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首次主理草擬的法案──香港法例第357章《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條例》

當時我在不同崗位上都有涉及草擬法律工作。我首次主理草擬的法案就是於1978年為輸送電力服務提供者設立土地和其上的地役權,以及相關事宜的香港法例第357章 《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條例》。

上周末傳媒廣為報道,選舉主任向某些應屆立法會候選人發信,要求解釋對某些情況的取態,包括宣稱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後,否決一切政府議案的言論,如何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實質要求。如果我是選舉主任,我也會作出同樣的查詢,理由已在上星期本欄說明,不贅。

《基本法》第66條說明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第73條規定立法會行使的職權,第一項就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而第二項就是審核、通過財政預算。如果不分皂白原則上否決所有關於這兩項職權的建議,於法於理都不合。通常來說,標準程序就是由政府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及通過。制定政策建議及法律草案的權力並不屬於立法會,雖則第74條容許立法會議員提出不涉及公開支出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律草案,但凡涉及政府政策者,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這個安排,與回歸前跟據《英皇制誥》行事的情況,並無不同。當時我在不同崗位上都有涉及草擬法律工作。我首次主理草擬的法案就是於1978年為輸送電力服務提供者設立土地和其上的地役權,及相關事宜的香港法例第357章 《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條例》。

當年政府政銳意落實十年建屋計劃,以及其他相關的基建。為應付龐大的電力需求,政府計劃新的發電廠及相關的供電網絡。為此政府敲定在屯門踏石角興建當時香港最大發電廠。

新電廠位於山野遍地、人口稀疏的新界西陲,要找眾多面積覆蓋不大的高壓電纜輸電塔落腳點,以及容納龐大的高壓電纜網,沒有太大難度。但當輸電系統接近人口聚集的地方,高壓電纜無可避免地跨越某些私人土地。為此有需要藉著頒布土地和其上的地役權,賦予法定權利容許高壓輸電纜橫越該等土地。此外如果需要在該等地段進行維修電纜工程,將容許工作人員進入的權利,包括修剪、砍伐該土地上任何妨礙或干擾高壓電纜的樹木的權利。為此,如果土地擁有人認為該土地的產業權或權益出現的任何減值是歸因於興建高壓電纜,可以索償所出現的減值。

用上超過一年的時間去完成整個立法程序

我當時的主要工作就是向法律草擬專員闡明政策上的目的及原則,落實方法和其他執法細節,工作一點也不簡單,因為法律是需要寫得明確清晰。因此我和草擬專員有不少互動,幫助他抽絲剝繭地去了解及釐清各方面的細節。這項單一、無爭議性、但時間緊迫(以容許高電壓供電系統及時興建)的法律條文,最終都用上超過一年的時間去完成整個立法程序。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孫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