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66條開宗明義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這清楚表明立法會的主要功能就是一如其名,依定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這亦是《基本法》第73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基本法》第73條的其他條款則列明立法會的其他功能,包括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就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等等。至於議員提出法律草案的權力是有限制的,《基本法》第74條規限議員能夠自由提出的,只是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草案。而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之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這一切都在在說明立法會議員任重道遠,要適時通過龐大的公共工程去配合各項改善民生的基本措施;要確保維持香港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的法例能配合當前的需要;要根據民意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實際上,如以上述《基本法》內的基本要求作為準則,議會內的70名議員是否稱職,社會各界都早有定論。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月前在上一個立法年度開的最後一次會議為例,雖則撥款要求堆積如山,在4節共8小時的會議只通過36億元的教育新資源及3所醫院的重建及擴建。其他的重要提案如東涌新市鎮、中九龍幹線及公務員加薪都不獲通過。
超光速處理背後原因
我們細看這說明什麽的一個現狀?很明顯的就是立法會不想對社會展示出一事無成的負面印象。所以臨急抱佛腳地把新當選行政長官倡議的教育新資源以超光速特快處理,總共花了議會不超過10小時的時間通過撥款36億元。試想想,尊貴的議員如以同樣的效率去處理其他所有的社會關注公共事務,我們便不會聽到社會各界對香港落後區內對手的怨言。
立法會在這方面的「墮落」,始於多年前以圖劫持及癱瘓政府的「拉布」行動,以達致政治目的,但多年來都無法達致這個不切實際的目的。現時香港社會氣氛比較和諧了很多,是適當時機考慮用什麽方法去撥亂反正,回復正軌。
這將會是一項重要修補關係的民生工程,不能被視為偏幫政府去通過所有提案的手法。焦點一定要落在提升立法會的效率這重要關節。過程要留給充分時間及空間給各界仔細考慮。我覺得立法會財委會主席陳健波擬於新立法年度提出修改四項財委會會議程序,可被視為拋磚引玉,作為考慮這課題的第一步。他的提案包括被驅逐離席的議員不能於同日返回會議、取消議員提出休會議案而代以暫停討論該項目的安排、不討論縮短表決鐘聲的動議,以及限制臨時提出無約束力的議案,即俗稱「37A議案」。
我們要知道提交上財委會的項目,事先已在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不應該在財委會中,再由原則問題從頭討論是否應該推行。而陳健波的建議已疏理出合理的改善方法,現時是合適時間將之制度化。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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