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對萬多人上街反對修訂《移交逃犯條例》的回應,是不會撤回建議,理由是要履行公義,按建議安排移交涉嫌犯謀殺罪的逃犯往台灣受審。此外,她稱修例不是為內地度身訂造,而是一視同仁,填補法律漏洞。
有關台灣個案,我已說了多次,政府可以在徵得中央同意後,與台灣達成只適用於該案的移交逃犯協議。但政府卻以填補法律漏洞為名,不理台灣反對,堅持修例,範圍包括內地,豈能不令港人懷疑此舉是政治多過公義?
修例的條文當然不能說是為內地度身訂造。但實際上,令不少港人(包括港商)極度恐懼的是被移交返內地受審的可能性。政府對此心知肚明,否則它毋須為了取得商界議員支持,把9項與商業有關的罪行在條例內剔除。一視同仁的說法,只是自欺欺人。
林鄭聲稱,這次修例完全是由特區政府決定,不是中央指示。假如此話當真,讓我指出,修例其實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第一,中央按一國兩制政策尊重兩制差異,不是承認港制優而中制劣,只是接受兩地情況不同,各取所需而已。現在一向表演愛國的港商出於恐懼,不斷「唱衰」內地司法制度,而政府官員為了推銷修例,也「唱衰」香港是逃犯天堂。這等行為實在有損國家尊嚴和香港聲譽。
第二,商界食髓知味,要求政府連貪污罪行也剔除,以及修例不能有追溯效力。首先,剔除貪污罪是跟國家反貪腐政策唱對台戲。其次,假如修例通過前在內地犯案可以不追究,豈不是在港的內地貪官都可以逍遙法外?不過,假如政府不接受商界的建議,有哪個港商可以說從沒有在內地送過禮或提供過各種符合內地潛規則的好處?其實無論政府如何再修正條例草案,港商的頭上始終會有一把隨時可以跌下來的利刀。令港商和外商心存惶恐,符合國家鼓勵投資內地的政策嗎?
第三,國家對港政策包括促進社會和諧。今次修例,市民看到政府順應商意,不理民情。這個政府一手造成的矛盾,在立法過程中會繼續撕裂社會,激發街頭抗議。這個情況不利香港管治,也打擊國家鼓勵港人愛國愛港的政策。
既然修例會導致上述損害國家利益的後果,自作主張修例的林鄭是否需要請示中央才作決定?
修訂《移交逃犯條例》 令港人失免恐懼自由
政府不理反對聲音,決定修訂《移交逃犯條例》,只是在46項可移交逃犯罪行中,剔除9項與營商有關的罪行,並提高門檻,只處理可判監3年以上的罪行。這項修改表面上回應代表港商的組織的疑慮,實際是方便建制陣營以政府已讓步為由,加強遊說壓力,務求這項確保內地可以捉拿在港疑犯歸案的修例,可以夠票在立法會通過。
這項急就章的修改,其實是違反了政府官員口口聲聲強調的履行公義。例如,剔除的商業罪行包括「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國際性資金轉移(洗黑錢)」、「虛假或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等。這些罪行涉及普世適用的重大公眾利益,更是已包括在大多數香港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長期協議內。此外,其餘獲豁免的商業罪行,例如違反破產與證券有關的法律,受害人可能成千上萬,不少人陷入絕境,而犯罪的商人卻可在港逍遙法外,何公義之有?
換另一個角度看,這項修改其實對在內地做生意的港商幫助不大。全國政協常委何柱國引述商界朋友,稱「在內地做生意,唔踩過界搵唔到食」。港商心知肚明,現時被保留的37項可移交逃犯罪行,例如性罪行、欺詐、賣淫、賭博、秘密佣金有關的罪行、重婚等,他們完全有機會墮入法網。一些內地商業糾紛演變成觸犯刑事罪行,也不是新聞。
美國商會表明,繼續「強烈關注」經調整的修例方案,並「強烈相信」此舉會減低國際企業在香港設立業務基地的吸引力。然而,我相信政府已下定決心,一國先行,不惜兩制受損。我也相信,在實施移交在港逃犯上,內地貪官會優先處理,犯事的外商也不會是主要要對象。不過,港人,包括以前獲內地優待的港商(無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從此失去免卻恐懼的自由。在內地做生意是否值得付出這個代價,由港商自行決定。
最後一提,向中央負責的特首會接納內地所有提出移交的要求,是合理假設。香港法院會接納內地提交的表面證據,是合乎香港法律的規定。移交後的疑犯在內地被加控其他罪行,也有可能。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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