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大陸法地區的法官會重視立法機關的立法原意,用作為判案的依據。法官的判詞只會詳列有關條例、事實概要及判決,但所作的任何解釋是沒有法律約束力。正因判詞沒有作出法律解釋,所以判詞比較短,亦沒有發展法律的角色。若法律條文有含糊時,釐清的責任落於立法機關而非法院。
如果我們歸納以上兩種不同考量,作為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兩種基礎,我們可以預見得到,這兩種不同的方式都會被有心人用作佐證。熟習普通法的法律工作者會視法律解釋權是屬於法官的天職,不容其他人僭越。對他們來說立法原意是不具實際意義,因為每個法官判案時都是按照案情運用酌情權去豐富法律涵蓋面及內容。而奉行大陸法的法律工作者就認為立法原意是不應容許法官作出任何實質的改動,若有需要作出改動,則責任落於立法機關。
如何正確認識《基本法》?
我的看法如下:首先是要正確認識《基本法》的由來。基本法序言是這樣寫的:「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基本法》本身的主要法理基礎是沿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即大陸法,而這是不容質疑的客觀事實。但由於《基本法》本身容許香港於高度自治範圍之下繼續實行普通法,所以香港的法院在特定情況下,無可避免地需要同時兼顧兩大系統的不同要求,而陷於兩者夾縫之中,釋法就是明顯的例子。用純粹普通法看來,法律解釋權屬於法官,而法官是不會理會立法原意,但從大陸法的角度看來,立法原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不問因由,刻意說釋法是損害香港法治的人士,不是別有用心便是刻意無視大陸法對立法原意的重視,更加無視基本法中有關解釋及修改條文:第158條將《基本法》解釋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第159條將修改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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