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份者理論:社會契約與平衡利益

費里曼(R. Edward Freeman)是最早推動持份者理論的管理學者之一。他的模式包括六類持份者:股東、高層、員工、顧客、供應商及社區(包括環保)。他們應對企業重大決策有參與權,並期望不會只被視為工具或手段。企業高層有權責將企業管理得好,並小心平衡不同持份者的利益。
 
封面圖片:費里曼認為,除了股東,企業亦要向其他主持持份者負責。(Pixabay)
 
近年商界及學術界一些先鋒,對「股東價值最大化」(MSV)似是而非的概念已有所反思,一些政策制訂者亦嘗試改變對這種 MSV 的想法。另一方面,愈來愈多投資者傾向作出所謂「社會責任投資」(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ment),包括把資金投資環保及公益方面,及鼓勵管理層平衡各方利益而非只顧股東回報。也愈來愈多員工希望能在一間講求可持續或社會責任的企業內工作。
 
近年來,不斷有爭議應重回昔日曾採用的企業理論,即「持份者理論」(Stakeholder Theory),就是相信企業高層應不只透過利潤最大化向股東負責,更要向其他主要的持份者負責,平衡各持份者利益以賺取合理利潤(而不是「賺到盡」)和可持續的長遠價值。理論上,非股東持份者也應有途徑被諮詢或參與制訂公司的重大决策。
 
費里曼(R. Edward Freeman)是最早推動持份者理論的管理學者之一。他認為界定誰是持份者可用較寛或較窄的方法。他採取後者,即只有與企業有互相關係並對企業成敗有重要影響的人。他的模式包括六類持份者:股東、高層、員工、顧客、供應商及社區(包括環保)。他們應對企業重大決策有參與權,並期望不會只被視為工具或手段。企業高層有權責將企業管理得好,並小心平衡不同持份者的利益。

 

商議的原則

 
費里曼創立所謂「公平合約學說」(Doctrine of Fair Contract)來公平有效地處理不同持份者團體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這個學說包括六個合約商議的原則:
 
一、出入原則
 
要清楚界定加入,離開和再商議之規定和條件。
 
二、管治原則
 
所有參加商議的單位共同釐訂遊戲規則。
 
三、外部成本原則
 
受企業高層決策行動影響的持份者可提出再作商議。
 
四、合約成本原則
 
其同分攤合約成本。
 
五、代理原則
 
要為所有持份者的利益作決策。
 
六、永續生存原則
 
公司的永續存在是所有持份者的共同意願。
 
根據政治哲學學者羅氏(John Rawls)的公義(theory of justice)理論與無知面紗 (veil of ignorance) 原則,所有參與制訂政策或協議的單位,須在達成協議前不能預計到商議的結果,及對自己及他人有何影響。這可確保所有參與者受到公平對待。此種合約方式又稱為「羅氏合約」(Rawlsian Contract),這又與費里曼的「公平合約學說」有共通之處。
 
無論如何,持份者理論雖有嚴謹的論據及實務上的可行性,但仍有一些限制和批評。例如在界定誰是有關切的持份者有一定困難和爭議,也不容易厘訂那些持份者時的利益應享有優先考慮。因此學界還須繼續努力設立一些更切實可行的框架與方法以落實持份者理論的精神。

何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