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問港澳辦,利用黑惡勢力是否違反習近平思想

在「一國兩制」下,內地法制不適用於香港,但其內核精神,總不能背道而馳,特別是如果要利用黑惡勢力的話語是出港澳辦官員口中,更令人不禁反問,這是否違反習近平思想。

這些參與者是否就是楊光所指的正義力量,暫時不得而知。果如是,這是否又是違反了國家主席習近平和國務院,就有關「掃黑除惡」的精神和指示。

中國內地掃黑除惡的法律適用

黨中央、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自2018年以來的一系列通知和意見文件,充分顯示了黨和國家為依法嚴懲黑惡勢力,提供了重要堅實的法制基礎,這包括:

  •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這文件被形容為就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就開展掃黑除惡專項作出的全面部署」;
  •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及
  •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因此,可以說,國家對於黑惡勢力的政治和政策取態,十分明確。

黑惡勢力包括其「保護傘」、「村霸」、「鄉霸」

在剛出版的《掃黑除惡案件:實務指南與法律適用》(路浩天、周斌、王繼濤,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年4月,491頁)一書中,作者們表示,在內地,黑社會組織被視為「對社會危害性極大」,除非法勾當外,政府的擔憂包括其甚至「干預政治事務,引起社會治安惡化、社會秩序的混亂」。至於主體方面,除一般的黑惡勢力外,還包括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村霸」、「鄉霸」。

書中表示,「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而「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將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村霸」和「鄉霸」則包括利用家族或暴力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黑惡勢力分子。

具體掃黑除惡案件類型

在書中,作者們基於他們的辦案實踐以及內地裁判案例,表示相關犯案類型包括下列類型,具參考和警示價值:

  • 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主要有:謀取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國家機關職務、拉攏、腐蝕、操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一方話語權等黑惡勢力。
  • 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
  • 利用家族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鄉霸」、「村霸」、「地霸」等黑惡勢力。
  • 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 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的黑惡勢力,等。

誠然,在「一國兩制」下,內地法制不適用於香港,但其內核精神,總不能背道而馳,特別是如果要利用黑惡勢力的話語是出港澳辦官員口中,更令人不禁反問,這是否違反習近平思想。

元朗事件暴露的香港「官紳警鄉黑」病毒

元朗「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途人和警方袖手旁觀事件,將一向以來隱蔽於社會視線後的「官紳警鄉黑」病毒,觸目驚心地展示於數以百萬港人和國際社會面前。而事實上,過去一個多星期,疑似黑社會或鄉黑襲擊示威者事件更發生在深水涉、荃灣、黃大仙、大埔、元朗等地,蔓延速度驚人。

事件背後關乎香港管治的道德基礎,港澳辦和特區政府必須嚴肅面對,直面本質,假裝視而不見甚或鼓勵,結果只會讓壞細胞不斷複製、向良性細胞侵蝕和向社會不同機理部位擴散,令社會步向玉石俱焚。

原刊於眾新聞,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尹瑞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