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發言人今年8月中在北京的記者招持會上表示,香港的「暴力犯罪行徑開始出現恐怖主義的苗頭」,到10月時,該發言人更表示,因《逃犯條例》修訂而起的社會風波已經變質,成為了一場「港版顏色革命」。有人認為,這只是北京的慣常恫嚇手段,但從過去一段時期中國和特區政府在應對香港抗爭運動時所展現的策略和措施看來,卻與中國內地的《反恐怖主義法》有着不少相呼應的地方。果如是,可以斷言,這將是一場悲劇,是一場由錯誤決策所引發的悲劇,在香港埋下了不亞於台灣228事件、南韓光州事件,以及北愛貝爾法斯特的長期仇恨和對立的種子。
換而言之,我們今天所做的決定,不僅是要對今天局勢負上責任,更要向更長期的歷史負上責任。
事情的推演是有跡可尋的。保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今年初立法會會議上表示,一個由保安局副局長率領的9人代表團,剛出訪了新疆5日,參觀過當地的反恐單位、警察設施、反恐戰術中心、警察學校等,並表示新疆的反恐工作「值得香港參考」。
在治理香港事務的中央高層方面,由韓正負責領導的港澳協調小組,9月時傳出加入了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趙克志作為副組長,在原有四名副組長,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潔篪,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統戰部部長尤權,國務委員、外交部部長王毅,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的基礎上的擴容,明顯地是為應對香港情況。趙克志在8月時到過廣東調研,期間表示公安隊伍要準確認識當前形勢和風險挑戰,嚴密防範嚴厲打擊各類顛覆滲透破壞和暴力恐怖活動。
此外,值得留意的是今年2月公布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有關「深化社會治理合作」部分,特區政府是同意與內地合作「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應急協調平台」,以至聯合制訂「公共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統籌應對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威脅」。
這都是從香港社會治理和執法體制的大環境看到出現了重大變化的端倪,而事實上,從4個多月前《逃犯條例》修訂以來,香港市民幾乎每天目睹了延續不斷的警察涉嫌濫捕、使用過分武力、警黑勾結、執法不公,以至特區政府完全漠視市民的訴求和選擇性起訴,從這連串事件所切身體會到的是「今天的香港與以往生活過的香港完全不同」。
從現像看本質,我們不妨將出現這些改變的原因往上推移,試圖從中國內地自2016起實施的《反恐怖主義法》中,其所展示在此法下的社會治理策略和思維,與今天香港所發生或觀察到的新事物,作一對照。
《反恐怖主義法》下所展示的社會治理原則
首先,要將香港當前這場社會運動,按《反恐怖主義法》指為恐怖主義,並不困難,因為此法第3條指恐怖主義是「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逼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主張和行為」。可以說,有關定義相對寬鬆,港澳辦稱香港的「暴力犯罪行徑開始出現恐怖主義的苗頭」,容易付合此指稱,問題是這能否令港人和國際社會信服。
第二,不妥協原則。《反恐怖主義法》第2條規定「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這不禁令人感到,特首和特區政府,因應對這恐怖主義的不妥協原則,也就是說從事件開始以來對市民的五大訴求,不作對話和讓步空間。
第三,誰或那個機構中央或特區政府統籌事件的應對?《反恐怖主義法》的另一重要原則「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即除設立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外,在內地市級政府亦會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相關工作,成員不僅包據公安、安全等專門反恐單位,還包括交通、網信、工商、環境衛生等配合單位。縱觀今次特區政府的應對,除了警方作為主力外,還包括了地鐵隨時停站,以及徵用其他政府部門車隊,供警方使用,隱隱然看到一個跨部門協作的領導機構在指揮,但最高負責的看來又並非特首。
第四,根據《中國反恐怖主義法教程》(主編:賈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所述,由於「警察權力是一種國家權力,體現國家意志」,因此,當事件被定性為恐怖主義時,屬於國家行政權力的警權,其職能具雙重性,書中指出警察「在行使刑事偵查權時,具在司法權力的性質」。今天香港社會出現的警權濫用、涉嫌行使私刑和向被捕者懲戒,是否也就是這種制度性暴力的表現?
第五,《反恐怖主義法》另一原則是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這是否可被視為能動用社會各種勢力,包括黑勢力「止暴制亂」?
警惕埋下台灣2‧28、光州事件的長期仇恨種子
誠然,按目前信息所示,未足以令人信服當前的香港是處於《反恐怖主義法》之下,但既然港澳辦以「開始出現恐怖主義的苗頭」形容香港,則有兩點值得即時提出。第一,香港是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資訊發達,國際化程度高,以新疆式的反恐措施,包括在新屋嶺和鄰近地點設立拘留營,不僅難於奏效,並出現各種反效果。此外,更值得警惕的是,當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應對措施,只會在香港埋下了不亞於台灣228事、南韓光州事件,和北愛貝爾法斯特的長期仇恨和對立的種子,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有需要盡快予以正視。
原刊於眾新聞,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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