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5年9月20日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香港在國家發展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論壇曾談及,金融體制及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普通法法制,確實能帶給中國至為關鍵的策略競爭優勢。
香港所行的普通法與內地所行的民法制度,乃源於截然不同的法律傳統。普通法傳統中的法律基礎,比較有助推動金融市場蓬勃發展。任何地方既已採取一種法制,根本難以改行另一種法制。據我所知,改行法制成功的例子亦鮮有所聞,最多兩種法制在部分工業國家有出現趨近的發展。
兩大法制的濫觴
本港的普通法制度,為採取民法制度的中國內地提供獨特機遇,使之得以透過另類平台,實行融入國際金融市場的策略性體驗。內地現已試行的金融市場活動,包括企業上市、政府及企業發債,以及人民幣自由化等。歷史上的機緣巧合,造就了中國國境之內,包含一個實行截然不同法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好好加以利用;另一特別行政區澳門,則實行承襲自葡萄牙的民法制度,無法起到這個作用。
普通法制度早於12至13世紀在英國本土制定,同時引入陪審團制度。民法制度約於同時期在法國制定,以羅馬法為依據,尤以《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 law)為主。西羅馬帝國覆亡之後,歐洲陷入中世紀時代,《查士丁尼法典》得力於天主教會而保全。至於法國,在拿破崙致力制定法國法典之後,其民法制度更跨進一大步。
在法國大革命戰爭帶動下,拿破崙法典傳遍歐洲,後來更成為德國及北歐法典的基礎,並逐漸演變成歐洲大陸法律傳統。
及至帝國主義時代,全球各殖民地採用普通法或民法,其他國家則相繼二擇其一。20世紀初,中國採取德國法典,以促進經濟增長及國際貿易。《1900年德國法典》亦成為日本法典的主要依據。俄羅斯自行採用的法國民法制度,成為蘇聯社會主義法典的基礎;蘇聯解體後,則回復採用法國民法制度。
普通法較保障股東與債權人
普通法與民法這兩大傳統法律根源,在世界各地落地生根,令當地社會的未來經濟發展,尤其在金融市場發展方面,結果極不相同。
有關對投資者的法律保障,是金融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各國多以本國的商務法(以企業法及破產法為主)為制訂法規依據,其中包括保障場外股東及場外優先債權人的相關法規。
對場外投資者的法律保障尤其重要,因為保障投資者的資產免受企業內部知情人剝奪,有助於鼓勵互不相識的投資者放心交易,促進金融市場蓬勃發展。
兩大法律傳統於保障股東及債權人方面的法規,在制度上有很大分別:實行普通法(源於英國法制)的國家,有關法律的保障程度較高;實行民法(源於羅馬法),尤其是實行法國民法的國家,有關法律的保障程度較低。作為保障投資者的工具,商務法的法律根源,無疑是金融市場發展前景的一大指標,一般而言,民法對於股東及債權人的保障往往偏低。
民法通常較普通法帶來更大程度的國有化或國家對市場的規管,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相對於實施普通法的國家及地區,奉行法國民法制度的各國,其商務及勞工法規相對較嚴,而銀行及傳媒屬於國有的情況也較為普遍。
此外,一般採用民法的國家法律形式主義較重,法官任期較短,判例法在憲法中的接受程度明顯偏低,司法特色因當地法制而異。而普通法國家的司法程序形式主義較輕,司法獨立程度較高,對產權及履行合約均保障較大。
與法國民法相比,普通法對投資者保障較佳,金融發展較為暢順,融資較易,擁有權分散程度也較高,國有化及國家規管程度亦較輕,故貪污程度較低,勞工市場運作較具彈性,非官方市場或黑市經濟的規模也較小。
普通法司法較靈活
普通法制度下,司法決策程序靈活,法官既能夠亦樂於執行彈性較大的財務合約,因而有助推動金融市場發展。
至於實行民法的國家,按照法國傳統,又或德國對企業的公社概念,為求保障工人利益,而透過行使公權以約制合約的自由度。相反,普通法國家中,合約自由不大受社會考量所窒礙,故此合約彈性較高。
普通法制度下,法院決策靈活,裁決時較能基於大原則出發,毋須過於拘泥法律條文。法官因此較易識破自我交易或利益輸送,增加阻嚇作用。此舉亦即所謂普通法的「嗅覺測試」(smell-test)。
從兩大法制之間的特色對比,可見在太平盛世無風無浪的日子,處理金融及經濟事務方面,實行普通法國家的效率,的確較實行民法國家為高。總言之,實行普通法國家對私有產權提供的保障,比追隨法國的民法國家好,這對金融市場發展至關重要。
保障私有產權對於創新尤其重要,因其牽涉到創造出新的產權,或將現有產權開創新的用途,也等於是新生的產權。普通法框架及其中制度,較能提供充分誘因獎勵創新者,並有效地把產品推銷給市場用家。
至於股市市值與 GDP 之比,也是能提供兩大法制之間差異的重大指標。1800至1980年期間,法國股市市值與 GDP 之比遠低於英國(圖一);在實行民法的國家組別中,計有法國、比利時、意大利、墨西哥、日本、德國、瑞士、丹麥、挪威、瑞典,相對於實行普通法的國家組別,計有澳洲、加拿大、英國、南非、美國,情況亦確實如此(圖二)。
普通法國家:經濟危機政府多拯救
分屬兩大法制的國家中,政府對各種活動及不同時期所產生的問題及所需的反應各異。實行民法的國家慣於採取國有化及國家直接操控等政策,而在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中,則較多出現訴訟以及支援市場規管的情況。
民法制度側重於各種「政策實行」方案,會隨時針對新活動而擴大政府職權,將活動歸入管轄範圍;但在普通法制度下,國家並無舖天蓋地的影響力,故較少以行政手段解決問題,而多以「支援市場」或「排難解紛」的手法處理事務。
一旦市場制度陷入困境或面臨危機,民法制度大多採取壓制手段,或由國家強制接管,而普通法制度則會作出拯救行動。以20世紀經濟大蕭條及歷次金融危機為例,法律傳統各異的國家所採取的規管措施就各有不同。
在1920年代及1930年代的金融危機期間,荷蘭、意大利、日本、瑞典四國政府,均對本國股市實施各種國家管制資本分配機制。今年夏季,中國政府以高壓手段托市,正是民法國家所採取的慣性對策。
至於英國、美國、加拿大三國政府面對經濟大蕭條,則實施證券規管及存款保險制。此等對策旨在復興市場並給予支援,而非加以接管,最終自然有利股東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政府在深圳設立前海新區,目的正是在區內複製普通法制度,從而帶動金融市場發展。此一試驗能否成功,尚待時間證明。對香港而言,現今的真正競爭對手並非上海,而是倫敦與紐約。假以時日,若前海新區試驗得以成功,說不定深圳亦會成為香港的勁敵。
參考文獻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Legal Origins,”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08, 46:2, 285-332.
原文刊於《信報》,原題為〈普通法、民法與金融市場發展的關係〉,獲作者授權發表。
(封面圖片:Flickr/Creative Commons/smlp.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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