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拓樸學看港獨問題

若從拓撲學的角度看來,雖則觀感上有所不同,但實際本質和內容並無絲毫不同。

什麼是拓樸學 (topology)?借用網上用日常用語最簡單易明的定義,拓樸學是一門幾何學,研究物件在不撕開或黏合的狀況下,如何透過連續變化,將物件從一種形狀變成另一種形狀。物件的外形雖然面目全非,但兩個不同型態物件的內涵及物質保持相同不變。舉例來說,一隻有手柄的水杯與甜甜圈,兩者看似完全不同,但有一共通點,就是有一個洞。若是以黏土形成貌似水杯的物體,可以透過拉扯或扭曲或壓縮,變成貌似甜甜圈的物體。在拓樸學上,這可稱為「同胚」。 簡單來說,從我們主觀角度上看來的兩件截然不同的物體,如果同時擁有拓撲學上要求的特徵,兩者就是「同胚」。

近年有人聲稱香港與中國並不相同,甚至提出「香港獨立」等議題。事實上,中國與香港在不同時段的相互關係就如上述例子中的兩種水杯及甜甜圈的不同型態,所以從我們觀感上,也許不盡相同,但在數學上因為是「同胚」,所以本質卻是相同的。

回歸初期的戰戰兢兢

在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中列明,香港在回歸後可享有「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承諾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50年不變。這是根據國家憲法賦予成立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為了確保香港的平穩發展,循序漸進及當前的實際情況都是實現一國兩制的主要條件。

回歸初期因為缺乏經驗,大家都戰戰兢兢,謹慎從事,明白落實《基本法》就有如落實在香港實施的每條新法規,是要經過不同應用情況下的案例,透過法庭的詮釋去確定如何應用、如何舉證及如何作出正確決定。

雖然《基本法》確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施普通法,但因為國家是施行大陸法,所以有實際需要於終審法庭處理超乎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案件,或處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等問題,規定終審法院應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見《基本法》第158條)。正因如此,在這些特殊情況下,不能不嚴肅看待普通法與大陸法接軌的問題。偏離普通法而接受大陸法不盡相同的條件,會引來很大的爭拗的灰色地帶,亦正是受普通法訓練的法律從業員萬分抗拒的選擇。

回歸以後有關高度自治的爭拗不絕,主要原因正源於此。如果我們細心翻看有關歷史文獻,不難看中央一再說明中央與香港的關係,始終如一,但因應情況及需要在不同時段有比較精確及詳盡的解說。 作個比喻,這正如在本港法庭, 如有需要每次的判決都可將其中引用法律的詮釋詳細闡述作為案例,豐富法律條文的內容。

所以從某些人角度來看,中央以往所發出的白皮書詳細解釋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以及基於國家安全考慮,將港獨的不良影響盡早解決,是收緊對香港政策的具體表現。 但若從拓撲學的角度看來,雖則觀感上有所不同,但實際本質和內容並無絲毫不同。只要放下有色眼鏡,真相便躍然紙上。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孫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