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就兩宗非法集會案(簡稱為「東北案」及「廣場案」)覆核刑罰,改判16名年青抗爭者即時入獄6至13個月。這次裁決在香港及國際上引起廣泛關注及不少評論。
特首林鄭月娥對事件作出3點回應。第一、集會自由涉及違法行為受法律制裁,指當事人「被政治迫害」或是「政治犯」的說法完全不正確。第二、律政司申請覆核的決定完全是從法律方面考慮,絕對沒有政治動機。法治精神是香港成功的重要因素,她不希望一些無理批評動搖港人及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精神的信心。第三、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元素是司法獨立。部分人對上訴庭或法官的無理攻擊影響司法獨立及法治精神,她對此感到極度遺憾。
法治?法治精神?依法管治?
我留意到林鄭特首講法治精神,不是法治,而用英語發言時,她說的是rule of law。合理假設是她口中的法治精神或rule of law,不是指威權政府實行的「依法管治」。
換句話說,林鄭特首向港人及國際社會傳達的訊息是,特區政府,尤其是她作為行政長官珍而重之的「法律精神」,是香港一向實行的法治(rule of law)。這個港式法治是有別於內地的法治,並具有超乎法律條文的「精神」。
林鄭特首稱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元素是司法獨立。眾所周知,司法獨立最重要的元素是法官按照法律獨立作出裁決,不受行政機關或任何政治勢力幹預或影響。事實上,《基本法》列載非常詳盡的條文落實香港的司法獨立,確保法官可以無私無懼地獨立判案。
然而,司法獨立不等於法官毋須就案件解釋其定罪及刑罰的裁決,也不等於市民不可以就法官的裁決作出評論。撇除對法官的個人攻擊或對其裁決動機的質疑,任何對相關判詞的評論都是市民行使言論自由的公民權利。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於2008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詞時,便提到法庭所判的刑罰要取得公眾的信心和尊重是非常重要的。他又說,在充分了解及詳細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法官的量刑理由後,進行討論,實在極具意義。
因此,在終審庭未接受覆核刑期案的上訴申請前,任何人就判詞作出不涉及個人攻擊的評論,不存在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至於評論是否有理或無理,可以公開討論,或者留待終審庭的最終裁決。簡言之,維護司法獨立與維護言論自由是並行不悖的。
在處理對法官人身攻擊方面,政府完全可以對構成藐視法庭的言行依法檢控,藉此維護法治。早前在七警案上,有人在網上及公開場合辱罵主審法官,引起司法機構關注,並就事件轉介律政司跟進。當時律政司長袁國強表示絕對不會猶疑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如有充分理由時,展開司法程式。最終政府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除司法獨立外,香港法治另一個重要元素是律政司的檢控決定須獨立作出,不受其他部門官員,包括特首幹預。但檢控獨立不等於律政司可以胡作非為。為了令市民對律政司的檢控工作須符合法治精神有信心,律政司在網上公開刊登一套《檢控守則》(《守則》)。這份長達51頁的《守則》以「公正執行公義之法,維護公正法治精神」為圭臬,強調檢控人員代表社會,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而身為律政司之首的律政司長須為檢控決定負責。
律政司眼中的公眾利益
在決定應否作出檢控上,《守則》不是像林鄭特首稱「完全從法律方面考慮」這樣簡單。《守則》列明,除有充分證據支持外,檢控決定還必須考慮「公眾利益」。日前律政司長袁國強就上訴庭覆核「廣場案」的刑罰撰文,指出檢控人員提出刑罰覆核的觀點全部是法律觀點,並不涉及任何政治觀點。這是事實,卻沒有解答關鍵問題,就是律政司長是如何作出覆核刑罰這個決定,特別是他是如何考慮「公眾利益」這個因素?(在涉及政治作為上,公眾利益包括政治考慮其實是完全合理的。)
在這次覆核刑罰上,不少市民對律政司的覆核決定有極大疑慮。有外國傳媒報道,袁司長曾否決其高層檢控人員提出不覆核的建議。律政司長是否有責任公開解釋其決定的考慮因素,特別是此舉如同符合公眾利益,藉此移除疑慮?
政府指有關這次律政司申請覆核刑罰的疑慮是沒有實質證據支持的。但這不等於有這個看法的市民是憑空,完全沒有絲毫依據。例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雖然認同政府有權覆核刑罰,但他對政府此舉是否有政治動機的疑問是五十五十。這個不能盡信律政司的意見可能是基於他對律政司之前申請DQ四位議員的感受。他認為DQ四議員的做法是政府用法律手段去解決政治問題,直斥為「一字記之曰賤」。連這名不是泛民,也不屬反對派的資深大律師也對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有疑問,政府要做的是深切反省過往的合法動作,而不是怪責市民無理批評。
維護香港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不能只靠有法律條文保障的制度,和政府依法執法的權力,還須靠市民大眾對政府,特別是手握檢控大權的律政司長秉行公義有信心。當不少市民對政府一些檢控決定是否恰當有重大疑慮時,政府只懂得提醒市民不要無理批評,並要對律政司長有信心,是完全沒有意義的本末倒置做法。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既有石永泰質疑DQ四議員的檢控決定有政治目的,亦有其他資深大律師指出,在支持政府的示威者暴力傷人但被輕判的案件上,政府沒有提出覆核刑罰。假如政府把所有沒有實質證據的疑慮一律歸類為「無理」,這其實是講法律,不是講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一句名言是「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當不少市民對政府是否秉行公義有懷疑時,政府便要認真考慮做些什麼去恢復市民對政府的信心。或者特首或律政司長可以首先詳細解釋他們如何定義及維護他們口中的法治精神,看看與港人一貫的理解是否存在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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