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土地收回條例的邏輯一致性

左翼朋友在反對市建局亮劍收樓的同時,亦要留意贊成政府用同一把尚方寶劍向發展商收回農地其邏輯與前者是否一致。

左翼的朋友對此議大力贊成,他們認為政府把土收回可以用來起公屋,從而縮短公屋輪候時間。一來對他們來說起公屋合符公眾利益,所以亮劍亦絕對符合《土地收回條例》中指出回收的土地需用作「公共用途」的要求;二來運房局最近回答立法會議員提問時便透露其實過往市民司法覆核政府引用《土地收回條例》的個案並不多,而法院最終都全部判政府勝訴。

不過,我翻查過歷年來有關市民司法覆核政府引用《土地收回條例》的案例,發現基本上全部案例都是小市民在政府作市區重建的時候提出,當中只有一次以收地不合乎「公共用途」作為司法覆核的理由。更重要的是沒有一宗個案是由發展商所提出。個案數目少,而且發展商財雄勢大,加上我和兩位欄友以這種鬥地主起公屋的政策極可能誤傷中產,不一定合符公眾利益,因此政府亮劍所需面對的司法覆核風險絕對不是零。

即使政府亮劍是合乎法例要求,司法覆核的風險微乎其微,我們反對政府隨便亮劍收地的最大原因是這樣隨意強制收地有削弱私有產權的嚴重後果。 回頭說市區重建,不要忘記左翼朋友一般反對政府(或市建局和此前的土地發展公司)利用《土地收回條例》向舊區業主收回舊樓以作重建之用。

左翼要注意的事

市建局不時亮劍亦會削弱私有產權的吧?如果市建局在以市價賠償的情況下已收回絕大部分業權,利用《土地收回條例》亦可算是平衡了業主的私有產權和重建的公共利益。當中的問題是如何界定「絕大部分業權」和市建局有否按這個慣例做事。

根據立法會的文件,在大多數的重建項目上市建局都是在業權已收回超過八成的情況下才亮出尚方寶劍。八成這個非明文規定的門檻是否「絕大部分業權」最合適的定義我沒有答案(這亦關乎該幢舊樓的單位數目有多少),另外,市建局亦的確試過在一些重建項目在收回不足七成業權的情況下便以亮劍收樓(上年東京街/福榮街的重建項目是其中一個例子),這些都是評估市建局亮劍收樓會否削弱私有產權的重要因素。

不過,左翼朋友在反對市建局亮劍收樓的同時,亦要留意贊成政府用同一把尚方寶劍向發展商收回農地其邏輯與前者是否一致。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梁天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