等於隱瞞
終院指,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總結案情時,指「明知故犯」可以理解為「有意」而非意外、意外和疏忽。惟終院認為原審官在此方面指引不足。當決策者作出相關決定時已經考慮是否須要披露自己在當中利益,但決定毋須這樣做,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有意」,但他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便不能被稱「明知故犯」。
一個有意識地不披露決定,雖然決定是錯誤,但不等於隱瞞。在不涉貪污成分的案情中,「明知故犯」這元素富有爭議性,但原審法官指引時未予以解釋。
必須考慮不申報的動機
此外,原審法官指引「嚴重性」元素時,指它必須是「嚴重而非瑣碎的」,並要求陪審團考慮曾的職責及官職,以及他偏職職責的程度。
終院指,此方面的指引同樣不足。在本案中,由於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上訴人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引致的後果,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什麼要披露等,但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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