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和公共利益是掛鈎的。一個文明社會必會堅守新聞自由原則,因為新聞媒體揭露社會不公、把事實真相暴露於公眾面前,本身是一種強大的監督力量,足以制衡政府的公權力及利益集團的影響力。新聞自由值得珍惜,因為它揭露和報道的,主要是關乎公共利益的大事。
香港電台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終極上訴得直,對新聞界是大事。近幾年新聞業經歷了驚濤駭浪,四處都是紅線但紅線的標準卻模糊不清,令新聞工作者無所適從。過去調查報道以查冊方式追尋線索是慣用手法,如今竟被定罪;而此例一開,很多有可能查出重大社會不公的採訪根本無法進行。
蔡玉玲案終極判決勝訴之所以重要,除了終院法官重申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基本法》)保護,新聞工作者以公共利益為理由查冊,不應該視之為罪行。
「公共利益」的概念來自西方新聞傳播學,是新聞界在法庭抗辯的其中一項重要理據。因揭露美國大型企業McWane(主要生產喉管、氣閥、消火栓等設備)在生產過程忽視工人安全,並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醜聞而獲得2004年普立茲獎的伯格曼(Lowell Bergman)如是說:「公眾利益是一個社會和國家的整體利益,新聞最大的價值,莫過於其所揭露的問題可以換來所有人的安康和幸福。媒體的責任,就在於將那些危害公眾利益的事件暴露出來。」
內地漸重視公共利益觀念
新聞的力量,在於它揭出真相,令不公不義無所遁形;而在追查真相的過程中,會令一些人不高興、不舒服,而新聞工作者硬闖、堅持不懈地循不同線索追查,換來的往往是受抵制、被恐嚇、吃官司,但仍不言放棄,秉持的就是為了公眾利益、要令公眾有知情權的終極信念。
公共利益的觀念雖來自西方,但在中國內地也開始逐漸發揮影響力。2002年范志毅控告媒體損害其名譽案,一審判決范敗訴,擔任該案審判長的吳裕華法官表示:「當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與輿論監督權發生衝突時,都要服從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這是公共利益影響當代中國新聞傳播的一宗典型案例(〈論新聞傳播中的公共利益原則〉,《媒介思辨錄》,2006年1月)。
香港行普通法,而普通法源自英國,回歸後香港的法制體系延續運作,且多次受到中央領導人「祝福」,普通法並未因承襲自西方而受貶抑。新聞界惹上官非,涉及的往往是誹謗案。英國曾修訂誹謗法,其中一項賦予新聞界的「特權」,就是確立「為公共利益負責而發表」的抗辯原則:被告只須證明所發表的言辭關乎公共利益且態度負責,就已經足夠。這一抗辯原則既適用於所發表的事實內容,也適用於觀點或意見性質的內容(參考白淨、魏永征〈英國修改誹謗法對香港的影響〉,2011年)。
「公共利益」在普通法已成為重要原則,在內地也逐漸受重視。內地學者在一篇討論新聞自由的文章中有如下論述:「新聞自由的最終目的其實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這種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而不是某一集團的利益。」
該文以2015年10月初《南方都市報》記者劉偉被抓為案例,剖析內地新聞媒體在新聞自由與控制之間的博弈。討論如此尖銳且敏感的話題,在內地屬罕見;而作者最後的結論更揭示了關鍵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保守機密的義務,但是從另一個側面思考,因為對『國家機密』定義不明晰,因此要求公民保守國家機密其實有可能會損害公民的知情權,損害新聞自由……若將媒體獲取消息視為『非法獲取國家機密』,將新聞調查的記者冠上這頂『帽子』,那麼這會極大地限制媒體對社會消極面進行報道的積極性,而這無疑是會損害公共的利益。」(梁歡池〈中國語境下的新聞自由與新聞控制〉,中國傳媒大學國家傳播創新研究中心,2015年)。
港收緊言論自由空間 反其道而行
內地對新聞自由、公共利益的探討和重視,應該令香港明白,我們現在不斷收緊言論自由空間、不斷設下紅線,是「反其道而行」!《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這是體現內地與香港「兩制」分別的其中一項重要特色。
香港過去百多年來沒有民主,但有自由,特別是言論、出版的自由,新聞媒體百花齊放、百無禁忌。而香港作為金融中心,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就特別重要。一個「有效率」的市場,最重要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資訊自由流通,市場內真真假假的消息滿天飛,有些人藉假消息上下其手;惟真假虛實之間,卻造就了港人消息靈通、對各類消息產生了「自行判斷」的習慣,不輕易盲從,但敢於表達不同意見。
調查報道要尋根究柢、順藤摸瓜找出事實真相,最終目的往往都是基於公共利益。不容否認,有相當部分的調查報道是為了揭名人隱私、追查內幕是為了滿足消費「八卦新聞」的需要。但對全球新聞業來說,這些都被視為小道,是欠缺操守的作為,難登大雅之堂。
公共利益下行使新聞自由 可助社會進步
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行使新聞自由,社會往往會因記者的報道而得益,某些政策可能會因此而得到修訂,某些不合理的現象則會適當糾正,結果是令公義得到彰顯、社會因而進步。由多名本地新聞工作者合作撰寫的《獨家新聞解碼》一書,內裏提及幾個用調查手法披露內情的新聞報道。這些報道出街之後,除了引起哄動,最後還令政府要正視跟進甚至修訂某些政策。
浸會大學出版的《追求卓越新聞──普立茲新聞獎得主工作坊選集》一書,也收錄了多篇記者憶述如何做偵查報道的文章。其中我認為最精彩的一篇,是史蒂夫.史特勞(Steve Stecklow)講述他做的關於股權日期回溯的調查報道。他披露大企業高層如何在幕後操控,每次都能在高位時行使認股權而獲厚利。報道觸發美國證交會開展調查,華爾街金融圈大地震,最後國會出手對認股權的行使訂立了更嚴格法規。
現在香港上映的內地電影《不止不休》,是講一個沒錢、沒學歷、沒背景的大陸「三無」青年,如何走上一條曲折的記者路。他揭露內地歧視乙肝帶菌者(當事人被企業、大學拒諸門外),引起一場輿論風暴;最後國家立法禁止歧視,「解救」了千千萬萬乙肝帶菌的民眾,成為內地新聞界以公共利益揭露社會不公而取得勝利的典型例子。
為公共利益做調查報道 當局豈可任意打壓
要衡量新聞工作者的報道是否基於公共利益,並不困難。我們可以問,報道(1)是否糾正一個明顯錯誤?(2)對公眾福祉和安全是否息息相關?(3)是否提高了公眾對一些重大議題的了解和參與?(4)是否提高了社會的透明度和責任感?(參考Bob Eggington,〈新聞中的公眾利益問題〉,國際記者網絡,2018年)。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份報告指,信息是一種公共產品,新聞業是其中的核心;作為符合公共利益、經證實的新聞,它可被定義為一種公共產品,正如學校、道路、路燈和公園,向社會上每個人提供必需的服務,不能也不應被排斥。為公共利益而做的調查報道,不但不是「犯法」,反而能促進社會進步,政府豈可任意打壓!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