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司法制度跟從英國,是施行普通法,每事都講究證據,如果證據不充分便須繼續收集更多證據,否則有關案例事件便無以為繼。所以每有疑點歸於被告的情況出現,即是說普通法的基本精神是寧縱莫枉。
讓我簡單地解說這項精神是在政府的司法系統內如何落實,以一件普通案件為例。
普通法的精神
首先是警察的取證,一定要依從嚴謹的程序,根據法律的要求。通常來說前線警務人員在拘捕疑犯之後,必須把有關過程紀錄在案。拘捕的門檻是要有合理的懷疑,因為在警務人員的生涯,許多事都是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沒有任何時間容許更細緻的考慮。
拘捕之後便是要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提交律政司檢控。不言而喻在這關節取證的要求一定高於合理懷疑,所以警察並不是把所有的案件提交律政司檢控。
律政司在考慮警方提供的案件時一定要全面檢視手上所有證據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這方面的門檻又相對地提高,其中關鍵的取捨是證供是否完整及統一,這往往左右是否檢控的決定。
送到法庭檢控的案件會遭受辯方的質疑,所有的證供及處理程序都不容有疏漏或偏離法律要求,法庭的判決一定要在各方面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由法官作出最適當的决定,而顯而易見,法庭取證的門檻是最高的,因為法庭一定要確定沒有導致任何不公平或不公義的後果,寧縱莫枉。
在證據確鑿情況下判刑之後的司法程序有量刑及上訴,都是按照法律的要求來進行。通常來說量刑是可參考許多先前的案例,但在沒有或稀少的情況下,就要依賴以後同類型案件的判決。大約有兩種不同的方向。第一個可能性就是其後的同級法院認同有關量刑,慢慢便成為量刑準則。第二個可能性便是有意見認為量刑太高或太低,所以有嚴格的要求及程序去啓動上訴機制。上訴一方一定要清楚解釋為何認為量刑不公之處,以供上訴庭考慮,並於法定期間之內作出上訴的申請。
公民抗命 無講價餘地
由此看來,法治作為我們成功的基石繼續受到重視及尊重。但社會上有不同板塊的極端分子採取功利主義來衡量法庭的程序,如果法庭的結果符合他們的期望就不攻擊有關結果。但若與他們期望不符,便猛烈攻擊。過去兩三年這類情況反覆出現。
最新鮮熱辣的案件引伸出一個認知的問題,至今我百思不得其解。明明說明公民抗命,以身試法,甘受牢獄之苦。但到頭來面對判刑上訴的結果,心感不忿!須知公民抗命已是觸犯法律,要受應有的法律制裁,沒有講價的餘地,從來沒有任何最低判刑的期望。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