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無司法獨立 香港文明衰退

自由和法治,是「香港文明」的「生命線」,只有維持基本法規範下的自由、法律體系和司法獨立,「香港文明」才有可持續發展的空間。且看司法界名人如何看待司法獨立?

「沒有司法獨立,香港將一無所有,而人民亦將離它而去。」

這是曾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的話,令人聯想儒家經典《荀子.致士》的啟示:
「山林險則鳥獸去之,國家失政則士民去之。」

在1月11日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和戴啟思的演詞,都以司法獨立為主題(上引「一無所有」之說,就是演詞的一句)。前首席法官馬道立的退休致詞(1月6日),亦以同一話題為主。

戴啟思的演詞:沒有司法獨立,香港將一無所有,而人民亦將離它而去。
戴啟思的演詞:沒有司法獨立,香港將一無所有,而人民亦將離它而去。

談司法獨立 說香港法治

張舉能的演詞援引基本法,12次提及司法獨立。

他闡述司法獨立下「獨立斷案」、履行司法職能,不受「不當的外來壓力或影響」,以達致「公正無偏」;量刑輕重的爭議,有上訴機制處理。

他也觸及抹黑、恫嚇法官的事:「任何威脅使用暴力或網上惡意起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既應受到嚴厲譴責,同時亦是徒然的。」

戴啟思的30段演詞,更重墨於司法獨立,強調《基本法》之下的司法獨立性與律師獨立性,是維持法治不可或缺的(1、2段);因法官判案的輕重而「無理抨擊」,「無疑是一種毒藥,損害了司法機構」(11、12、22段)。

他認為,「法律的權威取決於公眾的信任」,「不應對法庭或法官的無私或不偏不倚進行毫無根據的攻擊」(24、26段)。

馬道立的退休致詞,重申《基本法》確定的司法獨立:「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他說,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核心,背後的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

他特別強調,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根本概念」,「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歸」,「絕不是隨意套用(在)香港陌生的概念」。

他也提到持續聘任一些海外法官,對「社會有莫大裨益」。

一國屋簷下 維持原制度

幾位敘述的司法獨立,可說是香港法治層面的常識,許多港人都了解《基本法》第2、8、19、85條的規範;或也熟知聘任海外法官的規定(第92條)。

他們反覆解說司法獨立與法治的關係,實是面對司法界近幾年的困擾,尋求緩解困境的途徑。他們對司法獨立秉持擇善固執的取向,對維護香港法治有使命感,是專業精神所繫。

在《基本法》框架下「一國兩制」的規範,本人概括為「一國屋簷」與兩制邊界。前者指主權一方擁有「一國」的主權地位和權力,包含釋法、外交、防務、任免權等;後者指「一國屋簷」下,香港是實行「高度自治」的政治和經濟特區。

特區「特」在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維持原有的自由經濟體系,港人享有文明社會的個人自由權,香港社會保留原有的法律體系,有獨立司法權、終審權等。

馬道立在退休記者會上致辭。(網絡截圖)
馬道立在退休記者會上致辭。(網絡截圖)

法界有困惑 涉輸打贏要

許多港人感受到這些年的「一國兩制」走樣,兩制邊界日益模糊、陸化(大陸化)正在強化。

司法界也面對兩大困惑:一是輸打贏要的「炮轟風」,而「炮轟風」又有「黨報審判」,並衍生「司法改革(造)」說,令法官或辯護律師承受壓力;二是鼓吹停聘海外法官。

關於第一個困惑,上述講者有回應。馬道立在退休前的一次公開談話,則觸及「司法改革」的爭議,認為「必須有充分理據和細節」,如果不喜歡某一宗案件的裁(審)判就說要「改革」,市民難以接受(大意)。

對於法官處置案件,不同價值觀者的「審判預期」有別,但必須尊重《基本法》的規範和相關法律條文、案例的適用性,以輸打贏要的心態對待審判,衍生「炮轟」之舉,甚至有媒體發表類似「指導判案」的抨擊文章,是干擾了司法獨立。

有人持「黨領導一切」和服從「政治需要」的理念,更以「敵對勢力論」去看待某些涉政治的案件,因而把一些輕判或釋放被告的案件,視為「包庇」,並發洩「炮轟」法官的亢奮。

偵查與審判 兩地大差異

不斷的「炮轟」,固然關乎價值觀、政治理念的差異,也與對法律、司法程序不了解有關。

在香港司法過程中,不能以「政治需要」去曲解法律;整個案件的審判,依據法律、程序、案例,遵循疑罪從無(證據不足無罪釋放)、排除不實證供(定罪必須有確切證據)與平衡原則。

這與大陸的司法實況不同,一些人因此誤以為香港法官「放縱罪犯」,並喊出「警察捉人、法官放人」口號。

「一國屋簷」下,港人享有新聞、言論、集會、遊行自由。圖為2019年6月9 日,市民以和平、理性方式表達意見的大遊行。(賀名慧攝)
「一國屋簷」下,港人享有新聞、言論、集會、遊行自由。圖為2019年6月9 日,市民以和平、理性方式表達意見的大遊行。(賀名慧攝)

大陸式司法 偵查為中心

兩地的另一差異,借用北京相對較開明法學教授的分類,大陸的司法是以偵查為中心,即罪與非罪在公安局偵查時已斷定,檢察院的起訴、法院的審判,只是配合公安局,罕有無罪釋放的案件。

香港的司法是偵查、檢控(檢察)、審判三權分立,不同於大陸的「三者配合」。

香港整個司法程序,秉持無罪推定原則,按《基本法》第87條第2款規定「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在香港,罪與非罪的審判權在於法院(《基本法》第80條),不在警察、檢控一方。依大陸學者的分類,這是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不可能對警方的偵查結論「照單全收」(捉1千人判1千人坐牢),必須確認證據的可靠、充分,以保障基本的人權,盡可能避免冤案。

自由和法治,是香港成為國際文明大都市的根基;司法的獨立,則是實現法治不可或缺的元素。

自由,包含言論、新聞、出版、思想、結社、宗教、人身的自由和校園自主、獨立思考。自由、法治大受衝擊或消失,香港將淪為文明的廢墟,大家熟悉的「文明香港」一去不復返。

本文原題〈如無司法獨立 香港文明淪亡〉,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站發表。

丁望