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囂兩年多的 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熱潮,正陸續結出果實。近來,地方上項目落地的消息不時傳來。然而,與官方推介項目的巨大投資規模相比,「落地難」仍是推進 PPP 的最大痛點,民營企業積極性不高的局面仍未根本改觀。未來極須提升立法層級,協調政策口徑,有效約束公權力,讓契約精神貫穿項目全過程。
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2月末,全國 PPP 項目已有7,110個,計劃投資規模8.3萬億元。不過,在日前舉行的中國高層發展論壇上,有官方人士承認,真正落地的項目其實比較少;PPP 項目本應主要引入民營資本,但現在大部分是國有資本。
財政政策更為重要
當前,中國經濟面臨增長壓力,財政政策應當比貨幣政策發揮更大作用,2016年赤字率已提至3%。但是,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領域仍存在巨大的資金缺口,財政收支矛盾也日益突出。過去那種單純依靠財政投入的方式,不僅給各級政府帶來沉重的債務負擔,而且抑制了其他市場主體參與的積極性,甚至帶來權力尋租等弊端。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極待改變。通過 PPP 模式引入社會資本,既能拓寬資金渠道,亦可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因而,它被決策層寄予厚望。
其實,引入社會資本的思路由來已久,過去十多年,中國曾多次嘗試。2004年投資體制改革,2005年和2010年兩版「非公經濟36條」都曾提及,但均是「雷聲大雨點小」。2013年年底, PPP 模式又被價值發現。第二個「P(private)」,從「私營資本」替換為「社會資本」,不僅包括民營資本,還包括央企、地方國企、金融機構。中央部委推出示範項目或建立項目庫,各級地方政府也積極推介項目,並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但是,民營資本依然興味索然,國企、央企紛紛補位。這一尷尬現象反映了 PPP 制度建設的缺失,更折射了國家治理能力的不足。不少人擔憂這輪 PPP 亦將重走舊路。
PPP 模式需要護航
PPP 項目周期長、投資金額大、過程複雜、參與方多、對專業水準要求高,政府履約的意願和能力至為關鍵。目前,制約民營資本積極性的關鍵因素,正是其對政府履約信心不足。當前,立法層級較低,相關法律規範缺失,民營資本對政府換人換屆導致的變動心存疑慮,擔心政策變動帶來的風險和收益的不確定。財政部、發改委等部門各發文件,政出多頭,未能形成合力,PPP 項目的民營資本參與方備感無所適從。有些地方政府對 PPP 理解頗為偏狹,將其視為「甩包袱」的途徑,遲遲不肯拿出現金流有保障的優質項目,讓社會資本深感對方缺乏合作誠意。
應該看到,PPP 模式固然可以填補一部分政府融資缺口,但實質是政府改變公共產品提供方式,一改過去政府大包大攬的積習,轉而通過跟社會資本合作,利用市場化機制,提升公共產品供給效率。在項目全生命週期中基於完整的合同,與社會資本共同管理、共擔風險,這對地方政府治理水平提出了嚴謹要求。
PPP 模式不是「唐僧肉」,也要避免「新瓶裝舊酒」,或搞「假股真債」,更不能使其淪為設租尋租的新道具。為此,首先要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雙方遵循契約精神來平等合作。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和監管人,首要責任是營造充分保障各方社會資本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並實現程序陽光化,把潛在的糾紛盡量在項目識別與開發階段解決。
其次,建章立制,尤其極須提升法律層級,形成統一的基礎性法律。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分別主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下稱 PPP 法)和特許經營立法。2015年末,財政部已形成 PPP 法徵求意見稿。國家發改委日前表示,爭取在今年9月底前形成送審稿,按照立法程序上報國務院。但是,兩法存在不少交叉和重疊,若不能清楚界定各自範圍並有效協調,日後 PPP 項目的各參與方、尤其是社會資本,將繼續面臨法規政策不協調甚至相互衝突的困局。
第三,在利用社會資本時,既要提供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預期,對社會資本施以激勵,又要防止地方政府為了過量融資或興建「政績工程」而盲目為 PPP 項目背書。政府須根據財政可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非暴利但可回報」的收益率。
說到底,PPP 模式難以單兵突進,它需要一系列改革為其護航,諸如放開市場准入,理順市政公用領域價格體系,完善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預算管理,優化相關稅收政策,更重要的是提高政府治理水平。中國經濟正處於新舊動能轉換之中,財政政策的效能至關重要。解決好 PPP 項目的落地問題,極須為社會資本服下「定心丸」。
原刊於《財新網》,獲授權發表。
(封面圖片:亞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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