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普選方案出爐,毀譽參半。本文以問答形式予以討論。
問:這次政改是什麼一回事?
答:扼要來說,便是「還票於民」,從而達到某程度的「還政於民」,讓香港的民主向前走一步。現行制度是由社會四大界別人士推選的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包辦」特首的提名和選舉。政改方案建議這個選委會轉化為提名委員會,保留其提名權,選舉權則下放至全港500多萬合資格選民;由1,200人經兩階段的提名程序(第一階段較低門檻的「推薦」和第二階段的「過半數票」的提名)產生兩、三個候選人,然後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特首,由中央任命。目前來說,香港市民已經有權選區議員和立法會議員,政改方案賦予他們多一項公民基本權利,即選行政長官的權利。由於香港的政制「行政主導」,所以選行政長官的權利可以說比選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的權利更為重要和有力。
問:為什麼說政改使香港的民主向前走一步?
答:民主的核心價值是「民意得以表達和受到尊重」,選票是民意表達的最有效的工具,而且是文明、理性與和平的表達;人民憑選票,寄心聲;沒有選票便難有民主。除選票以外,當然還有其他表達意見的途徑,如行使言論、出版、集會、遊行自由,但一般來說這樣表達政見的人數(相對於全民投票)較少。
問:市民有權選特首,這對他們有什麼好處?
答:政府領袖由誰選出,便決定了他向誰負責、受誰監督。特首由全港市民直接選出(而不再是由1,200人選出),他便直接向全港市民負責、問責。「有票便是老闆」,有權選舉者(市民)與被選舉者(特首)之間有主僕關係。在有兩個以上候選人的普選中,候選人必須各出奇謀,制定能打動選民的政綱,從而向選民求票(在台灣稱為「拜票」)。對於廣大市民來說,這將是一種「良性競爭」;由於選民中大多數是草根階層和中產階級,所以在普選中提出的政綱很可能比1,200人的選舉更能照顧到草根階層和中產的利益,經過普選洗禮的特首會比1,200人選出的特首更能體察民情、了解民間疾苦。
問:那麽為什麼泛民人士大力反對這次政改?
答:我們可以用 ABC 三個選項來說明這次政改的癥結(A 是最優的,C 是最差的,B 介乎兩者之間)。現有的特首選舉(即泛民一直以來批評的小圈子選舉)是 C 級的政制,而泛民希望爭取的是 A 級政制(符合普選的「國際標準」,參選權無不合理限制、無篩選的「真普選」);至於這次政改方案,我們暫且稱之為 B 級的政制。
有些泛民人士認為 B 比 C 更差,不值得要。有些泛民人士則認為,即使 B 比 C 好一些,但也不應該要,因為「袋住先等於袋一世」,如果接受了 B,以後便沒有機會爭取到 A 了。我的意見是,B 比 C 好,更加民主,我們先把政制從 C 升級到 B,之後泛民可繼續爭取向 A 邁進(包括立法會普選和提委會的民主化)。無論從人類歷史經驗來看,還是從一國兩制的政治現實出發,這種循序漸進的民主化途徑,相對於泛民要求的從 C 一躍而至 A 這種一步到位的做法更為可行。此外,如果泛民為了爭取遙遠的 A 而否決眼前的 B,結果是要市民無限期繼續忍受 C 這種泛民以前批評為極不民主的政制,泛民為了追求其理想而要全體市民負擔的代價是否過於昂貴?這個代價可能就是政府管治繼續舉步維艱,立法會因拉布陷於癱瘓,目前政治的困局、亂局持續下去,社會繼續內耗、停滯不前,香港最終可能被政改、普選和人大8・31決定的爭議拖垮。
問:為什麼一些泛民人士認為 B 比 C 更差?
答:他們常用的論點如下:(1)B 方案產生的候選人將是「爛蘋果、爛橙」,不會有市民歡迎的候選人;(2)選民將淪為投票機器,為「欽點」的特首「貼金」,使他有「虛假的認受性」,這是一種「假普選」。我認為(1)過於武斷,提委會怎樣運作是個未知之數,為什麼偏要往最壞的可能性想?為什麼一開始便排除好的可能性,就是有美味可口的蘋果和橙可供選擇?為什麼不試一試,給提委會一個機會?
至於(2),按我的理解,這個「高門檻」的制度設計的目的並非是要由中央完全決定哪兩三個人當候選人,而只是要儘量降低那些中央不願意任命為特首的人(與中央「對抗」者)出選的機會,並在此前提下容許和鼓勵提委會成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自由提名兩、三名有機會可同時獲得中央信任和港人支持的候選人。我不同意「貼金」或「虛假」民意論,這是不尊重選民的說法。香港不像北韓,香港是自由和開放的社會,市民在充分了解各候選人後可自由決定投票給誰、或投白票、或不投票,所以最終當選者有多少選民真心支持,乃公諸於世的選舉結果,這結果是港人民意的真正和自由的表達,是「真民意」(無論普選被稱為真或假)。
問:泛民議員認為他們作為代議士,只須按其政治信念和良知投票,不必受社會多數人的民意左右。你同意嗎?
答:投票選特首是公民基本權利,也是人權之一,不容無理剝奪。社會中多數人不應剝奪少數人的人權,少數人(或代表他們的意見的議員)更不應剝奪多數人的人權。現在一些民意調查顯示約一半市民希望在2017年根據政府建議的方案投票選特首,這等於250萬市民(以500萬合資格選民計);27名泛民議員平均每人勾銷掉9萬多想投票的市民的投票權,這樣做符合人權和民主理念嗎?反對政改的市民大可以不投票或投白票的方法表示他們的不滿,無須把想投票的市民的(現在一步之遙的)神聖的一票拿走。
問:除了選舉權外,參選權(被選舉權)也是公民基本權利嗎?
答:對。中央堅持特首必須「愛國愛港」,因而以較高提名門檻限制參選權;泛民為了表示抗議,不惜否決市民的投票權,這便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民主發展的困境。
原文刊於《明報》,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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